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江峰 美國獨立建國之後,合眾國憲法正式成為美國的基本大法。 然而,大家擔心,趕走了英王,會不會自己又親手打造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來對個人權利構成威脅呢?於是新的國會便着手開始起草憲法修正案,來保護人民的權力,這就是“權利法案”。 1789年9月25日,歷史上的今天,12條美國憲法修正案被提出。其中的十條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並被稱為權利法案。權利法案中最具決定性意義的是第一條修正案,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 十條修正法案,作為權利法案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細心的人們會問,當初可是提出來了十二條修正案呀,十二減去十,還有兩條,這兩條幹么的,去哪兒了,有沒有說法呀? 實際上,第一屆國會提出並通過的修正案的確有12條。除開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目的十條之外,另外兩條是限制國會的規模和國會議員的報酬的。這兩個議案當時沒有那麼多州通過,但是還在,為什麼呢?因為當年立法者的疏漏,沒有在文字中規定一個年限,修正案提出來多少年要是不通過就失效了,於是就這麼一直被擱置。但是實際上,很多人不知道,這剩下的兩條中,關於參眾兩院議員工資的修正案,在1992年已經通過了,也是目前憲法的最後一條修正案。 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當年國父們的智慧形成的這一條提案,今天的憲法二十七條修正案,居然是在一名美國的普通公民的努力下成立的。 今天就跟大家說說這個稀罕事兒。 1982年,德克薩斯州立大學奧斯丁分校主修經濟的本科生格里高利·瓦特森準備寫政府課的期末論文。。。 (轉載請註明希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