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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掌掴女生的未成年人“零处罚”,会否产生“纵容”后遗症?丨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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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熊丙奇

甘肃天水市甘谷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博消息,甘谷县联合工作组7月29日通报,7月24日16时许,李某某、樊某某、王某、梁某某、余某某(女)、王某(女)等6人,在甘谷县一高速公路涵洞内,因琐事对受害人魏某某(女)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并拍摄视频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等6人处以行政拘留,由于该6人均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执行,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这6人虽然应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这一处罚,不少网友认为,这相当于“零处罚”,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却一点事也没有,这会纵容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治理这类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害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伤害行为,要加大治理力度,必须认清暴力伤害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产生的严重影响,不能只根据伤害结果追究法律责任,而应该进一步立法明确其虐待性质,按虐待罪追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对于依法不追究刑责、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也应该有强制性的矫正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是根据殴打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来判定施暴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而暴力与冷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远不止身体伤害,更严重的是精神伤害、心理阴影。如打耳光,扯头发,甚至逼迫吃屎喝尿之类的行为,若进行验伤的话,可能连轻微伤也没有,因此,也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可是,这些行为对未成年的人格侮辱是很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摧毁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

这也是每次殴打未成年人的视频曝光后,群情激愤,可处罚力度却低于公众预期,舆论普遍对处罚不满的原因。显然,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须考虑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伤害。2012年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案,引起全社会关注,但如何追究涉事教师的法律责任,陷入困境,因为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有必要借鉴这一做法,把成年人、未成年人控制、围殴未成年人,作为虐待对待。

我国从2017年,就提出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十六周岁降低至十四周岁。即取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这得到不少舆论支持,但还没有得到立法通过。其争议在于,有人认为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限制,并不利于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矫正,还是应该通过教育让他们改变不良行为,走上正道。

那么,如何教育才能既不使其受到伤害,又能矫正其不良行为?如果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怎么办?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什么处罚措施,违法犯错的未成年人不但很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会产生“就是打了你,又能怎么样?”的错误认知。

有的未成年人在霸凌、暴力殴打其他未成年人时,还录下视频上传“显摆”,这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仅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这恐怕不利于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的法制教育。因此,就是依法不执行对涉嫌违法的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也必须有其他惩戒教育、矫正措施,如应根据其行为,由法院审理判决进行200-300小时的社区劳动进行社区矫正,这种矫正不是给他们贴标签,而是让他们明白一个基本道理:犯错就必须承担责任,接受处罚,要有这一基本的规则意识。(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

(羊城晚报时评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傅铭途 谢小婉

校对 | 何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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