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王老師

大法官會議 7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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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民眾可從報章雜誌,看到都更不同意戶或反對戶之基本訴求,均以「不動產為財產權」應依憲法予以保障作為藉口。亦即認為強制其都更或拆除其房屋,均有違憲之虞?


其實「都更」若有違憲,則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強制處分、變更或設定用益物權負擔」,更是早已違憲才對!反面言之,連財產權均可以多數決強制出售,且未違憲,而將財產權依法強制拆除,並換成更安全且價值又會增值或更高權值之「更新後房屋」,怎會有涉及違憲之問題及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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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王老師By 現代地政-王進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