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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小援说法”第20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 温馨提示: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如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剧情预览
小张是一名普通白领,因父亲急病急需筹集手术费,故他拨打“银行贷款经理”的电话,期待能立马获得“无抵押贷款”,在转出几笔“手续费”后却发现·······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1、诈骗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网络诈骗的定义
通过诈骗罪的定义,结合网络形式,可以得出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的常见情形
根据国家反诈中心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诈骗类型:
01缴费诈骗
骗子在班级家长群里使用班主任的头像、昵称,冒充班主任老师,发布虚假的缴费信息,引诱家长和学生转账。例如“您好!我是孩子的班主任X老师,请将书本费、资料费共计200元打入学校财务账户:xxxxxxx,户名:xx。”
02网络游戏虚假交易诈骗
骗子在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发布买卖游戏装备、游戏账号、低价销售游戏币等广告信息。诱导受害人在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然后骗子用“注册费、押金、解冻费”等名义诱导其付钱,最后将受害人拉黑。
03刷单诈骗
骗子通过网页、论坛、社交软件广泛发布兼职刷单广告,号称给网店刷单“足不出户、日赚千元”,诱骗同学们到网络平台上购买特定物品刷单,承诺交易成功后将本金和报酬一并返还。然而受害人一旦进行刷单,骗子就会以各种理由扣取其本金。
04冒充客服诈骗
骗子冒充购物网站客服工作人员给同学们打电话,说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购物信息、个人信息,谎称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进行退款赔偿。然后引诱同学在虚假的退款理赔网页中填入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从而将卡内钱款转走。
05冒充熟人诈骗
骗子盗取学生微信号、QQ号后,冒充学生本人向学生的亲戚、朋友借款,或者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得病等为由,要求学生亲戚、朋友转钱。
06注销校园贷诈骗
针对有注册网贷平台账号或有贷款记录的学生,谎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需要配合注销账号,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针对无注册网贷平台账号或无贷款记录的学生,诈骗犯罪则称“你的身份信息被盗用注册了网贷账号,需要配合注销,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
07杀猪盘诈骗
骗子以美女(帅哥)搭讪、网上相亲等手法,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成功人士,搭讪单身的大学生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获取受害人信任后,骗子会引导其进入虚假的投资平台进行投资,谎称系统存在漏洞、稳赚不赔、有内幕消息、有专业导师团队等,甚至先提供一个账号让受害人帮忙管理,进行体验,从而诱导其投入资金。
三、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制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又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这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思想。
四、救济途径
国家反诈中心曾邀请民警在线访谈,熟悉这类案件的民警建议
“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以后,受害人已经得知自己被骗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要向就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现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系统有一个快速紧急处置的渠道,我们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紧急的为受害人挽回一部分损失。在这个方面就必须要快,以快治快,越快越好。
同时我们的受害人也要注重保存好在被骗过程中和对方交流时候留下的“两卡两号”,所谓“两卡两号”,就包含银行卡号、手机卡号以及QQ号、微信号类似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要保存好这些被骗的网站、网址,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后期的侦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制作团队【复旦法援】
编剧:徐涔峪、严月琴
配音:陈佳悦
后期:裘柯欣、朱韵筱
推送:王之梓、徐昕祎
监制:陈佳悦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批评和建议,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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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1、诈骗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网络诈骗的定义
通过诈骗罪的定义,结合网络形式,可以得出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的常见情形
根据国家反诈中心的整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诈骗类型:
01缴费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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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盗取学生微信号、QQ号后,冒充学生本人向学生的亲戚、朋友借款,或者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得病等为由,要求学生亲戚、朋友转钱。
06注销校园贷诈骗
针对有注册网贷平台账号或有贷款记录的学生,谎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需要配合注销账号,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针对无注册网贷平台账号或无贷款记录的学生,诈骗犯罪则称“你的身份信息被盗用注册了网贷账号,需要配合注销,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
07杀猪盘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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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制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又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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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的受害人也要注重保存好在被骗过程中和对方交流时候留下的“两卡两号”,所谓“两卡两号”,就包含银行卡号、手机卡号以及QQ号、微信号类似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要保存好这些被骗的网站、网址,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后期的侦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制作团队【复旦法援】
编剧:徐涔峪、严月琴
配音:陈佳悦
后期:裘柯欣、朱韵筱
推送:王之梓、徐昕祎
监制:陈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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