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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己共舞,讀書、考試的方法
釋字第654號
15_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所稱「審判中」之範圍?
所稱「審判中」,自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法院之審理裁判期間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指定辯護之規定僅適用於審判程序,而不及於經審判庭拘提、通緝到案被告,由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訊問之程序。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55號判決
又查準備程序非可取代審判期日應為之訴訟程序,是辯護人苟依法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告辯護,縱於準備程序無辯護人參與行準備程序,尚難逕執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By 刑事法短語音小額贊助支持本節目: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qv12jv300v801tncs36e401
與自己共舞,讀書、考試的方法
釋字第654號
15_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所稱「審判中」之範圍?
所稱「審判中」,自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法院之審理裁判期間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指定辯護之規定僅適用於審判程序,而不及於經審判庭拘提、通緝到案被告,由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訊問之程序。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55號判決
又查準備程序非可取代審判期日應為之訴訟程序,是辯護人苟依法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告辯護,縱於準備程序無辯護人參與行準備程序,尚難逕執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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