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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 月 18 日,特朗普宣布禁止 CNN、MS NOW 和 Politico 三家媒体进入白宫。9 月 21 日,三家媒体将白宫告上法庭。10 月 13 日,法院签发初步禁令,认定白宫的行为很可能违反第一修正案、构成观点歧视,驳回了司法部事后补上的国家安全理由。10 月 14 日,司法部提出上诉。
其实,在美国历史上,关于白宫记者证的司法争议并非第一次发生。本期节目将从白宫的「记着通行证」和「轮值记者团」制度讲起,梳理 1977 年「谢里尔案」、2019 年「卡雷姆案」,以及 2025 年「美联社案」的判决思路,分析为什么白宫的记者证会涉及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判例规则,将如何影响 2026 年本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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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1895 年前后:《华盛顿明星报》记者威廉·普赖斯开始每天守在白宫门口,向进出人员打听消息。
1902 年:白宫西翼办公楼扩建,设专门记者室,白宫记者从此有了固定的室内工作空间。
1966 年:《国家》杂志记者罗伯特·谢里尔申请白宫记者证被拒,当时未获具体理由。
1972 年:谢里尔经信息公开程序得知,被拒系出于安全考虑。
1977 年 12 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谢里尔诉奈特案作出判决,要求拒发记者证须有公开标准,并履行正当程序。
1978 年 6 月 22 日:特勤局《白宫记者证安全审查标准与程序》公布,纳入《联邦法规汇编》(43 FR 26718)。
2018 年 11 月:CNN 记者吉姆·阿科斯塔在白宫记者会上与特朗普争执后被撤长期记者证;11 月 16 日法官裁定恢复;11 月 19 日原告撤诉。
2019 年 7 月 11 日:《花花公子》记者布赖恩·卡雷姆在白宫社交媒体峰会后与人发生口角;8 月 16 日白宫停其记者证 30 天;8 月 20 日卡雷姆起诉;9 月 3 日法院签发初步禁令,恢复其记者证。
2020 年 6 月 5 日: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卡雷姆案初步禁令,理由是缺乏事先的公平告知。
2021 年 2 月:西蒙·阿特巴取得白宫长期记者证。
2023 年 5 月 5 日:白宫宣布长期记者证政策调整,要求 7 月底前重新申请,并增设记者席认证前置条件,约 500 名记者失去长期证。
2023 年 8 月 10 日:阿特巴就长期记者证的资格要求起诉。
2025 年 1 月 20 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要求将墨西哥湾改名为「美国湾」;美联社决定在报道中沿用原名。
2025 年 2 月 11 日:白宫禁止美联社记者进入椭圆形办公室与空军一号(记者证未被停用)。
2025 年 2 月 21 日:美联社正式起诉白宫。
2025 年 4 月 8 日:巡回上诉法院就阿特巴案作出判决,支持白宫,确认白宫新闻区属于非公共论坛;同日,地区法院在美联社案中签发初步禁令。
2025 年 6 月 6 日:巡回上诉法院在美联社案中以 2 比 1 部分中止初步禁令,中止范围限于椭圆形办公室等高度受限空间,东厅部分保留。
2026 年 9 月 18 日:特朗普在 Truth Social 发帖,宣布禁止 CNN、MS NOW 和 Politico 进入白宫;当晚三家机构共 78 名记者的长期记者证被停用。
2026 年 9 月 19 日:三家机构的记者在白宫门口被拒入,记者证被收走(克莱因的证件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三家机构与三名记者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1:26-cv-03287-TJK)。
2026 年 9 月 22 日:政府提交反对临时限制令的意见;白宫新闻办公室同日分别致函三家机构,限期 9 月 25 日书面回应。
2026 年 9 月 23 日:CNN 为次日中国领导人来访的国宴申请采访证件;白宫在领导人抵达前一小时通知,仅允许一名摄影记者和一名音频人员入场。
2026 年 9 月 24 日:凯利法官签发临时限制令,要求恢复记者证;当天上午执行受阻,4 名记者的证件被当场收走,中午前后开始归还(距命令签发约 11 小时)。
2026 年 9 月 25 日:CNN 得知不能作为随行采访单位搭乘空军一号,当次行程没有主电视随行采访单位;三家媒体律师同日致函司法部律师,保留进一步权利。
2026 年 9 月 28 日、10 月 2 日、10 月 5 日:原告提出初步禁令申请,政府提交反对意见,原告提交回复。
2026 年 10 月 8 日:法院举行听证,临时限制令延长至 10 月 13 日。
2026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部发言人确认,反垄断局正在调查五家电视网暂停电视随行采访报道的决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2026 年 10 月 13 日晚:凯利法官签发初步禁令,批准三家媒体的请求,认定封禁很可能违反正当程序与第一修正案(观点歧视),驳回司法部事后补上的国家安全理由;禁令持续有效至案件终局判决,除非上诉法院撤销。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司法部就初步禁令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贝齐·克莱因(Betsy Klein):CNN 资深白宫记者,跑白宫线八年;2026 年 9 月 19 日在白宫门口被收走长期记者证,其证件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
阿凯拉·加德纳(Akayla Gardner):MS NOW 白宫记者,本案原告之一。
夏延·哈斯莱特(Cheyenne Haslett):Politico 白宫记者,本案原告之一。
吉姆·阿科斯塔(Jim Acosta):CNN 记者,2018 年因在白宫记者会上与特朗普争执被撤长期记者证,法院以程序不足为由裁定恢复。
蒂莫西·凯利(Timothy J. Kelly):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2018 年阿科斯塔案与 2026 年本案均由他审理。
罗伯特·谢里尔(Robert Sherrill):《国家》杂志驻华盛顿记者,1966 年申请白宫记者证被拒,1977 年判决的原告。
布赖恩·卡雷姆(Brian Karem):《花花公子》记者,2019 年被停证 30 天,2020 年获初步禁令救济。
西蒙·阿特巴(Simon Ateba):「今日非洲新闻」白宫记者,2023 年就长期记者证的资格要求提起诉讼,2025 年败诉。
斯蒂芬妮·格里沙姆(Stephanie Grisham):2019 年任白宫新闻秘书,作出停用卡雷姆记者证 30 天的决定。
长期记者证(hard pass):发给常驻华盛顿、并在国会或最高法院新闻记者席取得资格的记者,需通过特勤局背景审查。持证者可走较快的安检通道,在新闻工作区无需全程陪同。
临时证(day pass):单次或短期采访使用的记者证,另有申请与陪同安排。
轮值记者团(press pool):因空间有限,由一小群轮换记者随总统活动采访,并向其他媒体共享文字、影像和照片。
非公共论坛(nonpublic forum):政府开放给特定使用人的公共财产。阿特巴案确认白宫新闻区属于此类,管理须合理且保持观点中立,不得行使不受约束的裁量权。
言论报复(retaliation):政府因媒体的言论而采取不利行动,第一修正案禁止。本案原告主张,封禁系针对「过去两年报道的累积」,构成言论报复。
观点歧视(viewpoint discrimination):政府以观点立场为由给予差别待遇,第一修正案禁止。初步禁令认定,本案封禁很可能构成观点歧视。
公平告知(fair notice):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必须事先存在,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事后补上的规则不能用来处理此前的行为。卡雷姆案确立了这一要求。
正当程序的两步审查:先看原告主张的利益是否受宪法保护,再看剥夺这项利益所经过的程序是否充分。
不可弥补的损害:宪法自由即使短暂丧失也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这是临时救济中判断损害要件时的既有规则。
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与终局救济:三者是诉讼不同阶段的救济。临时限制令有效期短、审查基于现有案卷;初步禁令审查更完整并可上诉;终局救济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
「特权而非权利」:被告主张,进入白宫是一种「特权」而非宪法权利,记者不享有超过普通公众的权利;法院在临时救济阶段未接受该主张。
谢里尔诉奈特案(Sherrill v. Knight,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1977 年,569 F.2d 124):白宫记者证的拒发须有可公开的明确标准,并须告知理由、给予回应机会和作出书面决定;法院同时保留安全判断上的裁量。
CNN 诉特朗普案(2018 年,阿科斯塔)(Cable News Network, Inc. v. Trump,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2018 年):白宫撤阿科斯塔长期记者证,11 月 16 日法官以缺乏事先通知与申辩机会、违反第五修正案为由裁定恢复;11 月 19 日原告撤诉,未形成终局判决。
卡雷姆诉特朗普案(Karem v. Trump,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0 年,960 F.3d 656):已签发的长期记者证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停用;在处罚前,记者须被告知何种行为会招致处理,以及处理可能达到的幅度。
阿特巴诉莱维特案(Ateba v. Leavitt,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5 年,133 F.4th 114):认可长期记者证的资格要求,确认白宫新闻区属于非公共论坛,并否定不受约束的准入裁量权;该案未涉及正当程序主张。
美联社诉布多维奇案(Associated Press v. Budowich,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5 年 6 月 6 日命令,No. 25-5109):以 2 比 1 部分中止地区法院初步禁令,中止范围限于椭圆形办公室等高度受限空间,保留东厅部分;属上诉期间的临时处置,非终局判决。
CNN 诉特朗普案(2026 年,本期主案)(Cable News Network, Inc. v. Trump,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 年,1:26-cv-03287-TJK):临时限制令依据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签发;10 月 13 日的初步禁令进一步认定,封禁很可能违反第一修正案、构成观点歧视,司法部事后补上的国家安全理由被驳回;10 月 14 日司法部提出上诉。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91 年批准):涉及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本案用于支持言论报复与观点歧视两项主张。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1791 年批准):联邦政府的正当程序条款,本案撤证争议的程序基础。本案被告是联邦政府,适用第五修正案而非第十四修正案。
31 CFR §§ 409.1—409.2(1978 年 6 月 22 日发布,43 FR 26718):规定特勤局在白宫记者证申请中的安保许可标准与程序,包括书面通知、30 天书面回应期、当面陈述和书面决定。该法规处理的是安保许可,不是全部记者证政策。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65 条:规定临时限制令与初步禁令的签发条件、担保要求和命令约束范围。
1988 年 8 月 25 日,浙江温州苍南县的电影院被改成了临时法庭,温州市中级法院在这里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当地一位 61 岁的老农民包郑照,因为县政府强拆了自己的房屋,而将苍南县政府搞上了法庭。这就是著名的「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案」,被誉为新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
起初,当地法院拒绝给包家立案,因为在案件发生的 1988 年,专门规定「民告官」案件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可就在这样一个立法尚未完善的时代,一起围绕「政府强拆」展开的诉讼案件,走进了全国公众的视野。
县政府为什么可以被起诉,法院又是如何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本期节目将从包郑照一家被强拆的房屋说起,看新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如何从零星实践走向统一立法;以及在法治尚不健全的时代,政府的行为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接受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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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电影院里的法庭:农民起诉县政府,县长出庭应诉,一场从上午持续到深夜的公开审判。
有批复,为什么还是违建? 从河堤上的房屋、镇城建办的建房批复,到水利部门的清障要求,梳理争议的来龙去脉。
起诉政府的门怎样打开? 两级法院拒绝立案后,律师楼献通过报纸与致信省高院,推动案件获得受理。
「第一案」之前的民告官:单行法规中的起诉规定、借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以及各地行政审判庭的建立。
包家为什么败诉? 房屋是否妨碍行洪、城建办是否有审批权限、县政府拆除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到统一立法:早期行政诉讼立法的历史背景,1980 年代的起草过程,以及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规则。
判决之后的包家:庭后的握手、名叫「包诉讼」的孩子,以及从争议旧宅到龙港法治馆的变化。
1975—1983 年:包家在堤坡及河面上填基建房,后来因侵占水利设施受到罚款处理。
1985 年 8—9 月:包松村出面申请扩建,镇城建办出具同意建房的批复;县水利部门随后要求制止非法侵占河道,包家仍继续施工。
1987 年 7 月 4 日: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包家 1985 年新建楼房后部的部分建筑。
1988 年 2—3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温州中院正式立案。
1988 年 8 月 25 日:案件在苍南县电影院公开开庭,县长黄德余出庭应诉。
1988 年 8 月 28 日:温州中院一审驳回包郑照等八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8 年 12 月 26 日:浙江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
199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诉讼法》施行。
2002 年及此后:包郑照于 2002 年因病去世;后来,包家旧宅在渔港改造中被征收,保留的三间旧宅经改造修建,成为龙港法治馆。
包郑照:浙江苍南舥艚(pā cáo)村农民,本案第一原告。实际参加起诉的是包家八口人。
包松村:包郑照次子,时任舥艚镇党委委员,曾任镇水利管理员;参与建房审批,并推动家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黄德余:时任苍南县县长,代表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
楼献:包家的代理律师,兼任《经济生活报》法律顾问,通过整理材料、报纸刊载与致信省高院推动立案。
陶希晋、王汉斌:参与推动新中国行政立法工作的重要人物。
江平、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组长与副组长,参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起草。
「民告官第一案」:对包郑照案影响力与历史意义的概括。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已经存在依据单行法律、法规提起的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交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这一条本身没有统一规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起诉。
建房批复与审批权限: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须征得水利主管机关同意,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一审认定镇城建办无权单独批准涉案建房,其批复无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与国务院清障通知:一审判断房屋是否违法、县政府拆除是否有依据的主要规范文件。
合法性审查: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举证责任:1989 年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依据,并禁止其在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龙港法治馆:由包家保留的三间旧宅改造修建,陈列当年的诉讼文书、庭审影像与人物访谈,保存这场官司的公共记忆。
2018 年,孟晚舟在温哥华机场被捕;三年后,她签署延期起诉协议回国。虽然针对她个人的起诉被撤销,但针对华为公司的刑事诉讼并未结束。2026 年 9 月,这宗横跨二十余年的案件在纽约东区进入开庭阶段。
本期节目从香港星通公司、伊朗业务与 2013 年的银行会面讲起,再回到 T-Mobile 的 Tappy 机器人和 Quintel 天线争议,梳理银行欺诈、商业秘密等线索如何被装进同一宗案件。
孟晚舟回国以后,「美国诉华为案」又有哪些新的进展?孟晚舟的《事实陈述》为什么成为关键证据?美国法律为什么能够管辖这个发生在域外的案件?散落各处的零星事件,又能否被串联成一项长期共谋?所有问题都将迎来最终的司法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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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2007—2014 年:依据孟晚舟确认的《事实陈述》,星通股权由华盈管理转至仍受华为控制的 Canicula;孟晚舟曾任星通董事,星通在伊朗的重大经营决策由华为作出,相关美元付款经美国清算。
2009—2016 年:Quintel 与 Futurewei 的天线合作、专利申请及后续诉讼,后来被检方写入知识产权指控。
2012 年 12 月—2013 年 8 月:媒体报道华为与星通的关系;2013 年 8 月 22 日,孟晚舟向银行说明星通是华为的「合作伙伴」和「第三方」。
2013—2017 年:Tappy 机器人事件发生;T-Mobile 随后提起民事诉讼。2017 年,陪审团认定华为违反保密义务并侵占商业秘密,但未认定其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
2018 年 8 月—2019 年 1 月:纽约东区的起诉书先被封存,孟晚舟于 2018 年 12 月在加拿大被捕;起诉书于 2019 年 1 月公开。
2020 年 2 月:第三份替代起诉书把 RICO 共谋、窃取商业秘密共谋及相关电信欺诈共谋并入案件,罪名增至十六项。
2021 年 9 月—2022 年:孟晚舟签署延期起诉协议并回国;履行协议后,针对她个人的指控被撤销,公司案件继续。
2026 年 4—6 月:第四份替代起诉书把指控整理为十四项;法院随后裁定,孟晚舟确认的《事实陈述》可以在公司审判中使用。
2026 年 9 月:检方不再推进两项制裁指控,实际提交十二项罪名;9 月 8 日开始遴选陪审团,9 月 9 日控辩双方作开案陈词。
孟晚舟:华为首席财务官。她已不是本轮公司审判的被告,但 2021 年签署的四页《事实陈述》成为重要证据。
星通、华盈管理与 Canicula:三者之间的股权转移和实际控制关系,是检方解释华为伊朗业务及银行陈述的基础。起诉材料没有公开银行名称;汇丰银行这一识别来自路透社报道。
T-Mobile 与 Tappy:Tappy 是用于模拟手指操作的手机测试机器人。民事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但同一批事实在刑事案件中仍须按照更高的证明标准重新判断。
Quintel 与 Futurewei:检方主张,Futurewei 在接触 Quintel 的保密天线资料后申请了相关专利;这仍是待陪审团判断的指控。
延期起诉协议(DPA):在约定期间暂缓追诉;被告履行义务后,检方依约申请撤销指控。它既不是无罪判决,也不是认罪答辩。
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孟晚舟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协议第 6 条主要处理重新起诉她本人时的使用问题;该文件能否用于华为公司的审判,则取决于法院对公司是否「采纳」这份陈述的判断。
连接点、管辖权与域外适用:美元经美国清算、美国子公司参与等事实可以形成与美国的连接,但某一项联邦刑事法律能否适用于境外行为,仍须逐条分析,不能只凭「用了美元」得出结论。
RICO 共谋:本案依据 18 U.S.C. § 1962(d),指控有关被告共同约定违反 § 1962(a),把基罪模式产生的收入用于或投入「华为企业」的经营。检方不仅要证明企业、基罪模式和共同协议,还要证明所得使用或投资这一层关系。
公司归责与证明标准:员工的行为和主观状态何时能够归责于公司,是本案核心争点。检方必须针对每一家被告、每一项罪名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获准进入法庭并不等于陪审团必须采信。
United States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E.D.N.Y. No. 1:18-cr-00457):本期主案。
T-Mobile USA, Inc. v. Huawei Device USA, Inc.(W.D. Wash. No. 2:14-cv-01351):Tappy 民事案。
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561 U.S. 247,2010):重申联邦法律的反域外适用推定,并要求围绕具体法条所关注的对象判断案件属于境内适用还是域外适用。
RJR Nabisco, Inc. v. European Community(579 U.S. 325,2016):确立域外适用的两步判断,并认定 RICO 的部分实体禁止条款,可以在相关基罪本身具有域外效力的范围内覆盖境外活动;该案没有一次解决所有 RICO 条款的域外适用问题。
18 U.S.C. §§ 1961、1962:RICO 的定义、实体违法与共谋条款。
18 U.S.C. §§ 1343、1344、1832、1956、1512、2319:分别涉及电信欺诈、银行欺诈、窃取商业秘密、洗钱、妨碍证人或调查及刑事侵犯著作权,是起诉书列举的主要基罪来源。
18 U.S.C. § 1837 与 § 1956(f):分别规定商业秘密犯罪与洗钱罪适用于部分境外行为的条件;前者关注行为人身份或是否有人在美国实施推进犯罪的行为,后者对外国人要求部分行为发生在美国且交易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50 U.S.C. § 1705 与 31 C.F.R. Part 560:伊朗制裁线索所涉及的刑事罚则与行政规定;开庭前检方已决定不再推进两项独立的制裁指控。
1996 年 4 月 9 日晚,十八岁的呼格吉勒图发现一名女性遇害。他叫上同事前去报案,却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凶手。从案件发生,到执行死刑,只有 62 天。等到案件平反,法院改判无罪,已经是 18 年后。
一份存在矛盾的口供笔录、一份效力存疑的血型报告,为什么能把一个年轻人送上刑场?当法律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为什么司法机关仍要「从重从快」?当多年以后,案件的真凶突然出现,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人们又该如何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本期节目,我们将回到「严打」的特殊历史时期,看「呼格吉勒图案」从发生到平反的全过程,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精神,追问「迟到的正义」到底能为我们留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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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1979—1980 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通过并施行,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1983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迅速审判特定严重犯罪案件的程序决定,将相关案件的上诉、抗诉期限由十日缩短为三日;同期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1996 年 3 月 17 日:《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次年 1 月 1 日施行。呼格吉勒图案原审仍适用 1979 年刑诉法。
1996 年 4 月 9 日:呼格吉勒图发现毛纺厂宿舍区公厕内一名女性遇害,叫上同事报案。4 月 12 日被收容审查,5 月 10 日被逮捕。
1996 年 5 月 17 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1996 年 6 月 5 日、6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五天后执行。从案发到执行共六十二天。
2005 年 10 月 23 日:赵志红落网,归案后主动供述这起公厕命案。呼格吉勒图父母得知情况后向司法机关申诉,并向媒体反映情况。
2006 年 3 月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成立复查组,约半年后认为原案证据明显不足,建议法院复查、启动再审。案件此后仍长期未进入再审。
2007 年起:王振宇律师介入,帮助家属申诉。此后,苗立律师提出提审或异地再审等建议;新华社记者汤计持续采写内参,推动案件受到关注。
2014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以书面方式审理。
2014 年 12 月 13 日、12 月 15 日:再审判决作出,随后向家属送达并宣读,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国家赔偿约 205.96 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家属于次年 2 月 3 日领取赔偿金。
2015 年 2 月、4 月:赵志红案一审、二审均认定他实施了这起公厕命案,并判处、维持死刑。
2016 年 1 月 31 日:有关部门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7 人被追责,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
2016 年 10 月 18 日:冯志明因受贿等四项罪名一审获刑十八年,该判决并非针对呼格吉勒图案错判作出的刑事追责。
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志红死刑,但未确认包括这起公厕命案在内的四起犯罪事实。赵志红于 7 月 30 日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案发时十八岁的青年工人,1996 年被执行死刑,2014 年再审改判无罪。
李三仁、尚爱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 2005 年得知赵志红供述后持续申诉,后成为国家赔偿请求人。
杨某某:公厕命案被害人,本期沿用法院材料中的匿名表述。
赵志红:因系列严重犯罪落网后,主动供述本案。一审、二审曾认定他实施本案,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未确认这起事实。
汤计: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为呼格吉勒图案先后采写六篇内参。
王振宇、苗立:参与申诉、推动再审的律师,分别通过帮助家属申诉、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推动纠错。
冯志明:原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后因受贿等犯罪另案获刑。
昭力格图:呼格吉勒图的哥哥,公开表达对追责结果的不满。
呼格吉勒图案原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 37 号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 199 号裁定。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无罪。
呼格吉勒图家属国家赔偿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法赔字第 00001 号决定,赔偿合计 2,059,621.40 元。
1979 年《刑事诉讼法》:本案原审适用的法律,已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及禁止非法取证。
1983 年《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严重犯罪案件调整送达及上诉、抗诉期限,是理解当时「从重从快」程序背景的重要文件。
死刑核准制度的变化:1983 年以后,部分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07 年起,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996 年及后续刑诉法修改:1996 年修法明确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等规则;后续修法进一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制度。
以下根据原稿资料整理,供对照阅读。
裁判依据:(2014)内刑再终字第 00005 号再审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2024 年 5 月 15 日,含本案赔偿决定要点)。
再审与案件经过:人民法院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重启尘封疑案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2014 年 12 月 16 日);《内蒙古年鉴》2015 卷专记《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始末》;中国法学网《呼格吉勒图案:案件始末》。
赵志红案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严守证明标准 坚持依法裁判——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2019 年 7 月 30 日)。
赔偿与追责:人民日报《呼格案精神赔偿符合规定》(2015 年 1 月 6 日);新华社《内蒙古公布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2016 年 1 月 31 日);《呼格吉勒图家人拒绝接受呼格案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1 日);《呼格父母不能接受追责结果》(2016 年 2 月 2 日)。
冯志明另案判决:新华网《呼格母亲回应冯志明获刑18年:追责还是不到位》、新京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均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法律与统计背景:1979 年、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修改文件;1983 年迅速审判程序决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1997 年工作报告。节目中的 1996 年案件、判刑人数为年度统计,不应直接理解为一次专项行动的全部成果;其中重刑人数包括死缓。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当天,吴嘉玲、吴丹丹姐妹从内地来到香港。三天后,她们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居留权,随即被拒。她们是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父亲 1976 年就到了香港。她们的身份问题,成了回归后第一宗震撼香港的宪制案件。
1999 年 1 月,终审法院判她们胜诉,认为香港政府制定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五个月后,在行政长官的请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基本法》,改变了数十万人的居留安排。
本期节目将从「吴嘉玲案」讲起,经过终审法院的判决与特区政府的权衡,拆解香港第一次「人大释法」的来龙去脉,看香港回归以后,两个法域如何处理「终审权」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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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1990-04-04: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定于 1997-07-01 回归时实施;基本法委员会同日由人大决定设立,负责在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前提供意见(第 158 条第 4 款)。
1993 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第(三)项达成理解,认为子女出生时父母任何一方须已享有居留权——1999 年「立法原意」之争的关键背景材料之一。
1996-08-10: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沿用出生时点理解;1999 年释法称立法原意体现在此。
1997-07-01、07-10:临时立法会先后通过《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和《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为第三类子女增设出生时点限制和「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第3号条例追溯至 7 月 1 日生效。
1997-07-04:吴嘉玲、吴丹丹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居留权被拒,此后被拘捕、保释;同期多名内地出生的申请人先后被拒。
1999-01-29:终审法院判决(FACV 14、15、16/1998)——宣告本地条例的出生时点限制、非婚生排除、单程证前提与追溯条款等违宪;判词同时主张香港法院理论上可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为。
1999-02-24、02-26: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后,终审法院作出澄清判词(FACV 14A/1998),接受不能质疑人大常委会依第 158 条释法的权威。
1999-04-28: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汇报统计处调查,按判决口径未来十多年内潜在合资格人数可能达一百六十七万。
1999-05-18 至 05-20:政府文件《居留权事宜:解决办法》提交立法会,列四个方案;立法会大比数通过支持动议;特区政府正式请求国务院提请释法。
1999-06-26: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基本法》第 22 条第 4 款和第 24 条第 2 款第(三)项的解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基本法》。
1999-07-16: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入境条例》附表 1,随后居留权证明书申请程序刊宪恢复。
1999-12-03:终审法院在刘港榕等十七人案(FACV 10、11/1999)裁定人大释法合宪、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自 1997-07-01 起生效,并批准遣送离境令。
2011-08-26:人大常委会应终审法院在审理刚果案中的提请,就《基本法》第 13 条第 1 款和第 19 条作出解释——第 158 条第 3 款的法院提请通道第一次实际启用。
吴嘉玲、吴丹丹 — 本案头号当事人,1987 年、1989 年出生于内地的姐妹,父亲 1976 年到香港长期居留。1997 年 7 月 1 日抵港申报居留权被拒。1999 年释法文本点名保留她们已获得的居留权;她们属于「判决有关诉讼当事人」,不等于所有曾声称居留权的人都自动保有权利。
李国能 — 香港回归后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1999-01-29 判决与 02-26 澄清判词均由他执笔,五名法官意见一致。
董建华 — 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9 年 5 月决定请求中央协助,并根据《基本法》第 43 条和第 48 条第(二)项向中央提交报告,促成国务院提请释法。
叶刘淑仪 — 时任保安局局长,1999-07-16 在立法会动议修订《入境条例》附表 1,说明了释法后入境处的执行口径。
居留权 — 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入境、不受逗留条件限制、不被遣送离境」的权利。终审法院称它是永久性居民的核心权利,其内容本身就包含入境。
永久性居民的第三类 — 《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第(三)项:第(一)(二)类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争议核心是:孩子出生时父母是否已经取得居民资格,以及行使居留权是否以内地批准为前提。
单程证与居留权证明书 — 单程证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是内地居民来港定居的出境许可;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由香港入境处处长签发,用于核实「凭出生取得」的永久性居民身份,须贴在单程证等旅行证件上。
立法原意 — 人大常委会与特区政府主张的解释基准:条文意思在制定时已由起草背景(中英联合声明、联络小组共识、筹委会意见)确定,释法只是澄清原意。它与普通法的文本解释传统在 1999 年发生正面碰撞。
终审权与最终解释权 — 第 158 条第 1 款把《基本法》解释权整体授予人大常委会,第 2、3 款授权香港法院在审案中解释并规定特定情形须提请。本案之后确立的分层是:审判在香港终审,基本法的最终解释在人大常委会。
有关诉讼当事人 — 1999 年释法效力条款中保留权利的对象,即 1999-01-29 判决的当事人。这个词的边界后来引发多宗后续诉讼。
吴嘉玲及吴丹丹(由其父作为诉讼代理人)诉入境事务处处长(香港终审法院,FACV 14/1998;与 FACV 15/1998、16/1998 合并审理,1999-01-29)— 终审法院第一次解释《基本法》,宣告本地《入境(修订)》条例的相关限制违宪,并阐述了香港法院对本地立法的合宪审查权。注:两位申请人姓名见官方中文案例汇编;其余申请人的汉字姓名未在本次写作核实的官方中文材料中出现,正文未予写出。
吴嘉玲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No.2)(香港终审法院,FACV 14A/1998,1999-02-26)— 罕见的判后澄清判词:法院接受不能质疑人大常委会依第 158 条作出解释的权威。澄清不改变 1 月 29 日判决的实体结论。
刘港榕等十七人诉入境事务处处长(香港终审法院,FACV 10、11/1999,1999-12-03)— 终审法院首次确认 1999-06-26 人大释法合宪、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且自基本法生效日起生效;十七名在 1 月 29 日判决前已抵港的申请人(其中五人出生时父母已具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无单程证和居留权证明书,被批准遣送离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4 条第 2 款(1990-04-04 通过,1997-07-01 实施)— 永久性居民第三类的定义,本案与释法争点所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2 条第 4 款 —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须办理批准手续,定居人数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求特区政府意见后确定;1999 年释法确认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也属此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58 条 — 解释权分层条款:第 1 款归属人大常委会;第 2 款授权法院自行解释自治范围条款;第 3 款就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设终审法院提请义务,「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第 4 款规定解释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
《宪法》第 67 条第(四)项 —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职权,与第 158 条第 1 款共同构成 1999 年释法的授权依据。
《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06-26)— 第一次人大释法:确认内地出生子女入境须办批准手续,并限定第三类子女为出生时父母已符合第(一)(二)项条件者;解释不影响 1999-01-29 判决的诉讼当事人已获居留权。
《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临时立法会,1997 年)— 将第三类子女的资格与「出生时父母已获居留权」挂钩并设立居留权证明书计划;1999-01-29 判决宣告其中多项规定违宪,1999-07 立法会决议修订《入境条例》附表 1 后制度恢复。
《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1996-08-10)— 1999 年释法所称立法原意的文本载体。
1977 年 10 月 28 日,二千多名香港警员和家属前往警察总部请愿,要求政府停止廉政公署针对警队的反贪调查。随后,一批警员来到金钟和记大厦,与廉署人员发生正面冲突。香港两个执法机构之间的矛盾,第一次以如此激烈的方式暴露在公众面前。
这场后来被称作「警廉冲突」的事件,背后是一个延续多年的制度困局:当「茶钱」成为办事的默认规则,当警队负责调查自身的贪腐,法律为什么会失去作用?
本期节目从总警司葛柏外逃讲起,经过廉政公署的成立、「油麻地果栏案」和 1977 年的「局部特赦」,讨论香港如何建立独立反贪制度,以及在追究旧案与维持社会秩序之间,这场改革付出了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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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1948 年:《防止贪污条例》制定,反贪工作由警队内部负责。
1971 年 5 月 14 日:《防止贿赂条例》生效,第十条规定政府人员须对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财产作出解释。
1973 年 6 月 8 日:警务总警司葛柏经新加坡逃往英国,引发大规模公众抗议。
1973 年 10 月: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提出成立独立反贪机构。
1974 年 2 月 15 日:廉政公署正式成立,警队反贪部的工作和档案开始移交。
1975 年 1 月:葛柏被引渡回港;同年 2 月被判串谋贪污及受贿罪成,监禁四年。
1977 年 9 月 19 日、21 日:廉政公署就油麻地果栏案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先后扣查八十七名警务人员。
1977 年 10 月 28 日:二千多名警员和家属到警察总部请愿,随后有警员前往和记大厦,与廉署人员发生冲突。
1977 年 11 月:麦理浩颁布局部特赦,对 1977 年以前的贪污行为原则上停止新的调查,同时保留数项例外。
1978 年:果栏案相关案件分三案审理,共有二十六人被控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十八人被判罪成,其中一人后来上诉获释。
葛柏(Peter Godber):香港警务总警司,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接受调查,随后逃往英国;被引渡回港后,因串谋贪污和受贿被判监禁四年。
麦理浩(Murray MacLehose):1970 年代香港总督,任内推动成立廉政公署,又在警廉冲突后作出局部特赦的政治决定。
百里渠爵士(Alastair Blair-Kerr):葛柏案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其报告指出,只要反贪部门仍然留在警队内部,就很难重新取得公众信任。
张华邦、吕树桐:油麻地果栏案的廉署调查人员,参与录取证人口供、整理账簿和组织照片辨认。
《防止贿赂条例》第十条:当政府人员的生活水平或财产明显超过其收入时,法律要求其对财产来源作出满意解释。不过,控方仍须先证明被告的身份、对财产的控制,以及财产与收入之间明显不相称等基础事实。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1974 年设立廉政公署,赋予廉署调查、拘捕、搜查和预防贪污等职能。廉署负责调查,是否提出检控则由律政部门决定。
污点证人:本身参与或者涉及犯罪、后来为控方提供证言的人。此类证言并不会因为证人愿意合作就自动可信,通常还需要账簿、银行记录或其他独立证据印证。
集团式贪污:多名人员按照职级和分工收取黑钱,通过保护、放行或者通风报信,共同维持一套非法利益网络。
局部特赦:1977 年港督通过行政指示,要求廉署原则上不再追查 1977 年以前的贪污行为。它不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不是对所有旧案的全面赦免。
2007 年 1 月,四十名从中国归来的日本战争遗孤,在东京地方法院输掉了国家赔偿诉讼。对这些平均五十多岁才回到日本的人来说,所谓「归国」并不等于回家:许多人日语仍不流利、难以就业,养老金也远远不足,而政府主张,支援即使不够理想,也没有达到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程度。
同一场共同诉讼中,神户与东京两地法院却对国家责任作出了几乎相反的判断。全国两千多名遗孤参与的诉讼败多胜少,最终却推动日本国会通过新法,为归国遗孤补足了养老金和生活支援。
本期《议正言辞》从池田澄江的三个名字讲起,梳理战争责任、归国政策、国家赔偿与政治解决之间的缝隙:当国家造成的伤害很难被法院完整确认,法律还能怎样回应一代人的破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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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线1931 年以后:日本占领中国东北并建立伪满洲国,随后把向东北移民作为国策推进;满洲开拓团构成遗孤问题的殖民背景。
1945 年 8 月 9 日:苏联对日参战并进入中国东北,开拓团撤离秩序崩溃,大批儿童在战火、饥饿和逃亡中与家人离散。
1972 年 9 月:中日邦交正常化,公开寻亲、身份调查和归国交涉逐步展开。
1981 年 3 月:第一批 47 名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集体赴日寻亲,24 人确认亲属关系。
1984—1985 年:中日交换有关文件后,日本开始接纳身份尚未确认的遗孤永久归国,并设置身元引受人制度。
2002 年 12 月 2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此后全国绝大多数归国遗孤陆续加入。
2006 年 12 月 1 日:神户地方法院判决 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首次在这批诉讼中认定国家赔偿责任。
2007 年 1 月 30—31 日:东京地方法院全面驳回 40 名原告的请求;次日,原告继续请愿,安倍晋三会见归国者代表。
2007 年 11 月 28 日—2008 年 4 月:日本国会通过第 127 号修正法,新支援制度开始实施;各地原告随后陆续撤诉。
2008 年 5 月:池田澄江组织归国遗孤为汶川地震灾区募捐,并用大部分款项援建一所中日友好小学。
2014 年 10 月:面向第一代归国者特定配偶的支援制度开始实施。
2025—2026 年:归国遗孤普遍进入八十岁以上的高龄阶段,生活支援的重点转向医疗、护理、翻译与防止社会孤立。
池田澄江(徐明、今村明子):东京诉讼原告团负责人,1944 年出生于中国东北,战败时被托付给中国人抚养长大。1981 年赴日寻亲,1994 年偶遇亲生姐妹,经过 17 个月鉴定,于 52 岁时确认身世。
初田三雄:兵库诉讼原告团负责人。两岁时留在中国,44 岁永久归国;低额养老金与晚年收集铝罐的经历,体现了归国过晚、就业受限与养老金不足之间的联系。
中国养父母:在战争与贫困中抚养日本儿童的中国家庭。他们并非同质群体,但他们的养育劳动,是理解遗孤身份和后来「感恩访中」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日本行政制度通常指 1945 年时未满 13 岁、在中国与父母离散、身份不明并长期滞留的日本儿童;现实经历并不完全符合单一模式。
共同诉讼:社会报道常称「集体诉讼」,实际是各地原告在共同律师团与支援组织协调下,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一地判决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原告。
国家赔偿中的违法:政策不充分或结果不公平,并不当然产生赔偿责任;法院还要确认公务人员违反了足够具体的法律义务,并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条理:神户地方法院用来说明自立支援义务的法理基础。即使法律没有逐字列出支援内容,法院仍可根据国家先前行为造成的特殊不利状态与公平原则,推出具体义务。
行政裁量:东京等法院认为,归国手续和生活支援涉及外交、入境、财政与社会保障设计,行政机关应有较宽的判断空间,除非政策明显越界,司法不宜直接认定违法。
二十年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按照当时对日本民法第 724 条后段的理解,对部分年代过早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是当时的法律状态,不等同于今天日本民法对同一条文的全部解释。
神户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平成 16 年〔ワ〕第 835 号等,2006 年 12 月 1 日):65 名原告中的 61 人部分胜诉,判赔总额 4 亿 6860 万日元;法院认定部分归国限制违法,并确认归国后五年的自立支援义务。
东京地方法院中国残留日本人孤儿国家赔偿案(日本,2007 年 1 月 30 日):东京第一批 40 名原告的请求全部被驳回;法院强调战后补偿的政治性与行政机关在归国、安置政策上的裁量。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第 1 款(1947 年施行):公务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地遗孤诉讼的主要请求权基础。
日本旧《民法》第 724 条后段:当时被法院理解为侵权行为发生二十年后请求权消灭的除斥期间;神户判决据此驳回了部分原告的请求。
《关于促进中国残留邦人等顺利归国及永久归国后自立支援的法律》与 2007 年第 127 号修正法:通过国民年金特例、支援给付和地方生活支援,改善第一代归国者的养老金、住房、医疗与护理条件;2014 年起又增加特定配偶支援。
2003 年 3 月 17 日晚,27 岁的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警察带走。他有稳定工作,也有固定的住所,却因为没有办理暂住证,当晚也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就被当作「三无人员」强制收容。三天以后,他在收容人员救治站离奇死亡。
在媒体的跟踪报道下,这起案件迅速成为全国热议的公共事件。在公众的质疑和追问下,运行了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宣告终结。孙志刚案也因此成为中国法制史的标志性事件。
本期《议正言辞》从孙志刚被带走的那一晚讲起,梳理错误收容、公众舆论与行政立法如何交错推进,看一桩由执法错误导致的刑事案件,如何推动中国法律审查制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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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人物孙志刚 — 1976 年出生的湖北青年,2003 年 3 月刚到广州工作,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尚未办理暂住证而被错误纳入收容链条,三天后死亡;与同名官员无关。
乔燕琴 — 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法院认定其因不满孙志刚喊叫等行为,授意站内被收容人员实施殴打;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2003 年 6 月 27 日被执行死刑。
吴邦国 —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公开的 6 月 4 日工作意见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层存在内部关注和向国务院的传导,但不等于形成常委会正式违宪结论。
温家宝 — 时任国务院总理,2003 年 6 月 20 日签署国务院令第 381 号,公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相关法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令公布,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不是总理个人。
法律保留 — 对限制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不能自行创设。2003 年的核心依据是当时《立法法》第 8 条第 5 项和第 9 条。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 — 2000 年《立法法》第 90 条把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的正式审查请求称为「要求」,把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请求称为「建议」。三博士属于后者。
备案审查 — 有权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是否存在合宪性、合法性等问题进行监督的制度。
行政自我纠正 — 国务院作为旧办法的制定机关,以新的行政法规直接规定旧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1982 年 5 月 12 日发布,2003 年 8 月 1 日废止)— 第 1 条兼具救济和秩序目的,第 6 条要求服从收容、遣送,是旧制度强制性的直接文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 — 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三博士建议所援引的基本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文本第 9、10 条)— 第 9 条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保留给法律,第 10 条同时禁止行政法规设定这类处罚;只有先把收容遣送定性为行政处罚时,这一路径才直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年文本第 8、9、88、90 条)— 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法律保留、不得授权国务院先行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权以及审查要求/建议程序;现行对应条文已经调整,不应用 2023 年条号描述 2003 年行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2003 年 6 月 20 日公布,8 月 1 日施行)— 将制度定位为临时社会救助,规定财政保障、不得收费、不得组织生产劳动、不得限制离站,并在第 18 条废止旧办法。
1969 年一个周日凌晨,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四个年轻人正开车前往一家夜店,却被警察拦下逮捕。没有盗窃发生,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准备犯罪。警方给出的罪名只有四个字:「驾车游荡」。
在当时的美国,夜间散步、街头闲逛,甚至无法给出让警察满意的身份和目的解释,都可能让一个人被贴上「流浪者」的标签,进而被逮捕定罪。可如果法律不需要审查你的具体行为,只要警察认为你「非常可疑」就能给你定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能剩下多少?
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这场荒诞的街头逮捕讲起,追溯流浪法从中世纪英国、美国南方黑人法典到现代城市秩序治理的漫长历史,拆解「帕帕克里斯托案」如何以法律模糊为由,终结旧式流浪法。半个多世纪后,当「流浪」再次出现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令中,我们也将重新追问:今天的法律处罚的究竟是可以证明的危险行为,还是那些不受欢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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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人物
吉米·李·史密斯: 为黑人政治组织做兼职组织工作,因在市中心等朋友且无身份证件被捕
米尔顿·亨利:十八岁的高中生,与吉米·史密斯在市中心等朋友时被捕
威廉·O·道格拉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1975),帕帕克里斯托案法院意见执笔人
本期关键案件与概念
帕帕克里斯托诉杰克逊维尔市案:美国最高法院以 7 比 0 判决杰克逊维尔市流浪条例因法律模糊而违宪。刑法必须让普通人知道什么行为违法,也要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不能让“谁看起来可疑”成为犯罪构成
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刑事法规必须达到最低限度的法律明确性,是本案的法律依据
法律模糊性原则: 本案指出两项缺陷:法律没有给予普通人公平告知,也没有为执法者提供明确标准,容易导致任意逮捕和定罪。正常活动受到刑罚威胁、刑事规范需要更高明确性,进一步加强了法院的结论
1824 年流浪法:英国近代刑事流浪法的重要节点,系统列举“游手好闲并扰乱秩序者”“流氓与流浪汉”等类别
黑人法典:美国重建时期南方各州制定的种族性法律,流浪条款在其中承担了从奴隶制向强制劳动形式过渡的功能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警察可基于“具体可说明事实”产生的合理怀疑进行短暂的调查性拦停;帕帕克里斯托案未推翻此规则
科伦德诉劳森案:加利福尼亚州的模糊身份证明要求因赋予警察过宽裁量而违宪,将帕帕克里斯托案“限制警察裁量”的功能表达得最清楚
芝加哥市诉莫拉莱斯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芝加哥帮派游荡条例因“没有明显目的”的表述而过于模糊
格兰茨帕斯市诉约翰逊案:最高法院以 6 比 3 认定一般公共露营禁令规制的是行为而非“无家可归者”身份,不违反第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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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末,山东滕州一位名叫齐玉苓的年轻女子意外发现,早在八年前,同校同学陈晓琪顶替了她的身份,拿着本该属于她的录取通知书,去读了中专。齐玉苓为此提起诉讼。这桩普通的民事案件,随后一路走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 6 月,最高法院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宪法基本权利」。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宪法条款,将宪法基本权利引入民事纠纷。然而,仅仅七年之后,2008 年 12 月,这份批复又被最高院正式废止。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但它真正实现了宪法的直接适用吗?本期《议正言辞》,我们从 1990 年山东滕州的那场中专招生考试讲起,拆解齐玉苓案的前世今生:一个普通农村女孩被偷走的八年人生,一份只有一句话的最高院批复,以及它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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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人物
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山东滕州农村女性。1990 年初中毕业后,被同校同学冒名顶替入读中专,其姓名和身份被持续冒用八年。1999 年提起诉讼,2001 年经山东高院终审获赔九万八千余元。其案件触发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受教育权作出批复,被学界和媒体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齐玉苓在滕州八中的同级同学。1990 年预选落榜后,在其父陈克政及相关人员运作下,冒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身份入读济宁商校并毕业就业。
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陈晓琪冒名入学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据媒体报道,齐玉苓发现真相后,陈克政曾提出以 5000 元私了,齐家此后又受到暴力骚扰。
黄松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齐玉苓案批复公布后撰文称其「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是「宪法司法化突破论」的代表人物。
本期关键概念与法律文件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齐玉苓案中,最高院批复确认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受教育权,山东高院终审判决则明确援引了本条。
法释〔2001〕25 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司法解释。核心答复仅一句话,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8 年 12 月被废止,理由为「已停止适用」。
宪法司法化——通常指宪法规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适用,或者宪法权利通过司法裁判获得救济。齐玉苓案批复被部分学者视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该批复并未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它究竟属于宪法的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学界存在争议。
违宪审查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者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者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普通法院不享有类似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齐玉苓案批复并未创设此项权力。
宪法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第三人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约束力问题。齐玉苓案的核心追问之一是: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能否在私人侵权(陈晓琪对齐玉苓)中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1986 年)——「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齐玉苓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姓名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前者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后者明确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于 2020 年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入罪,最高刑三年。该罪仅就教育领域而言限于高等学历教育,不能直接覆盖齐玉苓案中的中专录取情形。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规定了撤销入学资格、撤销证书、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等后果。该条并未将「入学资格」限定为高等教育。
2008 年司法解释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5 号决定废止 27 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25 号在列。官方废止理由仅记为「已停止适用」,未给出实质性说明。宪法解释权限和部门法逐渐完善,都是学界讨论的可能原因。
裁判文书引用规则——法释〔2001〕25 号废止后,不得再被作为裁判依据。2016 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宪法不得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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