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來法性影音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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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略論講記》PDF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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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論】宗喀巴大師
【釋 論】日宗仁波切
【譯 者】如性法師
【內容簡介】如性法師以日宗仁波切講授的《菩提道次第略論》音檔,配合翻譯的文字檔逐字校對,並針對有疑慮處進行修改、補充,期以最精準的方式,保留日宗仁波切的完整開示。內容涵括宗喀巴大師的原文及科判、赤江仁波切的輔助科判、日宗仁波切的開示;如性法師參閱其他論著後,亦將相關的部份以附註的方式加入其中,並在每個法類之後加入相關的問答,藉此讓大家更清楚了解道次第的內涵,進而有助實修。
此經中說「蘊聚合體」乃補特伽羅之施設處。其施設處不可為所立法;蘊聚 合體又有「同一時」及「前後時」之蘊聚合體二種,是故蘊聚合體及其續流皆不 可立為補特伽羅;若立蘊聚合體為施設處,則「有聚法」亦應立為其施設處,故 彼二者皆非補特伽羅。
《入中論》云:「經說依蘊而假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又云:「若因佛說蘊是我,故許諸蘊為我者,彼唯破除離蘊我,餘經說色非我故。」 此謂經中雖說:「一切沙門及婆羅門,見我及我所者,唯見此五取蘊。」以「唯」 字破「與蘊體性相異之我」為俱生我執之所緣,然非破已即說諸蘊為我執之所緣; 若爾,便與餘經破除五蘊為我相違,因我執之所緣、行相二者當中,其所緣境須 立為我。故經中說「唯見此五取蘊」之義,應說是緣「於蘊假立之我」。
之前,《入中論釋》所引的經文中「如依諸支聚」等四句話,是在說明「蘊 的聚合體」是補特伽羅的施設處:補特伽羅是在蘊的聚合體之上由分別心假立而 成,所以「蘊的聚合體」是安立補特伽羅這個名稱的基礎。既然如此,將施設處(蘊的聚合體)安立為所立法(補特伽羅)並不合理。而蘊的聚合體又可分為兩 種:一、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的蘊聚合體,例如當下的蘊聚合體。
二、前、後時的 蘊聚合體,例如從前世至今生的蘊聚合體。既然蘊的聚合體不是補特伽羅,就表 示上述兩種蘊聚合體也不該安立為補特伽羅;假使能將蘊的聚合體安立為補特伽 羅的施設處,那麼「有聚法」 組成聚合體的每個支分 也應如此安立,因 此不論蘊的聚合體或是聚合體中的支分,都不能安立為補特伽羅。對此,《入中 論》說:「經說依蘊而假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入中論》又說:「若因佛說蘊是我,故許諸蘊為我者。」假使宗義師因為 佛在經典中說:「一切沙門及婆羅門,見我及我所者,唯見此五取蘊。」而主張 「蘊體是我」的話,就會產生許多矛盾:首先,雖然從字面上看似將五蘊安立為 我執的所緣境,但實際上經文中的「唯」字,是為了破除「與蘊體性相異的我」 是俱生我執的所緣境,並不表示在破除後就要認同五蘊是我執的所緣境;如果承 許五蘊是我執的所緣境,就必須承許五蘊是我,因為我執的所緣與行相二者中, 其所緣境必須安立為我;若許五蘊是我,就與其他經典中一再破除「五蘊是我」 相違,所以論中接著提到:「彼唯破除離蘊我,餘經說色非我故。」由此可知,佛經中所謂的「唯見此五取蘊」,應解釋為:我執緣著「於蘊假立的我」。
四、必須分辨「存在的我」與「不存在的我」。
是故,若以「唯我」而作為我,此於名言中有;若以「自性所成之補特伽羅」 為我,此於名言亦說為無。於此應作分辨,故不應說此宗承許「補特伽羅我於名 言中有」。
如此明辨補特伽羅,是此無上宗之特點,善了知此,即是通達不共補 特伽羅無我之善方便。 在學習「無我」的道理時,應該清楚分辨「存在的我」與「不存在的我」這 兩者的差異:假使所探討的我是「唯我」 在蘊的聚合體上,唯由分別假立的 我,這個我在名言中是存在的;如果認為「我」不是唯由分別假立、應該有其自 性,那樣的「我」不僅在勝義中不存在,在名言中也不存在。
這與之前介紹《入中論》裡「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師先破我。」這兩句 話的內容相似:前句是說「依蘊假立的我」是我執的所緣境,這個「我」是存在 的;後句則說瑜伽師所要破除的「我」不是所緣境的我,而是「我由自性成立」 的這個我,這個「我」是不存在的。想要證得補特伽羅無我,就必須破除「補特 伽羅我」 補特伽羅是由自方形成,由此可知,應成派並不承許「補特伽羅我在名言中是存在的」。
以「在蘊的聚合體之上,唯由分別假立」的方式來安立補特伽羅,這是應成 派不共的主張,如果能在補特伽羅這一法上清楚認識「唯由分別假立」的內涵, 這對於了解補特伽羅無我會有極大的幫助。簡言之,在學習中觀的初期,應先了 解如何安立補特伽羅,進而從中明白「諸法唯由分別假立」的道理,如此便能掌 握應成派的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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