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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会员卡可能过期?格式条款!
提问:是什么让在健身房消费的女大学生走上了维权之路?
答案之一:格式条款
我今天在街角日系美甲店办了半年卡,你昨天在X尔仕健身房买了十节私教课,他明天在某海淘网站购买了X克的新配色球鞋。生活在消费社会中,信用卡总是在被刷,账单总是在变长,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冲动之下购买了金额不小的服务产品,草草浏览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便开心地签字同意了。殊不知,麻烦有时正隐藏在一些商家的条款之后……
(图源网络)
这些格式条款有时包含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本期广播剧关注的便是,遇到这种情形,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听小李的故事,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吧!
剧情预览
小李加入了健身房会员并签订了《会员协议》,由于其法律意识有所不足,并未留意对方对阅读协议中注意事项的提醒。付款后也未注意向对方索要相关合同资料与发票收据。疫情延迟开学,小李返校后竟发现协议中的会员服务期届满,健身房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合同并拒绝退款请求。小李的好友张三得知后联系《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家对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帮助小李同学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小李该采取何种法律行动达到退款目的?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立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包括哪些方面?
1、形式控制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即,那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商家只有采取合理或者显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的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内容。如果商家没有明显标注或者没有及时提醒,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不能约束消费者!
2、实质控制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3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即,那些严重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格式条款,可能因其内容自始无效,因此也不会约束消费者。如果因此类条款产生纠纷,可以放心维权!
3、解释控制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即,如果对于某一条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有三种规则可以适用:(1)通常理解;(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3)非格式条款的理解。总之,考虑到消费者的地位相对弱势,需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合理解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
三、面对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何获得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可知,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即,哪怕是格式条款,也要讲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不得无故倾斜于商家。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消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可能无效,就可以尝试去维权;如果确实无效,人民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请求哒!
(图源网络)
配音阵容【留声社】
小李:嗨嗨
推销员:欣酱
旁白:朱枢
张三:暖糖
甄聪明:Vincent Woo
法官:预言家
制作团队【留声社&法援】
作者:李家阳、李琳悦
编剧:李家阳
后期:为为
监督:欣酱、万俟萧风
宣传:王云依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听众之声
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健身房会员卡可能过期?格式条款!
提问:是什么让在健身房消费的女大学生走上了维权之路?
答案之一:格式条款
我今天在街角日系美甲店办了半年卡,你昨天在X尔仕健身房买了十节私教课,他明天在某海淘网站购买了X克的新配色球鞋。生活在消费社会中,信用卡总是在被刷,账单总是在变长,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冲动之下购买了金额不小的服务产品,草草浏览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便开心地签字同意了。殊不知,麻烦有时正隐藏在一些商家的条款之后……
(图源网络)
这些格式条款有时包含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本期广播剧关注的便是,遇到这种情形,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听小李的故事,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吧!
剧情预览
小李加入了健身房会员并签订了《会员协议》,由于其法律意识有所不足,并未留意对方对阅读协议中注意事项的提醒。付款后也未注意向对方索要相关合同资料与发票收据。疫情延迟开学,小李返校后竟发现协议中的会员服务期届满,健身房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合同并拒绝退款请求。小李的好友张三得知后联系《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家对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帮助小李同学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小李该采取何种法律行动达到退款目的?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立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包括哪些方面?
1、形式控制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即,那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商家只有采取合理或者显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的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内容。如果商家没有明显标注或者没有及时提醒,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不能约束消费者!
2、实质控制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3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即,那些严重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格式条款,可能因其内容自始无效,因此也不会约束消费者。如果因此类条款产生纠纷,可以放心维权!
3、解释控制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即,如果对于某一条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有三种规则可以适用:(1)通常理解;(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3)非格式条款的理解。总之,考虑到消费者的地位相对弱势,需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合理解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
三、面对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何获得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可知,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即,哪怕是格式条款,也要讲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不得无故倾斜于商家。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消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可能无效,就可以尝试去维权;如果确实无效,人民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请求哒!
(图源网络)
配音阵容【留声社】
小李:嗨嗨
推销员:欣酱
旁白:朱枢
张三:暖糖
甄聪明:Vincent Woo
法官:预言家
制作团队【留声社&法援】
作者:李家阳、李琳悦
编剧:李家阳
后期:为为
监督:欣酱、万俟萧风
宣传:王云依
本期广播剧由留声社、复旦法援为大家联袂呈现。感谢留声社小伙伴对法援广播剧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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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提升剧本质量和制作水平,我们欢迎对于本期广播剧的剧本、制作等有建议和批评,或是对于下一期广播剧主题有想法、愿意提供剧本创意的同学们随时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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