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除了颱風很引起討論以外,高虹安跟顏寬恆的判決出爐,也讓大家討論沸騰
到底這兩個判決是怎麼認定的?
我們將帶大家一 一導覽這兩個判決的重點內容
以及判決主文跟理由要怎麼閱讀?
法院在論罪科刑的時候會怎麼去論述?
一起來聽本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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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少爆多:高虹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上週五113.7.26宣判的兩個注目案件顏寬恆跟高虹安,都是涉及詐領助理費
為什麼會涉及詐領公費助理費,主要來自立法院的國會助理的名額與預算
1.為什麼會涉及貪汙:高虹安部分
(1)主文
(2)刑法上的公務員:被告高虹安於案發期間係我國立法委員,而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無誤。又其餘3名被告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既與被告高虹安就本件貪污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後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皆為共同正犯。
(3)被告高虹安向立法院申報給與公費助理酬金、加班費,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情形
(4)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於事實欄一所載案發期間確有浮報酬金及加班費,而對立法院之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
(5)被告高虹安及王郁文上開施用詐術,已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並受有財產上損害
(6)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之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行為著實可議,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應予非難,然念被告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4人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院卷十第499至503、507頁),素行良好,復參酌就本案之犯罪分工而言,被告高虹安居本案犯行之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被告黃惠玟為承被告高虹安指示之主要執行者,犯罪情節次之,被告陳奐宇及王郁文為配合者,犯罪情節較輕,暨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院卷十第184頁)及本案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
2、人頭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53 號刑事判決)
(1)顏寬恆,被告顏寬恒並無聘用被告林進福為國會公費助理之真意,立法院核撥至甲帳戶內之款項合計108萬4,976元,均係供被告顏寬恒私人花用
(2)依證人黃○萍製作之「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內容,立法院核撥至甲帳戶內共計108萬4,976元,均係供被告顏寬恒私人花用
(3)該「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除可見詳細紀錄被告顏寬恒之瑪莎拉蒂、MAZDA汽車各類代付費用外(諸如領牌費用、保險金),並區分「收入明細」、「支出總表」二大部分登載,「支出總表」乃係將被告顏寬恒或其家屬相關之各項私人開支,如車款、勞健保、社團會費、立委補選費用、各年度本案房屋費用等總金額逐項記載,「收入明細」部分則記載苑裡公司各年度分配予被告顏寬恒之盈餘金額、各年度盈餘之用途、代收票據款項,及「代收立法院薪資107/2/5~109/1/15(林進福)」等項目,並以「收入明細」總金額悉數扣抵「支出總表」總金額後計算出目前餘額,證人黃○萍再就上開「收入明細」、「支出總表」條列之各項細目,區分年度、費用類別,詳予記帳而製成「顏董代付款明細(103年~106年)」、「顏董代付款明細-自立路住宅(106~108年)」、「顏董代付款明細-自立路住宅(109年)」、「顏董代付款明細-自立路住宅(110年)」、「顏董代付款明細-自立路住宅(111年)」、「顏董代付款-楊至庭請款明細」、「代付沙鹿中正獅子會與扶輪社費用」、「苑裡營造歷年盈餘分配-顏寬恒」、「林進福-代收立法院薪資明細表」等細項資料表,此有上開各細項資料表在卷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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