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023
定覺法師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這是二十二門中的第十六門,內外門。即十八界中那些屬內,那些屬外?
「內十二眼等」,是指十八界中,六識所依的眼等六根,及能緣的眼等六識,因為這十二個與有情親近,所以稱為在「內十二眼等」。反之,能所緣的的色等六境與有情疏遠,所以稱為在外「色等六為外」。
所以,若問:十八界中有多少內界?答案即是除了色等六塵境界外,眼根界等十二界便是內界,而色等六界是外界。
原因是,若為眾生相續所攝受,便是「內界」;而於眾生相續沒有攝受,便是「外界」。所以他的分法並不是如數論派所主張:「凡是有我就屬於內;除我以外的地水火風等法,均屬於外。」
然後是第十七門,同分、彼同分門。
同分的意思就是有依,能「作自業」,做自己該做的事情,而彼同分就是「不作自業」,亦即沒有做自己該做的事情的意思。
「法同分餘二」,所謂「法」是指法界,十八界中只有法界是恆常有依,而其他十七界既是相應,亦是有依。
那,什麼是「有依」?什麼是「相應」?
有依,亦可稱「有依根」。意思是它正在做自己的事情,就稱為「有依」。例如眼根正在做自己事情的時候,便是「依眼根」。
而當眼根正在見色法時,其他的色法或者其他根未起作用,因為還未有做自己須要做的事情時,這時的耳根等其它根則稱為相應根,而其它色法即稱為相應色。
所以有很多名相須然大小乘都有,但它們的含義往往不同。例如:一般所說的相應,是指同一個時間中心王和心所相應出現,心王、心所同時存在,這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相應。而這裡的相應是與它彼同分。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對於相應和有依,自証是指自己明白了知自己的心也是以是否做自己的事情來安立的。做自己的事情叫有依、同分,不做自己的事情稱為彼同分、相應。比如在熟睡的時候,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都沒有取自己的境,這時的根便是彼同分。彼同分,而正在起作用的根又可稱有依根,這是從根方面來分。
從境方面分,外境正在產生自己的根識,比如外境色法正在起產生眼識的作用,這種色法稱為有依色,此時沒有產生耳識的聲音,因而叫做相應聲。六根六識以及除法界外的五境,都有起作用和不起作用兩種情況。
這是在《俱舍論》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什麼叫做有依,什麼叫做相應。
在玄奘法師的譯本,有依翻譯為同分,相應翻譯為彼同分。
此處有一個疑問:每個法都會做自己的事情,使如色法會產生自己後面的一剎那,或者成為其他法的對境,可以做很多事情,那是不是所有法全部變成有依法呢?
不會,原因是此處的做事是以根、識取外境方面幻講的。比如聽聲音是耳根的事情,鼻根聞氣味、舌根品嘗味道、身體領受觸感,這是每個根各自的事情。
眼識見外境色法,耳識的事情是聽聲音等……這些是識的事情;而外境方面,產生眼識是色法的事情……依此類推,所以,十二處各自有各自的對境,亦是唯一能取這一個境,其他境不能取,根據根境識之間的關系來分,它們之間互相起作用,叫做有依;沒有起這種作用,稱之為相應。
所以十八界中,法界唯一是有依,除法界以外其他的十七界,既有相應亦有依。有依和相應之間的關係,學習《俱舍論》的時候必須通達,這樣在分析後面的問題時會比較簡單。
一切有部宗不承認「自証」(自証是指自己明知自己的心),而是承認兩剎那認識諸法,因為對於諸法無我之心的對境,第一剎那照見除了自心識及與之一起出現以外的法。
自証是指自己了知自己的心,有部宗承認心識實有,因此不承認自証。他們認為:在一剎那間了知所有法不合理。因為第一剎那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心。
想要了知諸法,必須要兩個剎那,也即第一剎那照見除自心識及與之一起以外的法,第二剎那以回憶的方式,了知自心及與心一起產生的法。
有部宗認為:如果承認自証,就變成一剎那間認識諸法了,實際並非如此,因此法界恆常是有依。餘下的十七界既是相應也是有依。
法界必然為意識所緣,因此只有「同分」﹔其他十七界即有「同分」也有「彼同分」,所以「法同分餘二」。
為什麼這麼說了?
(1)六境,其中色、聲等五塵境即可以被眼、耳等根所緣,因此存在同分,同時,也可能被意識所緣,因此存在彼同分;但是法界只能為意識所緣,而且存在一種修行方法叫做無我觀,可以觀過去、現在、未來的一切法無我,因此法界必定被意識所緣,必定為“同分”。
(2)六根,這六根都能做自己該做的事情,存在同分,不多做解釋,這裡說一下六根存在彼同分的問題,對於眼等前五根,都存在它們所沒有感觸到的、永遠也感觸不到的色等前五境,如身體中的肝臟的紅色,雖然曾經存在過,但隨著人的死去、燒毀,無論是在過去、現在、未來,都不為眼所見,沒有發揮自己作為色境的作用。
(3)對於意根,只是要產生的法,無論是過去、現在、未來,都必然為意根所緣,解釋同前,但是對於缺緣不生的 “不生法”,無論是過去、現在、未來,都不可能為意根所緣,因此是彼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