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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包过“承诺
盼望着,盼望着,秋天的脚步近了,“小援说法”第十一期来啦!无论是健身卡过期的消费者维权,还是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家长维权,你关心的身边事小援都在关注,来听志愿者们的精彩演绎,解答你心中的困惑吧。
(图片源于网络)
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督,并对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处罚。这一期,小援就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聊一聊“教育机构包过承诺”究竟是否合理合法?
剧情预览
上网课刷直播的偏科女学霸甄英明,进入高三前数学成绩依旧一言难尽。望女成凤的甄母为她报名了一家教育机构的高考数学冲刺班。教育机构当时书面保证甄英明的高考数学成绩上120分,同时承诺如果成绩在110和120之间,退一半学费;如果低于110分,则全额退还学费。结果,辛苦学习一年的甄英明高考数学只考了99分。
甄英明高考失利,教育机构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甄母将当初承诺退款的教育机构告上法庭……
*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若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一、原告:“包过”承诺依据诚信原则,应当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教育机构和当事人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同,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进而,教育机构作出的“包过”承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全额退款”违背公平原则,应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教育机构认为自己可以不承担义务的主要理由,是合同约定的“包过”承诺之违约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风险的合理分配来看,教育机构保证学生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分数低于110分,教育机构把全额学费退还给学生;若分数介于110-120分之间,教育机构退还一半的学费给学生。那么学生只享受了“辅导后能考到120分”的合同利益,却不需要承担“辅导后考不到120分”的合同风险。这对教育机构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从给付的等值性来看,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本身也具有价值,应当获取一定的报酬,学生却要求全额退还学费,无视培训机构的劳动付出,这对教育机构也是有失公平的。
(图片源于网络)
三、法院:双方依据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内容,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全额退款”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第一,针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首先,从认知能力来讲,培训作为专业的教育服务机构,相对于学生,其在专业考试培训的认知能力方面明显更高。因此,从预判能力来讲,教培机构对于学生的能力、成绩等具备更高的预判能力。
其次,规定“全额退款”的合同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培训机构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理应推断出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已对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学生高考失利要求全额退款已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下,机构仍与学生签订涉案合同,显然是承诺受此合同的约束,同意在协议书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第二,针对给付的等值性。
首先,退款义务的履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并不以实际损失为限。协议书所约定的退款条件达成时,培训机构就应当履行退款义务。
其次,家长基于承诺,出于信任,放弃了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机会,将学生送至该教育机构接受补课,但最终却高考失利,其损失又岂是“全额退款”就能弥补的。
四、真实案例:刘某胜与广州市番禺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教育培训合同纠
1、案例介绍:
刘某胜和某教育服务部签订了《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2.某教育服务部保证刘某某(刘某胜的儿子)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某教育服务部全额退还学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退还一半学费。若考过130分(含),则刘某胜追加壹万元给某教育服务部。
签订合同后,刘某胜向某教育服务部支付了学费20000元。某教育服务部亦提供刘某某培训的自评表、教学进度统计表、习题等复印件或者打印件,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的义务。高考后,刘某某分数为98分,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分数线以上,故要求某教育服务部退还全部学费以及相应利息。
2、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裁判某教育服务部应向刘某胜返还学费20000元及利息。
3、经验总结:
教育机构切不可为抢夺生源而给自己加重负担,否则到头来只会“自食恶果”。
(图片源于网络)
配音阵容(按演员出场排序)
旁白:小溟
妈妈:绮十
甄英明:朱枢
客服:欣酱
经理:月狂
律师:绮十
法官:月狂
制作团队
(留声社)
剧本监修:李凯文
后期:迟融
监督:小溟欣酱
宣传:小溟
(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剧本:王之梓王圣玮
宣传:陈佳悦
*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教育机构“包过“承诺
盼望着,盼望着,秋天的脚步近了,“小援说法”第十一期来啦!无论是健身卡过期的消费者维权,还是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的家长维权,你关心的身边事小援都在关注,来听志愿者们的精彩演绎,解答你心中的困惑吧。
(图片源于网络)
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督,并对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处罚。这一期,小援就从法律的角度和大家聊一聊“教育机构包过承诺”究竟是否合理合法?
剧情预览
上网课刷直播的偏科女学霸甄英明,进入高三前数学成绩依旧一言难尽。望女成凤的甄母为她报名了一家教育机构的高考数学冲刺班。教育机构当时书面保证甄英明的高考数学成绩上120分,同时承诺如果成绩在110和120之间,退一半学费;如果低于110分,则全额退还学费。结果,辛苦学习一年的甄英明高考数学只考了99分。
甄英明高考失利,教育机构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甄母将当初承诺退款的教育机构告上法庭……
*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若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普法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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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包过”承诺依据诚信原则,应当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教育机构和当事人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同,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进而,教育机构作出的“包过”承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全额退款”违背公平原则,应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教育机构认为自己可以不承担义务的主要理由,是合同约定的“包过”承诺之违约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风险的合理分配来看,教育机构保证学生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分数低于110分,教育机构把全额学费退还给学生;若分数介于110-120分之间,教育机构退还一半的学费给学生。那么学生只享受了“辅导后能考到120分”的合同利益,却不需要承担“辅导后考不到120分”的合同风险。这对教育机构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从给付的等值性来看,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本身也具有价值,应当获取一定的报酬,学生却要求全额退还学费,无视培训机构的劳动付出,这对教育机构也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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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双方依据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内容,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全额退款”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第一,针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首先,从认知能力来讲,培训作为专业的教育服务机构,相对于学生,其在专业考试培训的认知能力方面明显更高。因此,从预判能力来讲,教培机构对于学生的能力、成绩等具备更高的预判能力。
其次,规定“全额退款”的合同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培训机构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理应推断出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已对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学生高考失利要求全额退款已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下,机构仍与学生签订涉案合同,显然是承诺受此合同的约束,同意在协议书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第二,针对给付的等值性。
首先,退款义务的履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并不以实际损失为限。协议书所约定的退款条件达成时,培训机构就应当履行退款义务。
其次,家长基于承诺,出于信任,放弃了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机会,将学生送至该教育机构接受补课,但最终却高考失利,其损失又岂是“全额退款”就能弥补的。
四、真实案例:刘某胜与广州市番禺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教育培训合同纠
1、案例介绍:
刘某胜和某教育服务部签订了《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2.某教育服务部保证刘某某(刘某胜的儿子)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某教育服务部全额退还学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退还一半学费。若考过130分(含),则刘某胜追加壹万元给某教育服务部。
签订合同后,刘某胜向某教育服务部支付了学费20000元。某教育服务部亦提供刘某某培训的自评表、教学进度统计表、习题等复印件或者打印件,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的义务。高考后,刘某某分数为98分,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分数线以上,故要求某教育服务部退还全部学费以及相应利息。
2、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裁判某教育服务部应向刘某胜返还学费20000元及利息。
3、经验总结:
教育机构切不可为抢夺生源而给自己加重负担,否则到头来只会“自食恶果”。
(图片源于网络)
配音阵容(按演员出场排序)
旁白:小溟
妈妈:绮十
甄英明:朱枢
客服:欣酱
经理:月狂
律师:绮十
法官:月狂
制作团队
(留声社)
剧本监修:李凯文
后期:迟融
监督:小溟欣酱
宣传:小溟
(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剧本:王之梓王圣玮
宣传:陈佳悦
*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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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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