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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法律“撑腰”,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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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它严重影响、破坏了家庭的安定与社会的和谐。近年来,许多反映家庭房暴力的影视作品不断涌现,以及家暴事例的曝光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强烈抵制与抨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受到家暴的伤害。

什么是家庭暴力?当不幸遭受家暴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网络)



剧情预览

最近,甄律师的两位女性朋友都遭遇了家暴而不自知。第一位朋友莉莉是位全职妈妈,虽然她的丈夫不曾殴打她,却经常在家无故以侮辱性的词汇谩骂、威胁她。由于自己目前没有工作,莉莉担心离婚后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只得选择忍气吞声。第二位朋友佳佳因为离家上学,和她的哥哥住在一起。她哥哥由于最近被公司裁员,心情不好,每天出去酗酒,回家后便拿妹妹撒气,对妹妹大打出手

尽管莉莉和佳佳的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家暴,可她们一个认为“言语上的谩骂不算家暴”,另一个觉得“家暴只发生在夫妻与伴侣间”,都没察觉到自己也是家暴的受害者……



  普法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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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一、对于家庭暴力的两个认识误区

第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主体不仅限于伴侣,还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人。父母甚至祖父母对子女、哥哥对妹妹、甚至未结婚的男女朋友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属于家暴。

第二,“家暴”也不仅指物理上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性侵害。因此莉莉丈夫对莉莉的侮辱性谩骂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那么,法律对家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从总体上对家庭暴力予以法律规制。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于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暴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受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家暴者的施暴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务事”的范围,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主动介入侦查过程;在虐待、侮辱被害人的情形下,只要被害人告诉,法院也应当处理。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260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即使家暴者的施暴程度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其也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根据情节轻重,也将给予家暴者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除了以上两种由公权力实施的处罚方式,家暴者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三、家暴行为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一,因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准予离婚。《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二,施暴方一般不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法院往往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法院一般不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一方遭遇家庭暴力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不仅有权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作为家暴的受害人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二,对于施暴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本人没有提起诉讼,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也是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

在报案或起诉时,受害人一方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由于家暴是发生在家门后的暴力,因此受害者一定要注意好相应证据的留存,以有力证实施暴者的不法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2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三,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到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本人或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制作团队【复旦法援】

编剧:王之梓 尹宁远

配音:徐涔峪

后期:贺一非、裘柯欣

宣传:严月琴

监制:尹宁远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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