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把割讓(cession)講完了,還有哪些領土取得,可以讓中國,或者讓中華民國政府,或者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機會來主張台灣的領土主權呢?這一集我先稍微閒聊了一下當初為什麼要開專頁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台灣,接著,我拿黃昭元大法官以前的文章來聊,就時效取得(prescription)的要件來看,為什麼中華民國不太可能在1945~1952短短的幾年之間取得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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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時效取得,很簡單的帶過早就不適用的先佔(occupation),還有征服與兼併(conquer and annexation)。中華民國外交部並沒有正式主張這兩個規則,我想原因也是因為適用的空間是很有限的,不過這兩個經常在網路上,可以看到有人提出,有興趣的話也聽聽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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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我們來聊一下保持佔有原則(uti possidetis)。外交部在過去的台灣地位說帖中,曾經提出這個作為補充性的主張,不過近年許多人發現已經拿掉了。保持佔有原則,如果你查網路資料,會發現好像跟外交部想作的主張還蠻接近的,不過就相關文獻看,其實跟這個原則在過去200多年的實踐是有不小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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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佔有原則,國際法院在布吉納法索 v 馬利一案中就曾經說明,是用來在獨立的過程中透過減少新國家之間領土爭端的方式來穩定局勢的原則。「[uti possideti] is a general principle, which is logically connected with the phenomenon of obtaining independence, wherever it occurs. Its obvious purpose is to prevent the independence and stability of new states being endangered by fratricidal struggles provoked by the challenging of frontiers following the withdrawal of the administeri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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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個東西其實跟領土取得沒有直接的關係,你應該不容易在國際法的文獻上,看到它被列為領土取得規則的一種。而它要被套用在台灣,就這200年的國際實踐看,大概也得要中華民國先宣布獨立才行呢。這一集我在最後有聊到住民自決,也在近年來被不少學者視為取得領土主權的新規則,不過這是一個大主題,預計就下一集再來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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