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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严惩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全军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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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全军出击!


转眼间,小援已经陪伴大家整整十期内容啦!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到婚姻家庭的继承纠纷;从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到民间借贷如何合法维权…… 在志愿者们共同精彩演绎下,文字化的案例鲜活生动了起来,成为小援生命中的一个个精彩节点。

现如今,国家网信办“清朗”专项行动正在稳步开展。为呼应整治网络违法违规问题,力求有效遏制网络乱象滋生蔓延,本期内容,小援将法律武器指向“网络弹窗PUSH、直播乱象”,对其中争议颇大的“未成年人巨额打赏游戏主播”进行法律解析,其中更有精彩的法庭辩论现场哦!


(图源网络)

剧情预览

疫情期间,13岁初中生甄英明独自进行网课学习。百无聊赖之时,网课APP弹跳出某热门游戏直播的广告推送。甄英明逐渐沉迷其中,并通过父亲的银行卡对游戏主播进行了巨额打赏。

面对不争气的孩子和拒不退还赏金的直播平台,一气之下,甄父一纸诉状将网课平台和直播平台告上了法院……


*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若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一、“打赏”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关于“打赏”主播这一行为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一)服务合同关系

在网络直播中,直播表演就是网络主播提供的劳务,而打赏行为则是购买劳务服务。网络主播以其直播表演为劳务提供,对打赏用户形成债权,观众用户通过观看直播接受了劳务,则形成了向网络主播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打赏即属于对主播的清偿行为。但是,这种对价的支付并非强制性的。

(二)赠与合同关系

观众用户对是否打赏具有强烈的自愿性、任意性特点;同时观众打赏时并非对接受打赏的人赋予相对应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并未设定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属于无偿、单务合同。

此外,支持赠与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服务合同关系说存在缺陷,不能合理解释“天价打赏”的问题。他们认为,在出现天价打赏时,打赏金额与直播表演之间经常存在明显失衡情形,这与服务合同中劳务与价值对等的要求不符。


二、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未成年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需要分情况讨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是无效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为效力待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相关行为。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未经追认,也是有效的。

3. 部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我国民法典有加速成年制度。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部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有效的。


、实践中难以追回未成年人“赏”的几个原因

1.未选择正确的诉讼主体、案由、请求权基础。

2.无法证明银行卡内资金减少及在网络平台上存在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

3. 监护人未对于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等,未尽必要的谨慎核查的义务。


(图源网络)


四、真实案例: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图源网络)

【法院评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配音阵容(按演员出场排序)

云柒:新闻&旁白

刘涛:父亲

欣酱:甄英明&网课老师

大黄鸭:游戏主播

小虾米:直播平台

酱酱:网课平台

预言家:法官


制作团队

作者:吴依依 王君君

改编:糊糊 大黄鸭

后期:糊糊

监督:欣酱 谷药

宣传:小溟 蔡钰


*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3日第三版

[2] 程啸,樊竟合:《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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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援说法By 复旦法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