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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案例月(3)~凶宅之相關法律爭議-承租人之同居人於房屋內自殺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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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故事:
某甲將其所有一間套房,於民國108年8月25日出租予某乙,雙方並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某丙則為連帶保證人並共同入住。詎丙竟於109年1月間在套房中燒炭自殺死亡。(下稱系爭事故),某甲認為因某丙燒炭自傷導致套房的交易價值因而減損新臺幣280萬元。某丙故意侵害套房之財產利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某乙為套房之承租人,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其允許某丙使用,就某丙造成系爭房屋之價值減損,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類推適用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訴請某乙給付280萬元。
(改編自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499 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台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209號)

★問題:
一、 何謂凶宅?
二、 賣方可以透過何種方式避免遇到凶宅?
三、 遇到凶宅問題,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 如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友人在承租人租屋處自殺,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律師對於目前實務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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