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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074(分別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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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074(分別根品)
定覺法師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得、非得。
得就是獲及成就,獲就是得並成就,成就亦即得與獲。
初獲名得,得已不失名成就,所以有云:「最初得名得,後數數得名成就。」
「得謂獲成就」
什麼叫做得?得有能得、所得的不同,例如我現在得到一隻茶杯,得茶杯的得是能得,而茶杯為所得。
其實一般得就是獲的意思,如獲得。而本論把它分為二:
一、從來沒有得到的,現在開始得到了,名為未得今得。如受戒而得戒體一事,在未受戒前名為未得戒,正當受時名為得戒。
二、曾經得到,但其後又因他緣而失去了,雖然是失去,但現在又再一次獲得。如入定,可能在某次能寂然入定,但之後來退失了,名為已失,但若然能稍加精進,那定境再一次現前,名為今獲。
另外,成就的意思是得已不失。如受戒後,在未破戒前,不管經過多少時候,戒體保持不失,便名戒成就。
由於有獲、得二種,所以隨獲、得而有的成就,亦可分為二種,即未得今得已不失,及已失今獲已不失。
不過,有人把得已不失分為二種,說成是「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複不失!」以配合上面的未得今獲,已失今獲,那是有矛盾的,因為已得就是不失,不失就是已得,二者的意義是沒有差別的。假使一定要勉強分別的話,則應安立那在成就中分為初、後,就是成就之初叫得已,成就已後稱為不失。
「非得此相違」 
非得就與得相違,名為非得。非得也可分為二種:
一、例如有一戒律從來沒有失過,但現在卻失了,名為「未失今不獲」。
二、若先前失去後又重獲,雖重獲但今又再失了,名為「重得今不獲」。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減」
以上明白得非得的體性,那什麼是得、非得的所依?所謂所依,就是依於什麼而有得非得。偈頌:「得與非得於,唯在自相績,及二滅中有。」
一切法離不開有為、無為。於有為中,又可分為有情與非有情,而有情界中又有自、他之別。
自相續,是指自己身心的延續。意思是說:我們不管是得戒、得定、或得灌頂,都是在自己相續不斷的身心上而得的,決不會在他相續的身心上得,因在人與人之間,無有成就他身之法的,更不會在非相續的自然界得,因在情與非情之間,不可能成就非情法的。
假定在我人的生命體上,成就非情之法,那就破壞了諸法的法性,因為這樣一來,在同一相續上,就分不出是有情還是無情,或者就無情可以成為有情,有情亦可以成為無情。
假定在個己的生命體上,成就他身之法,那就有三大過失:
一、壞趣:趣是五趣,例如,人理當成就人法,假定也成就豬馬牛羊等法,則人的生命應該有畜生苦?或畜生亦有人天的樂才對。
二、壞身:身是身體,如男性理當成就男身之法,假定也能成就女身之法,即承許男中有女、女中有男了。
三、壞業:業即事業,如比丘有比丘所應做的事業,大將軍有大將軍所應做的事業,若比丘成就將軍業,將軍成就比丘業,那就分不出是將軍還是比丘,豈不是破壞了人類的事業嗎?所以於自身心,不得成就他身之法。
於有為法中,唯於自相續有得非得;於無為法中,唯於擇滅非擇滅的二滅有得非得。為什麼呢?因擇滅是所證法,所以有得非得;非擇滅是礙法不生,所以有得非得。
至於虛空無為,既非證法,亦非礙法,所以不論得與非得。擇滅是離系縛而得的,當證得擇滅時,就是有得,未證得擇減時,即是非得。
如以證未證者分別:於苦法智以上,以無漏道離去系縛的四向四果的聖者,固已成就擇滅,就是以有漏道斷惑的異生,也巳成就擇滅。
反之,見修二惑全未斷的凡夫,固不成就擇滅,就是于初刹那苦法忍位的具縛聖者,也還沒有成就擇滅。不成就擇滅就是非得,成就擇滅就是得,非擇滅是由緣缺不生而得的,當正緣缺而共法不生時,就得一非擇滅,足為有得,而且這是一切有情無不成就的,但若緣會而其法正生時,就不得非擇滅,是為非得。不過,非擇滅得,於有漏無漏中,唯屬有漏而不適於無漏的。婆沙百五十七說:“非擇滅得唯是有漏”。如上所說,可知得非得唯在二滅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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