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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沒有獨立自主的狀態、特性
無我之下分為
存在、不存在
有、無
所知、非所知
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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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性相:堪為心的對境
成事(基成),性相:量所成立
有,性相:量所緣及
所量,性相:量所證得
法,性相:持自體性
境,性相:心所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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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一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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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性相:剎那性
事物,性相:能作用者(能生自果的作用)
所作,性相:已生(已從因緣而生)
有為法,性相:堪為生、住、滅三者
勝義諦,性相:於勝義中能作用者(現前知)(透由現前知安立)
自相,性相:非僅由分別假立而由自方成立
無常的第一種分類
粗分的無常: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某個對境時,不需要透由邏輯推理就能了解的無常法
細分的無常: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某個對境時,一定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了解的無常法
無常的第二種分類
有事例的無常
沒有事例的無常,例如:瓶柱二者
能生是因的性相
要能對生果產生幫助是因另一個性相
所生是果的性相
因果與事物同義
只要是果,都是已生,已生代表就是所作
無常同義詞:事物、所作、有為法、勝義諦、自相、因、果與無常同義
因果是同一個續流,因與果同義
因果關係建立在續流之上而不是因上
緣
近取因:一果的主因、質體續流、形成果的本質()、不共因
俱生緣:次緣(助緣)、非質體續流、形成果的特徵(長得好不好/大小)、共因
近取因要與俱生緣相遇,接觸相遇、產生化學變化
前因後果,果成立因會消失
直接因:中間沒有因緣介入,種子、苗芽、大樹
間接因:中間有因緣介入,種子、苗芽、樹苗、大樹
因為苗芽介入,種子是樹苗的間接因
因能生果三個條件:1.具有能生果的能力2.相遇3.排除相、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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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二種分類
現在分、隱蔽分
現前分: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對境,不需要邏輯推理,就能現前了解對境。
隱蔽分: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對境,相較之下,比較不容易理解,需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夠理解的對境
隱蔽分分為:略隱蔽分、極隱蔽分
略隱蔽分:需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理解的境,空性,無常、解脫、一切遍智、無我
極隱蔽分:需要透由佛陀的言教才能理解的境。例如:細微的業果法則、內色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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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三種分類
一與異,從分別知的角度分析的
一:非各別法,單一,統一沒有別別不同顯現影像
一: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是單一的。
異:各別法,別別不同,各別顯現影像
異: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是各別的、是相異的。
色聲香味觸法:6處包含所有的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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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圖表裡的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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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異
現前分與隱蔽分
相違與相屬
體性相同、兩者相異
1同義、2一法是另一法、3支分、4特色、5施設處與施設法
例子:無常與所作,瓶與無常,瓶與瓶口、瓶與瓶的無常
體性相異
與自己為一
自己的反體:去除與自己相異的法而返回自己的體性
同體相屬:既是體性相同又相屬
從生相屬:因果是從生相屬
相屬: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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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四種分類
總與別
總:隨自差別而行之法是總的性相
有別的法稱為總
別:有自總類的法是別的性相
有總的法稱為別
兩者有交集:總別是有交集,例如無常與色法
質同:體性相同的有為法,稱為質同。兩法都是事物,兩種法在現前知前顯現時,呈現類似「水乳交融」的狀態。例如:瓶與瓶的無常
同體相屬:
同體:體性相同
相屬的兩個條件
1.必需兩者相異
2.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消失
例如:無常消失會導致瓶消失
但是瓶消失不會導致無常消失
當A與B相屬時,B消失會導致A消失。
換個說法,當前者與後者相屬時,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也消失。
瓶與無常相屬,無常與瓶不相屬。
成為別的三個條件:
1.一法是另一法
2. 同體相屬
3.能找到眾多不是別的事例,至少兩個
例子:瓶成為無常別的三個條件
1.瓶本身是無常
2.瓶與無常,同體相屬
3.可以找到眾多不是瓶是無常的事例(兩個以上)
唯總:只會是總,不會是別。例如:無我、所知
唯別:只會是別,不會是總。瓶柱二者、與瓶為一
總從言詮(敘述)的角度分為(不是總的分類):類總、義總(義共相)、聚總。共通點都有總,類總與總同義
聚總是粗分的色法
義總: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也稱為義共相,是常法。為何叫義總?是以總的面貌呈現在分別知上
聚總:聚集眾多支分的粗分色法,例如:我的身體是眾多支分的粗分的色法
有總但是不是總,是從言詮(描述)的角度來分類,也就是是說字面上有總的分類;聚總不是總,例如:瓶柱二者,因為是唯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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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五種分類
成立與遮止:是直接相違,在心境上的正相反詞
成立:一法在心中顯現時,不顯現遮除所破的像
遮止:一法在心中顯現時,顯現遮除所破的像
破除所破:例如:佛堂裡沒有孔雀,心中要先有孔雀的影像在否定破除掉之後,成立沒有孔雀的像,稱為破除所破。
無遮與非遮
遮止
當一法在心中顯現時,顯現遮除所破的像,那樣的法稱為「遮止」
成立
當一法在心中顯現時,不顯現遮除所破的像,那樣的法稱為「成立」。
遮止分為「無遮」與「非遮」。一法在心中顯現時,在遮除所破之後,如果在心中無法牽引出另外一個成立法,稱為「無遮」;在遮除所破之後,如果在心中可以牽引出另外一個成立法,稱為「非遮」。
無遮分為:
所破存在的無遮、所破不存在的無遮
義自相的非遮:自相,無常法
覺知的非遮:共相,常法
非遮的另外一種分類,從牽引成立法的角度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直接牽引;第二類,間接牽引;第三類,直接、間接同時牽引;第四類,特殊情況下的牽引。
直接牽引:沒有孔雀的動物園
間接牽引:小明白天不吃飯,所以他晚上吃飯
直接、間接同時牽引:胖子白天不吃飯,是一個不是瘦的人
特殊情況下的牽引:某人不是台灣人就是馬來西亞人;他不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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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體:從與自己同類與不同類法返回而安住於自己的體性
體性一:體性相同
事例:桌上的鬧鐘與鬧鐘上的所知體性相同
鬧鐘形成時鬧鐘的所知也形成,所以體性相同也可以稱為自性相同、本質相同
桌上的鬧鐘與色法、色處,體性相同
體性相同
第一種情況:同義
例如:無常與所作
第二種情況:其中一法是另一法
例如:鬧鐘與無常
只要是總別都是體性相同
第三種情況:其中一法是另一法的支分
例如:瓶子與瓶口(支分)
第四種:特色(其中一法是另一法的特色)
例如:瓶與瓶的形狀(特色)這個對嗎?不確定
例如:無常與無常的性相(特色)
第五種情況: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關係,施設是假立、安立
施設處:安立某一法的基準
施設法:這個基準點上所安立的法
五蘊(施設處):補特伽羅(施設法)
經部宗:承許補特伽羅的意識是補特伽羅
補特伽羅是不相應行法,如果是補特伽羅不一定是不相應行法。例如:補特伽羅的意識
體性異:體性相異
相屬:兩法相異,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消失是相屬的性相
相屬分為:同體相屬、從生相屬
從生相屬:如果兩法具備因果關係,果與因相屬,但是因與果不相屬。例如:苗芽與種子,種子消失會導致苗芽消失。種子與苗芽不相屬,因為苗牙消失種子不會消失。因為苗芽是從種子而生,所以苗芽與種子是從生相屬。
相違:兩法相異,而且沒有交集是相違的性相。
相違第一種分類:
直接相違、間接相違
直接相違:「正相違」一者是另外一者的相反詞(顛倒過來的詞)包含所有的所知
間接相違:間接相違多半都有一種情況──無法包含所有的所知,例如:瓶柱二者、色法與心法、心法與不相應行法、外色與內色,這些都是間接相違,它們都無法包含所有的所知。
相違第二種分類:
互排相違、不并存相違
互排相違:在心境上互相排除,與直接相違同義
在相異的兩法,沒有交集沒有共同事例為相違
兩者相異,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相失為相屬
互排相違:否定一者、肯定另一者,與直接相違同義
不並存相違: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互不並存,色法、心法、不相應行法(動物或眾生的不並存相違)不並存相違。
不並存相違的三個條件
一:接觸
二:力大一方會傷害另一方
三:消滅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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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的第三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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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性相:堪為色(具有阻礙的特性)
屬於根知的境的色法:外色五處
屬於意知的境的色法:內色五根、法處色
屬於根知的境的色法:外色五處
色處:眼知所取是色處的性相
色處的分類:形狀、顏色
顏色:堪為顏色是顏色的性相
根本色:紅、藍、黃、白(4種)
支分色:雲、煙、塵、霧、影、光、明、暗的顏色(8種)
形狀:堪為形狀是形狀的性相
形狀分為:長、短、高、低(矮)、方、圓、平、不平(正形、不正形、(8種)
聲處:耳知所聞是聲處的性相
聲處的分類:執受大種所生聲、非執受大種所生聲。
四大種:地水火風,四大所組成的元素
執受大種所生聲分為:為補特伽羅所發出的聲音。也是透由四大所發出的聲音。又分為能顯示內容、不能顯示內容
能顯示內容:有所詮、有意涵的稱為能詮聲。詮釋內容的說法,稱為所詮義。
能顯示內容又可以分:悅耳、不悅耳
不能顯示內容:悅耳、不悅耳
非執受大種所生聲:非補特伽羅所發的聲音。不是透由補特伽羅的四大所發出的聲音
也可以分為能顯示內容跟不能顯示內容
也分為:悅耳、不悅耳
香處:鼻知所嗅是香處的性相
香處的分類:俱生香、和合香
俱生香:物體天然具有的香氣
和合香:各種原料混合在一起的香氣
可分為悅意不悅意
味處:舌知所嚐是味處的性相
酸甜苦辣鹹澀,六種
觸處:身知所觸是觸處的性相
身觸可分為:能造之觸、所造之觸
能造之觸: 地水火風,四大。
地:堅實性是地的性相,第一個字是本質,第二個字作用
水:溼流性是水的性相
火:暖熾性是火的性相
風:輕動性是風的性相
所造之觸:柔、粗、輕、重、冷、飢、渴。
有冷就有熱、有飢就有飽、鬆緊,還有黏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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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意知的境的色法:內色五根、法處色
內色五根:眼耳鼻舌身根,與根知對應的詞:眼根知,根知是意知的不共增上緣。
五根還可以分為:具依的五根、同依的五根,能成為某個根的不共增上緣。
具依的五根:根知的情況,是能作用者。
同依的五根:根知的情況,不能作用者。例如:睡覺的時候。
法處色:屬於意知的境的色法,非內色五根的境、清晰。例如:清晰的夢境是根知的夢
分別知的夢是不清晰的夢是意知的夢
法處色:1.只能是意知的境 2.色法 3.非根
法處:只顯現於意知的法、(只能被意知直接證得的法是「法處」的性相。)如同色聲香味處一樣是直接證得,法處色:是色法與心法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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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的第四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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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受想行識:稱為五蘊
五蘊:積聚、包含之意,可分為:色、受、想、行、識
色蘊:色蘊與色法同義(無常底下分類色法完全都涵蓋在色蘊裡)
受蘊:是心所(受心所,五遍行)、感受、苦樂、捨受,根知、意知感受。苦樂是在家人爭論的根源。
想蘊:是心所(想心所,五遍行,根知、意知也可以想)直取境的不共特徵的心所。想是出家人爭論的根源。
行蘊:有49種心所(扣除受心所、想心所)(四法印裡諸行無常的行,是有為法都是無常法,跟這邊的行不一樣)不相應行法歸類在行蘊裡。不相應是與心王不相應,然後在行蘊裡不是心法的一類。與心不相應,簡稱:不相應行法。
識蘊:心王,與識同義。包含:根知的識與意知的識。
(心法分為心王與心所,受想行是心所,識是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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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性相:既明亦知
心法的第一種分類
根知:五根知,眼耳鼻舌身根知
意知:分別知
三緣:以鬧鐘為例
所緣緣:鬧鐘
不共增上緣:眼根
等無間緣:想看鬧鐘的心
不相應行法,性相:非色、非心的有為法是不相應行法的性相
屬於補特伽羅的不相應行法:指既是補特伽羅又是不相應行法。例如:六道的眾生、人、聖者、佛
不屬於補特伽羅的不相應行法:指雖然它是不相應行法,但它不是補特伽羅。例如:動作、時間、方位、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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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的第二種分類
分為心王與心所
心王:心的主體
心所:心的作用,心所可分為五十一種心所:五遍行、五別境、六根本煩惱、二十隨煩惱、十一善、四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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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相:法與非剎那性的交集(非剎那性的法)
無事物,性相:不能作用者(無事物的法是與常同義)
非所作,性相:無生(非所作的法是與常同義)
無為法,性相:不堪為生、住、滅三者的法
世俗諦,性相:非於勝義中能作用的法(透由分別知安立)
共相,性相:僅由分別假立的法
判斷一法是不是常法
一、與常法同義,例如:共相、世俗諦、無為法。
二、與常法不同義,但與常法有交集,例如:所知、虛空、不是鬧鐘。
三、加入常法的元素而改變它原有的性質,例如:鬧鐘的所知。
常法的第一種分類
永恆的常法: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存在的常法,例如:所知
暫時的常法:在某些時間、地點、情況下有可能會消失的常法,例如:鬧鐘上的所知,當鬧鐘消失時,鬧鐘上的所知也會消失
常法的第二種分類
有事例的常法
沒有事例的常法,例如:常與無常二者
常法的同義詞有:無事物的法、非所作的法、無為法、世俗諦、共相
事例:虛空:僅遮無礙觸的無遮法是虛空的性相,是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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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三個條件
1.我認為的有
2.事實上的有
3.我所擁有
「宗」是指你對這件事情的主張、看法為何
「因」指的是理由──為什麼你會有這樣的看法、你怎麼去想這件事情
「喻」──事例:實際的例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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