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ee的朗讀(佛法)

略論 4上士道6毗婆舍那61(p34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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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論】宗喀巴大師

【釋 論】日宗仁波切

【譯 者】如性法師


【內容簡介】如性法師以日宗仁波切講授的《菩提道次第略論》音檔,配合翻譯的文字檔逐字校對,並針對有疑慮處進行修改、補充,期以最精準的方式,保留日宗仁波切的完整開示。內容涵括宗喀巴大師的原文及科判、赤江仁波切的輔助科判、日宗仁波切的開示;如性法師參閱其他論著後,亦將相關的部份以附註的方式加入其中,並在每個法類之後加入相關的問答,藉此讓大家更清楚了解道次第的內涵,進而有助實修。



六、探求理者,理有四種:

(一)觀待之理。謂生諸果,觀待因緣;又由各別門 中探求世俗、勝義及其所依。

(二)作用之理。謂一切法各有作用,如火有燃燒之 作用等;又此探求此是其法、此是能作、此法能作如此作用。

(三)證成之理。所 立之義不違正量,此即探求於此義上,有無現量、比量及聖教量。

(四)法性之理。 謂火熱性、水溼性等,其法性為世間所共許之法性,並於不可思議之法性及安住 之法性心生信解,不思其餘道理而作探求。


六、探求理者,藉由下列四種正理探究諸法。 觀待之理:四部宗義共同承許「果的形成必須觀待眾多因緣」;在這之上,由於應成派主張諸法唯由分別假立、全無自性,進而承許不僅果必須觀待因,因 也必須觀待果,也就是因果二者是互相觀待而成,這個部分較於其他宗派所提出 的看法更為細微。在探究觀待的內涵時,可以從世俗、勝義及兩者的施設處等各 種角度多方觀察。


作用之理:一切有為法都有各自的作用,例如火有燃燒的作用、水有溼潤的 作用等;以前者來說,「火」是所探究的法,「燃燒」是其特點,進而成立「火 有燃燒的作用」;以此類推其餘各法。 證成之理:無論安立何法,都不能違背正量,也就是存在的法都必須被正量 證成。以「繩子是蛇」與「真蛇是蛇」為例,由於前者違背正量,所以是不存在 的;後者能被正量證成,所以是存在的。


安立境的「正量」有三種:現量、比量、聖教量。之所以將正量分為三種, 是因為境可以分為現前分、隱蔽分、極隱蔽分三大類:其中,現前分必須被現量 證成;隱蔽分必須被比量證成;極隱蔽分則必須被聖教量證成。因此,當我們在 探究一法存在與否時,應該從這三個角度來分析。關於這一點,文殊菩薩在指導 宗大師時,也曾特別提醒大師:「在學習中觀時,要重視世人所共許的名言,不可推翻世俗。」而能否安立世人所共許的名言,關鍵就在是否能被正量證成。


法性之理分三:一、世人所共許的法性,是指世人所共同認定的自然法則, 比方火熱性、水溼性等。二、不可思議的法性,例如細微的業果法則、令人無法 想像的佛功德,甚至未來的科技進展等,都會令人感到不可思議。三、安住的法 性,是指諸法的空性。對於上述三種法性,初者不須加以說明便能了解;後二者 則難以言說、思議,縱使詳細解釋,依舊不易確實掌握,然而我們對此仍要培養 堅固的信念,不可因為一時無法理解而妄加否定。


三、此六以所緣分三。

如此安立六種探求,諸瑜伽師所應知者定有三種:言說之義及所知中盡所有 性、如所有性。以初者而言,立第一探求;以第二者而言,立探求事與探求自相 二種;以第三者而言,立餘三種與探求共相。 瑜伽師在修學毗婆舍那的期間,所應了知的法類可以略分為三:言說之義、 盡所有性、如所有性。


前面提到的六種探求,可以總攝在這三者中:其中,言說 之義是指探求義;盡所有性中包含探求事與探求自相;如所有性中則包含其他的 三種探求及探求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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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ee的朗讀(佛法)By leem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