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186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經部宗認為,例如物質性的東西,都是具有六方面的,看他在那一方面表現出一種什麼形態,就為他假安立一種什麼名稱,所以形是沒有實體的。
如箱頭筆,往這個角度看是長形,但往那個角度看是圓形。實有者就以為箱頭筆是長形、圓形都是實有的,但實則上,這不過是顯色的其中一個伸展而已。
例如有人拿火炬迅速奔跑,在旁看的人就看見橫列的長形火龍;待那人把火炬迅速旋轉,别人看起來,就是一個火圈。
由此可見,形色是沒有顯色以外的別類色體。有部學者聽了此說,當然不會接受,所以作出以下反駁。
假如,如你所說,形色唯顯一面多生,但我們的認識的事實卻不是如你說這樣,因為你並不承許顯色外的別類色體,但在日常生活上,在同一物中,我們可以產生兩種不同的認識,如一隻白色杯,我們見他是白色,就產生顯色的認識,了知他的大細,就產生形色的認識,兩個都是色法,而兩個色法都明顯不一樣,一個是顏色,而另一個是形狀,所以在同一物體上,肯定可產生顯色、形色的兩種認識,所以就能夠確立「對兩種色法的認識須觀待兩種色法」的道理,所以理應承認二者都有實體,不可說顯實形假。如冷暖的觸境,雖同為一身根所取,但因認識的不同,所以就有了差別。
「應二根取故 」
論主不同意他的這種說法,所以就加以破斥。假如你把妄執為實有的別類形色確定下來,那便構成二根取的過失。
如果按有部的說法,色法中有一類色法是形色,這樣有什麼過失呢?
便是一個色,有兩個根可以取。即二根取。 那麼二根取的意思是什麼?
我們說一個境,比如色境只是眼根取的,聲境是耳根取的,乃至觸境是身根取的,這是顯色的部分。
但如果說「形色」實在有的話,一個色法便有兩個根可以取,那就成過失了。
怎麼說兩個根可以取呢?
比如長短方圓,一是眼根見,眼睛一看,知道它是長短方圓,另外一個是身觸, 身體一碰也能知道是長的、短的、方的、圓的。但這明顯不會發生,這樣的一個「形色」,怎麼眼根也能取,身根也能取呢?所以這樣有過失。
如果只是身體去碰一碰就知道長短,那便因此而成二根取過,因為這個形色,眼根能取,身根也能取,這當然不對。而且在十二處中,眼取色,耳取聲,乃至意取法,沒有說一個色是兩個根所取的,所以說你違背了教理。
如果形色有實體就有「兩根取」過失的話,從這裡看,形色決定是假有,不是有實體,
如果你用身根觸碰,如手摸到的是「觸」到色法的長短方圓,那只是意識根據手摸到的東西來作判斷。因為手不能直接判斷長短,手碰到的只是硬的、軟的、冷、熱等這些。長短是手觸不到的,是意識裡邊起的分別心,而知道這是長的。
眼根取的也是這樣,我們直接看到的是顯色青黃赤白等。而長的、短的、方的、圓的,這是意識裡的分別。依顯色上的差別而在意識裡有這樣的概念,所以形色是假立的。
當然,如果說以觸取的長短,有部也都不能承許。而有部所承許的,是依顯色的形色。
經部就用觸取的長短,來證明依顯色取的形色也是假的。這是經部破有部所說形色是實有的宗,以觸這個比喻來破他。以有部所承許的東西,來破他不承認的東西。
所以,眼根對色法只是可以看到顏色等顯色,形色是基於顯色所建立的假有法。如果把這假有法構成真實,便會構成二根取的過失,即身根能緣觸以外的形色。 那邊違反了 十二處中某根只緣某一類塵境。也就是身體一觸碰就知道長短方圓正不正等概念上的東西,甚至身體一觸還可以看見顏色。這個明顯不合理,所以在傳統的佛教裡面,一個法只有一個根取,兩個根不可以取。所以「形」必定是假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