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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外卖消失术?违法行为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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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外卖消失术?违法行为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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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广播剧,仅系概括性讲解,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如果您遭遇真实困境,可以在【复旦法援】公众号内选择“线上咨询”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生活偷走了我的快乐,连外卖都不留下。”

随着外卖经济的发展,外送餐饮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这种新的交易形式难免会被一些素质低下的人钻了空子。

你有没有丢过外卖呢?发现自己外卖被偷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图片源自网络)

 张三的故事

图书馆内,写完最后一篇论文的张三准备在晚饭时间点份外卖犒劳自己。不一会儿便接到了外卖小哥的电话,张三起身离开图书馆前往外卖架拿取外卖。夜空澄澈,秋风飒爽,月光透过梧桐叶的缝隙洒下,刚刚渡过期中季的张三觉得自己终于又回到了日常生活的轨道。但出乎意料的是张三翻找了好多遍也看不到自己的外卖······

普法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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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一、点外卖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我国立法非常强调保障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

不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典,都一体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外卖,就是点外卖者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私有财产。所以,也必然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偷外卖行为的民事分析

1、构成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为外卖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偷盗者心存故意的偷盗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属于侵权行为。被偷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赔偿财产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被偷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予以确定。

2、不构成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践中,一些可耻的偷盗者会说他们拿的是大家好几天没拿的外卖,是在帮大家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是合法的,至于实际吃掉了,大不了赔钱。但实际上,这种论断是错误的。

无因管理,被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121条,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这是我国提倡的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但偷盗外卖者拿走外卖的行为,不是为了避免点外卖者的利益受损失,而恰恰是他们拿走的行为使之受损失,故该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


三、偷外卖行为的刑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一般而言,偷盗外卖的行为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具体而言,该条规定了如下几种盗窃情形:(1)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日常生活中偷盗外卖的行为,可能构成前两种盗窃情形。但根据有关解释,其一,数额较大,指1000-3000元(不同地区,会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出入)。其二,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据此,偷盗外卖的行为,很少可能构成第一种,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第二种。

但是,由于检察院公诉或者法院裁判时,会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如果只是偷盗外卖,大部分情形下会被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无罪,交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不过,法院有时也会按照三次以上构成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情形来进行裁判,此时偷盗者就需要承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参照案例:谢光水盗窃罪一审刑事案件。)


四、偷外卖行为的行政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呈前所述,偷外卖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64条的“多次盗窃”,但大多数情形会落入治安管理处罚发法的规制,其中缘由,与我国对于两法的性质理解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而言,偷外卖行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因为此时没有数额限制,有偷的行为即可构成该条。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偷盗外卖的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确实符合该条,偷盗者就可能面临拘留5-15天不等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并罚一定数额的罚款。民间有传言说(根据一些不可靠消息),第1次偷被抓,行政拘留5天,第2次再偷被抓,行政拘留10天,事不过三,如果再偷,就涉嫌构成盗窃罪,有可能坐牢。


五、外卖被偷,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上述分析表明,不论民行刑,都是可能规制偷盗外卖的行为的,所谓“法律不会管偷外卖这种小事”的言论,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勿以恶小而为之,出于贪念盗取他人外卖,即便数额不大,依旧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其次,上述分析表明,民事诉讼耗时耗力,刑事诉讼概率太低,因此当大家被偷外卖时,最佳的法律选择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再者,实事求是的说,现代社会,不论你在哪里点外卖,外卖放置地点都是会有监控的。所以如果遭遇被偷外卖这件事,想要追究对方责任时,第一反应应当是查看监控确定偷外卖的具体人员。然后,大家可以向相关人员进行反映(物业、辅导员、公司领导等),综合考虑是选择内部处分还是报警交由警察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对方是初犯,没有构成恶劣情形,也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扰乱社会秩序,通常公安机关采取的做法就是进行思想教育以及要求原价或双倍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惯犯,说不定警察叔叔会考虑一下“多次盗窃”,此时偷盗者不仅是对大家遭受的财产损失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和谐秩序负责。


(图片源自网络)


六、案例参照:谢光水盗窃罪一审

1、案例介绍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谢光水在本区文教街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和外卖食物提起公诉。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5日下午至12月6日12期间。被告谢光水共实施盗窃四起,分别为唐雪梅菜店泡沫箱内现金、许某放在电动自行车外卖箱内的外卖3份、被害人李某1放在电动自行车外卖箱内的外卖1份、被害人李某2放在电动自行车外卖箱内的外卖2份。总计价值至少586元。

2、法院判决

被告人谢光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责令被告人谢光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3、经验总结

偷拿外卖不可取,违法乱纪必担责。

制作团队【复旦法援】

编剧:王君君、尹宁远

配音:陈佳悦

后期:王云依

宣传&监制:孙建秀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批评和建议,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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