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援说法

第17期:三孩时代!妇女权益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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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时代!妇女权益怎么保护?


转眼间,小援陪伴着大家度过了整个2021年!从食品安全到婚姻家庭,从民间借贷到消费者维权……“小援说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志愿者们共同精彩演绎下,案例可视可听,让普法变得日常而有趣。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三孩时代”,了解三孩政策下应当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吧。

(图片源于网络)

剧情预览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小玉和甄聪明因缘际会走到了一起,而甄英明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金融公司工作,并和同事阿良结婚,育有两个可爱的孩子。当国家宣布三孩政策后,喜爱孩子的甄英明又动了心。

但公司的种种传闻令她担忧,只得向哥哥求助……


*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若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普法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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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图片源于网络)

案例参照

1、案例一

案情简介:罗某2015年4月7日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2018年1月19日生育小孩,休产假至2018年8月17日。结果当月28日,科技公司以罗某旷工超过一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该通知只在公司公告栏张贴。争议发生后,罗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25600元等。仲裁裁决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奖励假的工资24814.94元等。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奖励假的工资24814.94元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生育后,除享有产假待遇外,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另享有80日的奖励假期,该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本案中,罗某合法生育,其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17日享有奖励假,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向罗某支付了该期间的工资,故应予以支付。


2、案例二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1年4月12日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初,杨某怀孕。2016年10月20日,某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双方发生争议后,杨某向法院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等。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565.68元、产假工资损失25239.52元及哺乳期工资待遇损失11544.25元等。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减人员。但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不应属于上述被裁减人员的范围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向处于孕期的杨某发出书面《辞退通知书》,主张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也未举证证实其履行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及向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定程序。故其辞退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同时,因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行为,致杨某产生产期与哺乳期的工资损失,某科技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3、案例三

案情简介: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入职前已怀孕。2018年8月24日,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审查,登记表设计格式和注明内容并未要求区某全部填写,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

案例分析:《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其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本案中,餐饮公司在区某孕期内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未为区某申领生育津贴,导致区某无法享受生育待遇,也无法获得哺乳期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图片源于网络)

配音阵容(按演员出场排序)

旁白:月狂

甄聪明:库洛

甄英明:欣酱

朋友A:Zoe

朋友B:凫颻


制作团队

(复旦大学留声社)

剧本监修:Momo

后期:Zoe

监督:欣酱、括号

宣传:酱酱

(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剧本:黄以萌、王君君

宣传:褚轶芸


*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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