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來跟同學們分享個重要國考議題: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
(一)內部效力:是指借名人與出名人間所約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問題
就內部效力部分,實務見解過去認為借名登記契約為消極信託,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助長脫法行為,因此無效。但目前最高法院已變更見解:只要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或內容無違強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且原因正當」,在此前提下,「依契約自由原則」,即為有效。
(二)外部效力:是指出名人處分給第三人時的效力問題,實務及學說上有三說
1. 無權處分說
2. 折衷說
3. 有權處分說: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