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ee的朗讀(佛法)

略論 4上士道6毗婆舍那35(p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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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略論講記》PDF電子檔

http://www.towisdom.org.tw/07-free/langrinfreebook/langrim.asp


【造 論】宗喀巴大師

【釋 論】日宗仁波切

【譯 者】如性法師


【內容簡介】如性法師以日宗仁波切講授的《菩提道次第略論》音檔,配合翻譯的文字檔逐字校對,並針對有疑慮處進行修改、補充,期以最精準的方式,保留日宗仁波切的完整開示。內容涵括宗喀巴大師的原文及科判、赤江仁波切的輔助科判、日宗仁波切的開示;如性法師參閱其他論著後,亦將相關的部份以附註的方式加入其中,並在每個法類之後加入相關的問答,藉此讓大家更清楚了解道次第的內涵,進而有助實修。



戌二、以此及前理成立無為法亦無諦實分十二:


一、說明若以正理成立有為法無諦實,則易成立無為法亦無諦實,此為《中論》的意趣。


若以前說正理成立補特伽羅與有為法皆無諦實,則以少力便能成立虛空、擇 滅、非擇滅、真如等無為法亦無諦實。由思此義,故《中論》云:「有為法無故, 無為法何有?」 若以之前所說的「離一異」及「緣起」的正理,能夠成立補特伽羅與有為法 皆無諦實,以相同的正理便能輕易成立虛空、擇滅、非擇滅、真如等無為法也無 諦實。以虛空為例,虛空也有支分與整體兩個部分,假使虛空是由自性所成,其 支分與整體之間就必須是自性所成的一或異;然而承許其中任何一者都有過失, 以此反推得知虛空非由自性所成。


其實,要證成無為法無諦實比證成有為法無諦實更為容易,因為有為法是由 因緣聚集而成,無為法則是在不觀待因緣的情況下,唯由分別假立的抽象概念。 對此,《中論》也說:假如有為法沒有任何自性,無為法又怎麼會有自性可言?


二、原因。

易於成立之理:如前破除有為法由自性所成,雖非自性所成,然於彼等仍可安立束縛、解脫、因果、所量及能量等一切作用;此若能成,則如法性、擇滅等 無為法,雖無諦實,亦可善加安立彼為道之所求及其所量、所化機所皈依之法寶 等一切論述。是故於此無他難云:「若不承許彼為諦實,則立彼之論述不合道理。」 故無許彼為諦實之必要。


既然在破除有為法由自性所成後,還能安立束縛與解脫、因與果、能量與所 量等緣起作用;相同的,縱使破除法性、擇滅等無為法由自性所成,也能安立擇 滅是修道的目標與眾生所皈依的法寶,以及法性是道的對境等一切論述。總之, 承許無為法無諦實不會違背任何正理,所以沒有必要承許無為法是有諦實的。


三、也能以緣起正理破除法性、滅諦等無為法為諦實。


承許彼等為諦實者,既須承許亦必承許彼等之性相名相、離繫因果、以正量 所量等一切論述。爾時彼等與其所求、性相、能量等法若無相屬,則不可遮一切 無相屬法皆成性相、名相等法;若許相屬,然由自性所成之諦實者不應觀待他者, 是故不能立為相屬。


一旦主張法性、滅諦等無為法是有諦實的,就必須承許、也必然會承許這些 無為法是存在的,進而在這些法上安立「定義、名稱」、「修道、證滅的因果關係」、「無為法是正量的境」等一切論述。在此同時,假使這些無為法與它的所 求果、定義、能量心等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就無法避免毫無關聯的兩種法也能成 為定義、名稱等的過失;相反的,如果它們彼此之間有關聯性,就表示這些法類 必須觀待他者才能形成,如此一來,主張無為法由自性所成就不合理,因為一法 若由自性所成,就必須在不觀待他者的情況下獨立而成。


四、以離一、異的正理也可以破除。


如是亦應觀其一、異而破;倘若以此正理思擇,不能破除承許彼等為諦實者, 則有為法亦全相同,故不能破些許諦實。 此外,以「離一異」的正理也能破除無為法是有諦實的;以此正理思擇,假 如無法破除無為法是有諦實的,應該也無法破除有為法是有諦實的,如此便無法 破除些許的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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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ee的朗讀(佛法)By leem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