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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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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信仰自由
「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呢?是你們所住這地的亞摩利人的神呢? 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
約書亞記 24:15
 
自由是一項只有在我們失去時,才會懂得要珍惜的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1945年)結束後不久,各國採取重要措施以避免將來重蹈覆轍。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這個致力於促進國際合作的跨政府組織成立。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召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共有三十條。這份文獻承認了人類固有的價值和尊嚴,肯定了個人人權和基本自由。
這份宣言的第18條關乎信仰自由:「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然而有些基本教義派的宗教團體卻無視該條款,仍然對離開團體的信徒和鼓勵他們離開的人處以極刑。
對宗教不寬容的現象深表關切的復臨教會向來宣導宗教自由,最近還在世界各地組織了幾次大型宗教自由節。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權必須賦予所有人,而不能只掌握在當權者的手中。約書亞立誓要「事奉耶和華」,他也鼓勵其他人這樣做。但他依然認同上帝賦予每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儘管可能有負面結果,但我們是有自由選擇所行道路之權利的(書24:15)。
今天世界上許多地區的人們都享有宗教自由,我們應該對主和那些曾為此做出貢獻的人心懷感激。如今,宗教自由的旗幟傳到了我們手中,讓我們獻上祈禱,向那些尚未享受到宗教自由的人們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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