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援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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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援说法 episodes

  • 小援普法第一期来袭:什么?你居然不知道....
    � 小援普法第一期来袭! �
    宝子们,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走在校园里,突然有个法律问题冒出来,让你一头雾水?或者是看到身边同学因为不懂法而陷入困境,自己却无能为力?别担心,�“小援普法”�来啦!
    � 什么?你居然不知道……大学生身边的法律tips? �
    第一期视频号,我们带来了超有趣又超实用的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些法律小常识,你绝对不能错过!

    � 精彩内容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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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饭发现钢丝球,这补铁套餐我该找谁说理去?
    上课抓拍老师做表情包,算侵犯肖像权吗?
    做兼职家教被收了高额中介费,越想越气怎么办?
    室友被劈腿了,我在朋友圈挂人骂渣男,渣男居然要告我侵犯名誉权?
    等了半个月的限量海景谷被快递公司搞丢,客服却只肯赔我15怎么办?
    揣着可乐进火锅店,却被告知外带饮料每瓶加收10元,是在收“空气开瓶费”吗?

    � 趣味解读,轻松懂法! �
    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和你我生活紧密相连的“护身符”。小援用最接地气的方式,带你走进法律的世界,让你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
    � 别再让不懂法成为你的“绊脚石”! �
    关注**“小援普法”**,第一期视频号已经上线啦!快来一起探索法律的奥秘,解锁校园生活的法律小技巧吧!记得点赞、转发,让更多小伙伴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哦!
    6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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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in
  • 第35期:“高薪职位”背后的职场陷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职场如战场,劳动合同本是劳动者的“铠甲”、职场人的“护身符”但如今,不法分子利用它成为隐藏陷阱的“雷区”踏入职场,签劳动合同要谨慎!看似规范的职场劳动合同,看似一份“工资高、不辛苦”的工作,背后或许藏着害人害己的“大坑”。如果深陷劳动合同的陷阱,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我们在生活中又应该如何火眼金睛识破合同诈骗的伪装?小援说法第35期普法广播剧为您解开疑惑,请您查收!

    精彩剧透:
    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小李,找到了一份收藏品鉴定师的“好工作”,但不久后小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料短短几个月,已离职的她却变成了合同诈骗案的嫌疑人,面临可能被判刑的处境……在法律援助律师张律师的帮助下,检察院根据其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情节决定对小李不起诉。
    6 min
  • 第34期|羊毛背后:电商优惠的法律边界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商平台为了吸引客户推出了各种优惠活动。如果合理运用这些优惠券,客户确实可以省下不少。但如果利用非法手段来“薅羊毛”,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最近,周某就因为涉嫌“薅羊手”犯罪,被杨浦警方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尽心尽力帮周某辩护,最终成功为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9 min
  • 第33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本期主题: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信息得以快速传播的同时,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前不久,“秦朗丢作业”事件引发了广泛热议。网络谣言的背后真相是什么?造谣者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我们又该如何远离谣言、避免成为造谣者的帮凶呢?叮!小援说法第33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精彩剧透:
    大学生贾机智正在尝试做自媒体。刚开始账号的播放量不太好,后来贾机智发现人们要么喜欢搞笑段子,要么喜欢吃瓜看热闹,于是他开始发布一些吐槽室友的内容,引起大家共情,尝到了流量的甜头。贾机智大喜,为了维持现有的流量,他开始无中生有,用自己身边的几名同学的特征、私生活,捏造所谓的校园大“瓜”吸引眼球,再配上时兴热梗,账号越来越火……看热闹的网友们通过视频内容扒出了贾机智所在的学校,又扒出了被贾机智造谣的几位同学的账号,一大批网友对这几名同学进行人身攻击,网络暴力。在近乎疯狂的浪潮之后,公众识破了这场谎言,贾机智遭到了流量的反噬,网友们调转方向开始人肉、开盒、网暴贾机智,贾机智在学校中也快要待不下去了……他将如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12 min
  • 第32期 | 对“校园霸凌”SAY NO!少年的你,法治守护!
    本期主题:
    校园是青年成长的乐园,青春梦想的绿洲。
    而河北邯郸的未成年三少年霸凌命案引人悲叹与反思。
    面对时有发生的校园霸凌
    及其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青少年应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监护人应尽到怎样的教育义务?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有效保护校园安全?
    叮!小援说法第32期普法广播剧来啦,
    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精彩剧透:
    内向懦弱的初二学生留守儿童李小杰,在学校遭到了“校园小霸王”刘大强的欺负。尽管自己被他多次暴力威胁,还要给他定期交“保护费”,但是懦弱的李小杰始终不敢告诉老师和爸爸妈妈。班主任王老师发现了李小杰的异样,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张检察官也及时介入,他们将如何解开李小杰的心结、查清事实真相呢……

    9 min
  • 第31期:实习期不“白干”,维权有方法!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我国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人口红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应运而生、与时俱进。就业与我们息息相关,在寻找心仪岗位的同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遇到压榨怎么办?快拿起法律武装自己!

    【剧情预览】
    大学生董理找到工作后,遇到一系列压榨问题。卡试用期,临近下班被塞中工作,被无偿加班,劳动合同关于五险一金只字不提……
    9 min
  • 第30期:保健诈骗谁来防?且看法律“重拳出击”!

    温饱无虑是幸事,无病无灾是福泽。保健食品作为老年人合理营养的辅助和补充,一直有比较广大的市场。但注意,是保健还是诈骗,是欢笑还是泪流?保健诈骗谁来防?且看法律“重拳出击”!

    重磅!“小援说法”第30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剧情预览】

    近日,我国发生多起老人遭遇保健品诈骗的事故,受骗金额巨大。这天,一位保健品推销员正在社区向老人推荐磁疗床垫,据说预防疾病效果好,在场的老人都十分动心。然而使用效果真如其所说吗?且听普法宣传员揭示其真实面目……




    5 min
  • 第28期:恶意诽谤、泄露隐私招致网络暴力,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小援说法”第18期:恶意诽谤、泄露隐私招致网络暴力?面对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叮!“小援说法第28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 剧情预览

    在邯郸路卖早点小吃的王阿姨一家一向本本分分做生意,特别注意采购和卫生条件,收获一批忠实的回头客。没成想,隔壁小饭馆的杜老板对此十分眼红,恶意在网络上发布短视屏,用编造图片和文字举报王阿姨家食品制作不卫生、用料不讲究,吃完食客拉肚子等不实谣言。更过分的是,他还在网络上公布王阿姨夫妻俩照片,被蒙骗的粉丝们纷纷进行网络人身攻击。王阿姨的老伴因不堪骚扰心脏病复发住进了医院,无助的王阿姨向陈律师求助,她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温馨提示: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如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 收听方式

    喜马拉雅

    ●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三、诽谤罪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13年9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诽谤和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民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12月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如果诽谤行为损害到被诽谤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的人身权益,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行为人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恢复受害人名誉。

    企业可能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举证:

    (1)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

    例如,对方是如何恶意散播谣言的?对方除了散播谣言还做了哪些举动可能与您遭受的后果有因果联系?社会人员骚扰你父母是否与企业有关?这些行为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2)对方的侵权行为对您造成了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如您的身体功能受损、认知功能障碍等,这些也需要医院或相关证据来证明。

    (3)对方的侵权行为和您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比较难以证明的一点,您需要证明企业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您所受到的伤害,而非由其他原因导致。您可以进一步结合您的自身情况,咨询更加专业的律师有关取证和证明的问题。

    (4)行为人主观过错

    行为人主观过错即企业是否恶意实施侵权行为,例如企业因为与您的工作纠纷而故意实施相关行为,从而造成了后续损害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刑法层面

    一般而言,由于诽谤罪属于刑法中的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因此受害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受到网络诽谤,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困难,则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如果诽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诽谤军人、烈士等,则可通过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团队【复旦法援】

    编剧:朱元捷

    配音:严月琴 陈初韵

    后期:余泓荟

    推送:高婉淳

    监制:余泓荟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批评和建议,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文案:高婉淳


    11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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