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史

古代税收漩涡:南朝丁税与民间的艰辛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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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带你穿越回南朝,揭示当时繁重的税收如何重压在百姓肩上。探讨各种“杂调”背后的故事,以及民间如何自发组织来缓解经济压力。此外,还会讲述官府如何对民众的负担视而不见,增加税种,无论男女老少,人人都需要贡献劳力,让我们一起见证这段艰苦的历史。

南朝对编户齐民的目耕小农的剥削,除了上述的田租、丁减、田税(亩税米二升)、禄绢、禄绵、禄米等主要项目以外,还有各种杂调,如:
口钱:《南齐书·豫章王嶷传》: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夏, 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优评斛一百”。《梁书·武帝纪》: 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丙寅,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口钱的征收额,和口钱究竞始于何时、终于何时,已无从考查,至少从公元480年到502年,这二十二年中有过这类口钱。
塘丁税:会稽一带,“边带湖海,民丁无士庶皆保塘役”。这种塘役是民自动组织起来的,“良由陂湖宜壅,桥路须通”,因地制宜,由民间自己作出安排,因而“均夫订直”,也是由民间自己来决定。而且各个地区情况不同,“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 若乙限坚完,则终岁无役”。并非每个地区都得负担这种塘役。 南齐建元(公元479至482年)初年,因为军事用度紧张,开始征收塘丁税,“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 齐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则为会稽太守,请求政府把塘丁税列为正式税收,收到的税钱,都送往台库,这样就变成“租赋之外,更生一调”。塘丁税本来是用来修理海塘湖陂的,现在“悉评敛为钱”,送往台库,海塘湖陂却没有拨下款项来经常加以修理,“致令塘路崩芜,湖源泄散”(《南齐书·王敬则传》),造成了破坏生产的严重恶果。到了南齐东昏侯萧宝卷在位时期(公元499至500年),进一步扩大塘丁税的征收范围,下令“扬、南徐二州桥桁(浮桥)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供太乐主衣杂费”(《南齐书·东昏侯纪》)。因此也造成了“所在塘渎,多有隳废”的同样恶果。
酒租和盐赋:南齐东昏侯永元二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南齐书·东昏侯纪》)。陈文帝天嘉二年(公元561年),“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陈书·世祖纪》)。
杂调: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征发,如东晋建元元年(公元343 年),庾翼为都督江荆司雍梁益六州诸军事荆州刺史,出兵北伐, “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亮传弟翼附传》)。 这是带有军事性质的征发,只有在非常时期才能这样做。另外如《宋书·武帝纪》所载刘裕在义熙八年(公元412年)下敕:“台调癸卯(东晋安帝元兴元年癸卯,即公元403年)梓材、庚子(安帝隆安四年庚子,即公元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这两项临时性征发,一项实施了九年,一项实施了十二年,才被刘裕下令撤销。所谓杂调,就是指这些临时性的征发而言的。这些都是正规的田租户调以外的额外剥削。杂调的种类尚多,雉头、鹤氅、白鹭缞,有时都成为临时性征发的对象9。名目繁多, 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1。
农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两晋之制,十三岁为半丁,十六岁为全丁,往往不论半丁、全丁,都被征去服劳役,十三岁的孩子尚未发育,也要他承担成人的劳役,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连当时的统治阶级学者也要说这是有“伤天理”(《晋书·范汪传子宁附传》)的了。宋元嘉之初,把十五岁至十六岁的改为半丁,十七岁的为全丁(见《宋书·王弘传》),但是从元嘉十七年的诏文中,还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宋书·文帝纪》)的话看来,可见命令是命令,事实上连妇女童幼,那时还都要去服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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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史By 妙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