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期:暑期特刊之二: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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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广播剧,仅系概括性讲解,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如果您遭遇真实困境,可以在【复旦法援】公众号内选择“线上咨询”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提问: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诽谤呢?
答案之一:以不实之辞毁人,就是诽谤。
虽然诽谤的字面定义较为简单,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实施诽谤行为的方式日益增多。同时,遭受诽谤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身边的人,甚至有许多应该被尊敬的人士被无端诽谤。那么,在这信息时代,诽谤行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每个人又应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亲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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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广播剧,非著名律师甄聪明将从诽谤的定义出发,结合某著名网站的网友发言,分析网络诽谤的刑法和民法规制。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新法的颁布,现行法律给予军人、烈士等特殊群体以特殊的保护,网络诽谤行为在新法背景下出现了进一步的规制。
那,就让我们一起聆听甄律师的风趣讲解,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吧!
某著名网站
谣言四起,令人瞠目!
Ø 网友“我在网上说你在网下哭”:我们国家啊,在疫情面前派出的抗疫工作者都是关系户啊,实际没有到前线去都是摆拍的。
Ø 网友“臭嘴大V”:X姓烈士,私生活混乱,他的烈士名头也是贿赂来的;他都死了怎么告我,难道连死都是假死?
Ø 网友xxx:某军人女扮男装瞒天过海,靠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二等功。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有关网络诽谤的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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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诽谤”的定义
(一)刑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即,刑法意义上的“诽谤”,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捏造事实,通常表现为编造虚假的消息、信息、事实;
(2)捏造事实的对象是他人,包括身边的亲属、朋友、陌生人及知名人物;
(3)诽谤的形式是“公然”,即捏造的事实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网络上诽谤,除非是私信,否则应该就是“公然”;
(4)诽谤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司法解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在网络环境下,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二)民法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126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即,民法意义上的“诽谤”,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诽谤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刑法层面
一般而言,由于诽谤罪属于刑法中的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因此受害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受到网络诽谤,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困难,则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当然,如果诽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诽谤运动员、军人、抗疫工作者等,则可以通过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军人和烈士,还有特殊法予以特别保护,具体见下。
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涉及明星的诽谤,由于明星和上述人员的性质不同,因此需要辨别其被诽谤的原因,如果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也可以通过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法层面
实践中,许多受害人处于各种考量,会选择向诽谤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权。那么在民法中,对于网络诽谤,又有哪些民事责任上的规制呢?
《民法典》第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因此,如果营销号的诽谤行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则可以请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即,如果诽谤行为损害到被诽谤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的人身权益,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诽谤抗疫工作者
《刑法》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某网站中,网友“我在网上说你在网下哭”的诽谤直指抗疫工作者。依照我国法律,如果该诽谤行为在网络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过于严重的,那么可能会涉及这一类罪名。
四、诽谤烈士
《刑法》第299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即,虽然烈士本人已经去世,无法满足诽谤罪“告诉才处理”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烈士这一类特殊人群,我们的刑法有者特殊的保护机制。在某网站中,网友“臭嘴大V”自以为好像懂点法律,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其实这类行为,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造谣者收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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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对于某网站中诽谤烈士的发言,该网站应该即时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处置等措施,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五、诽谤军人
《刑法》第105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意义,如果对其的诽谤过于严重,则类似于上文所述的诽谤抗疫工作者,可能构成这类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2021年6月10日颁布,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如果某网站中网友诽谤军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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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今天非著名律师——甄聪明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记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无权在网络屏幕背后肆意捏造有关他人的不实信息,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作团队【法援&留声社】
编剧:黄以萌 顾周琳
配音:姜廿(留声社)
后期:蔡钰 李琳悦 王云依
宣传:王之梓
监制:王君君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作为复旦大学唯一配音类社团,欢迎大家关注“复旦大学留声社”B站账号,留声鸽社期待每一个充满热爱的你!
听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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