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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律師遇到惡房客,房東收不到租金該怎麼辦?(有訂租約?沒有訂租約?終止租約?)租約公證有用嗎 / 江曉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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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公證法第13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

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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