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多数的英语国家的人士名字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1)教名 given name/Christian name(教名)/first name
(2)中间名 middle name
(3)姓氏 surname/family name/last name
Full name=(1)+(2)+(3), 全名=教名+自取名+姓,如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 Charles Robert Darwin
(1)Christian name(教名)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信仰基督教的教徒们才适用的称呼。一般是在婴儿接受洗礼时取的,是受法律承认的正式名字。由于大多数英语国家人士系基督教徒Christian name 亦被视为given name 或 first name 的同等词。
(2)middle name(中间名)通常是为纪念先辈或父母亲朋中受尊敬人士而用其名来命名的,一般说来中间名的纪念色彩较浓。 有时,子孙完全袭用父辈名字,这时需在姓名后加Junior(略作Jr.或Jun.)一词或加罗马数字,以示区别。如John Ford Jr.(小约翰· 福特)。Thomas Daly Ⅲ(托马斯· 戴利三世) 如John Wilson,Junior, 译为小约翰·维廉,George Smith, Ⅲ, 译为乔治·史密斯第三。
(3)family name (姓氏)和中国差不多,继承父辈的,只是位置是在最后。 美国法律规定,妇女婚后要使用丈夫的姓,即使离婚,也应予保留,非经法律判决,不可恢复未婚时的姓。
妇女的姓名,在结婚前都有自己的姓名,结婚后一般是自己的名加丈夫的姓。如玛丽·怀特(Marie White)女士与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先生结婚,婚后女方姓名为玛丽·戴维斯(Marie Davis)。
英国人习惯上将教名和中间名全部缩写,如 M. H. Thatcher;
美国人则习惯只缩写中间名,如 Ronald W. Reagan。
在交际场合一般不用中间名, George Bush。在签名时,中间名一般用缩写形式,教名可以缩写,也可以不缩写,如:Charles R. Darwin,或C.R.Darwin。
但在很多场合中间名往往略去不写,如,而且许多人更喜欢用昵称取代正式教名,如 Bill Clinton。
在比较正式的场合,英美人通常把Mr、Mrs、Miss、Ms与姓连用,表示尊敬或礼貌.
M r用在男子的姓之前
Mrs用在已婚女性的丈夫的姓前面
Miss用在未婚女子的姓前面
当我们只知道一女子的姓名而不知道她是否结了婚的时候,可以用Ms加上姓来称呼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