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188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頌文只舉前四種,另外用「等」字概括餘四。有部列舉的八大證明,在經部看來,並不能證承無表是實有。
(1)三色證:色法可以分為三種,即:有見有對、無見有對、無見無對。
而當中的無見無對,是一種既不可見,而又無所對的色法,亦為十一處所不攝。有部據此說為無表色,所以他反問經部:假定如你所說,沒有實有自體的無表,經裡所說無見無對色,指的是什麼?因此可知理應有無表色的存在。
但依經部的意思:所謂無見無對色,是由定力而生的定境之色,並非指的無表色,由於定境之色,不是眼根所取之境,所以說無見,亦由於定境之色,不障礙處所,所以說無對,所以,如此無見無對色,又怎可以之證明無表的存在?
(2)無漏色證: 我們現時的五根五境的諸色,其性質都是有漏的,而有漏色之外,當然有無漏色,於是有部就以這方式成立無表色。
但經部認為,無漏色也是指的定境之色,而色之所以得名無漏,也是因為它是依無漏定而生,所以無漏色不一定是無表色,亦不能構成是無表色之證明。
(3)福增長證 :中阿含經說的七福業事: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疾人,四、施看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乞食,七、隨時施。一個人能從這七方面行施,不管是在行住坐臥時,不論有心無心時,他的行施的福業,總是在那兒相續增長的。當知這增長的福業,就是無表色。
經部認為這亦不對,同樣地,因為經中說的福增長業,是在思心所的種子上假立的,並非如有部所說的無表色的存在。如當有人思念報施物,那思念的種子,同時就熏存於自身中,後來有時雖會起惡心或無記心,但前熏存的思種子,仍然微細相續,不斷不滅,所以漸漸轉變,差別生果,名為福業增長。這樣增長著的福業,又怎可以說為無表色?所以這不是有無表色的證明。
(4)非作成業證:例如教他殺,當有人想要殺害他人,但他只是指使別人去殺。從表面看,殺人者另有其人,但當殺者完成殺的使命,主謀者也成就了惡業道。這不作而成的惡業,在有部看來,就是無表色。
經部說,這也是以思心所的種子為體的,因為當正教他去殺時,那致殺的一念思種子,已熏存於自己的身中,相續不滅,等到受教者完成殺業,在能教者及倡者的生命體上,也就使所熏的種子,細微增長,而成就自身的殺業,所以在思種子外,不須有無表色。
(5)法處色證: 雜阿含經中說法處時,是說無見無對。既然唯說無見無對,便不是說「無色」,可見法處不遮無表色的存在(色包無色故)。所以,假定法處真的沒有無表色,直捷了當的就說為無色好了,何必要說什麼無見無對呢?
經部說:這依然是定境界色,所以依然不足以證明無表色的實有。
(6) 八正道支證: 在八正道中,屬於色法的有三支,即正語、正業、正命。修學聖道,到最後入於正定時,在定中,沒有身體的活動,所以沒有正業,不發語言,所以沒有正語,不乞食以資生命,所以沒有正命。
定中雖無此三支,但仍說是具八正道,就因正語等三,是無表色的緣故,由於定中具有正語等的三無表色,所以一出定後,立刻生起三正,而不起三邪。
假定沒有無表色,正語等三,出定之後又怎有三正現前?
經部說:不對!定中的正語、正業、正命,是在所起的思心所上假立的,並沒有他的實在自體。要知定中雖無正語等的三表業,但因有思心所,思起三正,依其思念之力,所以出定後起三正支,又怎會須要什麼無表色為因呢?
(7) 別解脫戒證: 受別解脫戒的行者,受戒後,雖然有時生起惡心或無記心,但其戒體,仍然相續,不斷不滅,這不滅的戒體,在有部看來,就是無表色,假定沒有無表色,那別解脫的戒體,怎可相續存在?
經部說:存在的別解脫戒體,是以思種子為體的,並不是什麼無表色,因思種子上,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所以就建立為別解脫律儀。
(8)戒為堤塘證: 塘是河塘。我們的身口七支,如河塘水一樣的容易向外奔流,如受戒,就可以戒為河堤,防身口七支的犯戒之過。既以戒為河堤,可知它有實體,假如沒有實體,那又怎可說為河堤?當知此戒河堤就是無表。
經部說:這仍不出思心所。當要我們受戒前,由誓願力,思念我從今後,決定不再作這種種罪惡,於是以後,每一念及,慚愧現前,能自制止,不使犯戒,是為河堤之義。這並不關於無表色的有無,純粹是依心的持受而如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