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105(分別根品)
定覺法師
問:一方面說一切法都是所緣緣,但另一方面又說一切法都是增上緣,那兩者有什麼分別?
《俱舍論》的睇法是,當心王心所生起的時候,基本上心王心所是可以緣一切法。但亦有例外,那就是心王心所自己的俱有法「得」及「得」的「生、異、滅」,這些都不是心的能緣,所以不是所緣緣。但它是俱有法本身的增上緣,所以增上緣要比所緣緣大。
即是說,在第一念生起的時候,俱有法「得」並非心的所緣,因為俱有是同時生起的。同理,與心王心所同時生起得的生、異、滅等法,亦非心的所緣。因為第一念俱生時不能成為心的所。「故俱有諸法,未嘗為所緣」,所以這時那些俱有法,不會是心的所緣緣。但這個俱有法,本身可以是有法得及其生、異、滅的增上緣,所以增上緣的範圍比所緣緣要寬闊。
所以,增上緣的意思是所作寬廣,所作的作用寬廣,名為增上緣。這道理跟能作因一樣,把自己去除後,把所餘的一切法,都構成是有法自己的增上緣。
所以,雖然增上緣與所緣緣的範圍都是一切法,但增上緣比所緣緣範圍比較大一點,所以分開兩個來解釋。
二因於正滅 三因於正生
餘二緣相違 而興於作用
如果要從《俱舍論》的角度來分辨因及緣,我們便可以從「取果、與果」來認識。因是從果的因本身來解釋。而緣可以是從能生果的方面來解釋,所以嚴格來說,雖然兩者大家都是描述同一件事,但始終有不太一樣的地方。
說六因時,有取果及、與果,因為六因亦是緣,所以緣亦有取果、與果,但基於緣的取果與六因的取果一樣,所以《俱舍論》略而不說。而說因的時候,取果的作用是重點。現在說緣的時候,與果作用,即就協助果生出來的作用才是重點。
二因於正滅,三因於正生,
餘二緣相違,而興於作用。
頭兩句說因緣,第三句說明等無間緣、所緣緣。
二因於正滅,是指因緣中的其中兩個因,在正滅的時候生起作用。三因於正生,即是指因緣的另外三個因,在正生的時候生起作用。這二因三因都是指因緣。一個是正生,一個是正滅。
因緣含有五個因,這裡面的相應因、俱有因,「於正滅時而興作用」。相應因、俱有因在法正滅的時候,生起與果的作用。
正滅的時候, 正滅是指現在世的法。所以正滅,就肯定是現在法,所以正滅能於現在世能有生起的作用。若站在滅相位觀待,滅後之生位便是未來法。
所以,如果是滅相生起後之「正生」,「正生」必定在未來,所以還沒有生起,而「正滅」,正在滅,那便肯定是現在。當滅了後就成為過去了,以此滅相居現在之原故,所以異、正滅都可以在現在。
這裡的「作用」是與果的作用,因為相應因和俱有因,它們是因與果同時的,既然是因果同時,那它們與果的作用也就肯定在現在世出現。所以它正在滅的時候,即現在世已能生起與果的作用。
三因於正生
因緣有五個,當中還有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
這三個因在果法正生的時候生起作用。而正生就剛才所指,果還沒有生出來的意思,所以正生是未來法,有法經過了正生而構成生相,生相是現在法。「生現前故,名正生時」,在生相現前之前的時候,便稱為正生。
這三個因,到生相的時候,便生起興果的作用。這個果快生出來,這三個因幫助它,協助它生出來,這便是在生相的時候起作用。所以正生是果還沒有生出來,幫它起這個生果作用。
這兩句是講因緣,四個緣的第一個緣。因緣是五因性,兩個因是正滅的時候生與果的作用,三個因是正生的時候生與果的作用。
餘二緣相違
餘二,還有等無間緣、所緣緣,這是餘二緣。
這兩個緣生起與果作用的時候,跟前面兩個正相反。
如等無間緣,唯於果法生的階段,發生與果的作用,因為後念心心所生時,前念心心所會讓給它的位置的緣故,所以與二因於正滅位有用不同。
若所緣緣,唯於能緣果法滅的階段,發生與果的作用,因為心王心所要在現在時,方能取境的緣故,所以與三因於正生位又有用不同。
果在正生的時候,等無間緣起作用,前有法讓開位置,讓後面的有法生起來。所以說,「與前二因,於正滅位」,與前面二因的「正滅」位相反,因為這裡是「正生」。
等無間緣的作用是,果法要生的時候,讓給後面的法一個位置,讓後面的能生起。讓開的時候,後面的準備上來但還沒有上來,所以是「正生」位。所以等無間緣是在果法正生的時候起作用。
與前三因,於正生位是反過來的。為什麼說所緣緣要正滅呢?
因為所緣緣於正滅位方能生興果作用。而這個「正滅」不是已經滅掉了,而是現在世的正滅未滅。
所以這個所緣緣,必定要在心王心所生出來的時候才能起作用,如果心王心所沒有出現,那又怎能取境呢?所以唯有心王心所已生,到現在世,方能取境。
所以增上緣很廣,包含很多法,它的作用是不障。一切法,正生的時候不障,是增上緣。正滅的時候不障,也是增上緣。所以增上緣與果的時候,正生也好,正滅也好,增上緣都有作用,因為它的作用就是不障。因為它沒有定的局限性,頌裡沒有說,但意思也包在裡邊了。
這裡講四個緣與果什麼時候起作用,可以對照前面的六個因的取果、與果。
要掌握這個原則,講六因的時候,是從因上的角度來看問題;講四緣的時候,是從果上的方面來看問題。所以,兩個講的,字面上是不一樣,但意思是通的。把這兩個搞清楚,以後對六因四緣的作用,便可以更上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