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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08|一則關於戒嚴的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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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戒嚴的舊文〉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按:本文增補自吳宗謀,〈「戒嚴70」從何說起?〉,《向光》1(2019年11月),頁8–11。)


生活在臺灣的人們,對「戒嚴」一定不陌生;但你知道臺灣歷史上,曾經不止一次戒嚴嗎?

你知道戒嚴背後的法律根源嗎?戒嚴又與治理體制有怎樣的關係呢?


「距今5年前,筆者有幸曾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發行的《向光》雜誌上發表了一篇短文,分享筆者關於如何敘述戒嚴經驗的一些想法。……越來越多人知道,隨著『臺灣』定義不同,『戒嚴』會指涉不同的起迄時間,與不同的生活經驗。相對於此,可能在韓國事件以前,很多人會以為,『戒嚴時代』已經結束,戒嚴法應該早就不存在了。若非戒嚴法修正在立法院成為話題,恐怕很少人知道,戒嚴法不但仍然有效,內容更是從1949年1月以來始終如一。」


2019年,臺灣各界紛紛以「戒嚴70週年」為主題進行企劃;往前推算,指涉的正是1949年5月20日起,到1987年7月14日為止,為期38年又56天的戒嚴。在今日,提到「戒嚴」這個詞彙,人們往往聯想到的正是「那一次」戒嚴。但是,從歷史發展來看,這樣的理解其實值得商榷。


第一、戒嚴令施行的空間?

「如《戒嚴令》第1條所示,《戒嚴令》只針對當時中華民國政權所稱的臺灣省。而《解嚴令》的標題與唯一一條內容則載明,解嚴的範圍是臺灣地區。眼尖的讀者會注意到兩點:(一)『臺灣省』與『臺灣地區』是否一致?(二)屬於福建省的金門與馬祖等地狀況,似乎與臺灣省有所不同。」

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下,福建省沿岸的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島嶼,則最慢從1948年12月10日起,就因為《戒嚴令》,被劃定為警戒地域;這些地方要到1991年動員勘亂時期終止時,才有機會解嚴。但就在同一天,金門與馬祖的防衛司令部仍然宣布了臨時戒嚴,並獲得立法院追認。金、馬等地的戒嚴狀態,表面上持續到1992年,且出入境的管制,要到1994年才解除。


第二、戒嚴的手續完成了嗎?

「除了1949年5月19日的《戒嚴令》以外,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在1949年11月,也準備宣告臺灣省戒嚴,並且劃入接戰地域。然而監察院發現,這兩則《戒嚴令》,可能有手續不完備的問題。」

中央政府的戒嚴案是1949年11月2日由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月22日發咨文給立法院。但當時的代總統李宗仁在同月20日出境,抵達香港。因此這一則《戒嚴令》,可能缺少了總統簽署公布這一道手續。至於1949年5月20日起實施的《戒嚴令》,固然是依據《戒嚴法》第3條關於臨時戒嚴的規定所發布,然而該條也要求戒嚴命令應「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只是,行政院早在1959年,就已經注意到上述追認手續「無可稽考」。


第三、戒嚴時期,才開始軍事政府統治嗎?

「西方式法制下的戒嚴特徵,以法國《1791年7月10日法》為例,是文民組成的政府聽命於軍事長官的指揮,甚至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遭到軍隊的取代。……戒嚴的前提,是已經有非軍人負責的行政與司法制度在運作中。也就是有文民政府進行統治。」

從這個意義出發,不考慮是否有宣布戒嚴的形式、以及國際法上的差異等議題的話,1895年日軍與中國辦理主權移交後入侵臺灣,以及1945年10月以後,由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接管時,臺灣、澎湖等地都進入了軍事政府的統治。


第四、這是臺灣、澎湖等地第一次戒嚴嗎?

「臺灣第一次施行《戒嚴法》,是因為日俄戰爭期間準備迎擊俄羅斯的波羅的海艦隊,而宣布從1905(明治38)年4月14日起,澎湖馬公一帶為接戰地域、實施戒嚴。5月13日,臺灣本島全島與沿海,也被指定為接戰地域。」

臺灣在日治時期,就有戒嚴的經驗。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時,日本雖然在臺灣實施戒嚴,但是日本統治全期,臺灣的在地漢民族(本島人)從未遭到現役軍人擔任法官的法庭審判,更遑論受到軍事法院管轄。不過,無論是否戒嚴,當時的臺灣、澎湖都還在軍警主導的殖民統治下。


進一步思考,「戒嚴」是否能直接等同於「國家」這個治理體制呢?回望過往,我們該如何檢討戒嚴時代呢?

本週的柑仔店新品,跟著吳宗謀的回顧,看看臺灣史上的戒嚴,並一同思考、辨明戒嚴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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