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離婚後,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另外一方原則上擁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探視權)。未成年子女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與未取得親權方斷絕親子關係,和其保持連繫維繫感情,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2 那些狀況下可行使探視權:
2.1父母已經離婚僅一方取得親權,他方取得探視權。
2.2父母已經分居超過六個月,未同住方取得探視權。
2.3離婚後雖是共同行使親權,但並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未同住方取得探視權。
3.探視權與「友善父母原則」的關聯性:不妨礙他方探視權行使,即是友善父母的表現。
4.關於會面交往的方式,先由父母雙方協議之,當協議不成或內容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調整時無法取得共識,則聲請由法院對會面交往的方式進行裁定。
5.每個家庭會面交往方式,是依據各自狀況調整。法院會依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盡量維持平日生活的穩定性,而將探視時間放在假日、寒暑假、特定節日。這個已經裁定的內容,在雙方同意下,可進行局部變動調整。
B.關於探視權運行上幾個小議題:
1.可否因為對方逾時、孩子年幼且無意願、疫情期間一方染疫…而不依照法院裁定方式進行探視?探視權存在的意義,是為了讓孩子擁有父母的愛,雙方應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下,進行局部的調整,如對年幼孩子以逐步增加時間方式來會面;當週染疫則改成下週探視。
2.有部分父母為爭取孩子親權,而對沒有家暴行為的他方提出民事保護令聲請,但在親權爭取上不一定會成功,因為對大人家暴不等同對小孩家暴。而且因為家暴令核發,致使他方須在監督下進行會面交往,對探視權行使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也是一種傷害。
3.面對一方蓄意妨礙探視權時,可以如何處理?不需要一開始就聲請改定親權,可以依照-履行勸告、法院對不配合方處怠金的間接執行、交付子女之直接執行等順序,請求對方配合。
總結:
今日提到有:探視權定義及存在意義;友善父母原則與探視權關聯性;探視權被妨礙時可以怎麼做等等…。
考量離婚後對孩子身心各方面的影響,不要當離間父母,在孩子面前一直灌輸他方不是,可能會讓孩子產生認同上錯亂,影響身心甚鉅,對孩子都是傷害。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