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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APP】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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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離職了,難道我不能去相同業務的公司上班嗎?會觸法遭求償?
本集節目邀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林家琪律師
來聊聊到底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律師提到幾點:
一開始入職簽約就要看仔細、內容多久才合理
拍照留存避免忘記
離職遵守相關事項才安心
尤其在新竹地區科技產業眾多,提醒朋友們要多加留意~
詳細內容歡迎點擊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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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故事: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一、 被告從88年開始任職原告公司,93年擔任採購,100年採購經理,被告因擔任採購重要職位,對於原告公司重要採購資訊非常清楚,甚至接觸很多原告之營業秘密。
二、 原告特地於101年3月間與被告簽立「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18月內不得受僱於競爭對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競爭對手提供競爭服務、不得設立公司從事與競爭服務相關之業務等,如果違反,要返還原告特別補償金外,另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所受領一切總額。
三、 被告後來在105年7月離職,105 年12月就任職大陸地區之競爭對手之公司;原告因而求償返還補償金119萬加上24個月內所領得的一切,共計1500餘萬。
四、 法院一審判賠250萬,二審維持,三審定讞。
 
★問題:
一、 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二、 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就永遠都不能去相關公司工作嗎?
三、 怎麼樣是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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