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ee的朗讀(佛法)

略論 4上士道6毗婆舍那19(p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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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略論講記》PDF電子檔

http://www.towisdom.org.tw/07-free/langrinfreebook/langrim.asp


【造 論】宗喀巴大師

【釋 論】日宗仁波切

【譯 者】如性法師


【內容簡介】如性法師以日宗仁波切講授的《菩提道次第略論》音檔,配合翻譯的文字檔逐字校對,並針對有疑慮處進行修改、補充,期以最精準的方式,保留日宗仁波切的完整開示。內容涵括宗喀巴大師的原文及科判、赤江仁波切的輔助科判、日宗仁波切的開示;如性法師參閱其他論著後,亦將相關的部份以附註的方式加入其中,並在每個法類之後加入相關的問答,藉此讓大家更清楚了解道次第的內涵,進而有助實修。



三、了解「離諦實一」的關鍵。


三、應觀補特伽羅與其蘊體二者,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同之過。

雖然補特伽羅與蘊體是體性相同,但假使兩者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則會 產生過失。


四、了解「離諦實異」的關鍵。

四、應當善觀彼二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異之過。若具此四,便能引生通達補 特伽羅無我實性之清淨見。 如果補特伽羅與蘊體兩者體性相異是由自性所成,也有過失。若能具備四種 關鍵,就能引生通達補特伽羅無我的清淨見。


二、詳細說明第三和第四關鍵分二:


一、破除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一」。


二、破除


我、蘊二者是「自性所成的異」。初中分十:一、承許我則無義。

我、蘊二者若是「自性所成體性相同」,有三過失:


一、許我則成無義之過。 我、蘊二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則成全無差別之單一法,因彼二者體性相同 若為勝義成立,則任何心見彼二者終不顯現為相異故。其原因者,世俗虛妄法中, 現相與其實相不符雖不相違;然為諦實成立,此二則成相違,因見諦實之心須如實相而顯現故。


然許我由體性所成,是為成立有能取捨蘊者,若與蘊體為一,則 不能作取捨。此者,《中論》亦云:「遠離取蘊者,其我定非有;若取蘊為我, 汝之我則無。」


假使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將會產生以下三種過失: 一、承許「我」則沒有意義。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同若由自性所成,透由正 理推論之後,我和蘊體將會成為毫無差別的同一法。因為這兩者體性相同若由自 性所成,就必須是勝義成立、諦實成立,若是諦實成立,則任何心在見到我和蘊 體時應該都無法顯現兩者是相異的。


之所以會如此推論,是因為對於世俗的虛妄 法而言,由於本質虛妄,所以在心中顯現的相狀與實際的相狀不符是合理的;但 假如法是諦實的,就必須是不欺誑的,既然如此,法在心中顯現的相狀就必須符 合實際的相狀,因為見到諦實的心必須顯現法的實際相狀。


因此,如果承許我和 蘊體體性相同是諦實的,就必須承許這兩者在現前知前顯現水乳交融、無法區分 的狀態便是我和蘊體的實際相狀,如此一來,就不得不認同我和蘊體是毫無差別 的同一法。


然而,自續派以下的宗義師之所以要承許「我由體性所成」,就是為了成立我是能取蘊者,而將我和蘊體安立為能取與所取;如果我和蘊體是同一法,彼此 之間就不會是能取、所取的關係,因為能取與所取必須是相異的,就像拿東西的 人和所拿的東西兩者應該是相異的一樣。


對此,《中論》也說:實際上,沒有獨 立於取蘊者之外的我;但假使將取蘊者安立為我,卻又主張我和蘊體兩者體性相 同是由自性所成的話,透由正理分析之後,可以得知那樣的我並不存在。 由於自續派以下的宗義師主張諸法皆由自方形成,認為諸法在尋找後必須在 境的方位找到一個真實的事例,所以將「我」安立在五蘊中;數論外道則認為在 五蘊中安立我並不合理,因為「能取的我」與「所取的蘊」必須各別安立,假如 將「所取的蘊」安立為「能取的我」,就會產生能取與所取為同一法的過失,於 是主張「我和蘊體是體性相異的、在蘊體外有個獨立的我存在」。


過去,許多師長都曾提到:由於數論外道已經看到自續派以下的宗義有這些 過失,所以一旦發現自己的見解有所不足,想要進入內道的體系時,就會選擇直 接進入中觀應成派,成為應成派的宗義師。由此可知,即使是數論外道,也是經 由縝密的思維後才提出他們的主張,所以那些見解值得我們深入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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