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俱舍論216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分別業品第四
近住餘亦有,不受三歸無,
稱近事發戒,說如苾芻等。
若受了五戒,之後再受八戒當然可以,但沒有受五戒的,也可以發近住戒。唯沒有受過三皈的,便不能受近住戒,因為不能發戒體的。
所以假使不受三皈的話,那你決定不能得近住的戒體。
不過,假使受戒的人說,他不知道要受三皈之後才能受近住戒、生起近住戒,或者忘掉了,或者搞錯了,直接去受近住,對受戒的人來說,只要一心地要受八戒,也因為他意樂心強而得近住戒,但是授戒的戒師有罪的。
所以我們做戒師的不能隨便。固然那個受戒的是得戒了,但是傳戒的人有罪。所以每次必先授皈依。
「稱近事發戒,說如苾芻等」
經部的說法,受三皈的時候,也叫近事。這個居士受了三皈,稱為三皈近事,給他授了五戒,便稱五戒近事。一個是三皈近事,一個是五戒近事。受三皈的時候,那時還沒有發五戒。
五戒中酒戒不能不受,其餘四條可以受一條、二條、三條、四條,隨你受多少,都可以。都能夠生起戒體,這是經部的說法。
若有部宗,受三皈即發五戒,即是受了三皈之後,便自動有五戒的戒體。並且若無五戒,便不能稱近事。所謂三皈近事,在有部是反對的。凡是講近事,決定要有五戒,實際上五戒的戒體,已經生起來了,所以說受了三皈依之後,本身五戒的戒體便已經發起,也就成了「近事」。
《俱舍論》引一部經上的話,「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皈佛法僧,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
引經上的話,受三皈,做居士的時候,要怎麼做呢?
假使有一些白衣的男子想成為男近事,首先要「男根成就」,受戒的男子當然要男根成就,假使對女子的話,同樣要女根成就。
因為有部主張皈依三寶是要得五戒體的,所以二根、黃門不能得戒,也不能受皈依。
然後是一心依靠、投向、求救於佛法僧。起殷勤的清淨心,真誠地自稱我是鄔波索迦。
亦即是說自己是居士,是鄔波索迦,希望世尊憶念我,慈悲護念我。如此說了之後,就叫鄔波索迦。
鄔波索迦就是近事,這是新譯,舊譯是優婆塞。
而經部的論師說,只要受了三皈,就是近事,不受五戒也可以稱近事。
而有部論師,他說離開了近事律儀(五戒),便不能叫近事。這是有部的主張,要受了五戒才能叫近事。
「稱近事發戒,說如苾芻等」
經部說,照有部你們這麼說,你與經典相違。佛說受三皈就是近事,鄔波索迦,你怎麼說要受五戒才能稱近事呢?
有部說,這個沒有矛盾,受三皈,五戒的戒體已經有了,可以叫近事了。
經部追問,你既然說受了三皈,五戒體已經有了,戒體什麼時候發的呢?五戒沒受,怎麼發起五戒的體呢?
有部回答「稱近事發戒」
在說是近事的時候發五戒。
「說如苾芻等」
打個比喻,在白四羯磨的時候,比丘戒就成立了,不要說二百五十條,才得比丘戒。三皈一樣的,三皈一說,五戒的戒體已經有了,這是用比丘戒的情況來做比喻。
《大名經》:「稱近事言,此時發戒」,意思是,當自稱我是鄔波索迦的時候,便發了五戒。《大名經》更詳細地引一下,經是這麼說的。「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此時即發近事五戒,稱近事等言,便發律儀故」,自己說近事等這句話的時候,五戒律儀就發出來了。
你來受三皈的時候,本來就有想求受五戒的心,所你說了三皈後,根據你的願心,就起五戒的戒體。經裡還這麼說:「我從今日,乃至命終,捨生言故」。
他從現在開始,乃至命終捨生,這個捨生不是自殺,是指捨殺生,就是不殺。「此經意說舍殺生等」,就是不殺、不盜、不邪淫、不妄語,自己稱了鄔波索迦之後,還要說從現在開始乃至命終,不殺、不盜等等,這個「捨殺生」略了一個「殺」字,就是「捨生」。「故於前時,已發五戒」,所以在說三皈的時候,已經發戒了,因為下邊還有五條戒的戒相。
「說如苾芻等」
再打個比喻,比丘也是這樣。「說」,指經裡說的,由如苾芻他不殺,不盜,不淫,這些跟比丘一樣的。比丘登比丘壇的時候,一白三羯磨,羯磨完了,比丘戒體就有了,這個時候還沒有給他說戒相,後來說四個重的學處,四個根本戒說一下,還有二百四十六條都沒有說,但是比丘戒體全的,都有了。
開始羯磨的時候,戒體已經有了,後來說四個重的學處、四個性戒,叫他明確這些事情不要做,「堅持」,要堅持不要做那些壞事情。這個只不過是叫他戒相認識清楚,並不是這個時候發戒體的。
「近事戒亦然」,比丘戒如此,近事戒同樣。先受三皈的時候近事戒體已經有了,後來說捨殺生等等,只不過是叫你認識戒相,不要違犯。比丘戒跟居士戒同樣的,戒體是先生的,後來是「令識相堅持」,知道戒相,不要殺,不要偷,一個一個具體的講了之後,使你能夠堅持不犯。所以說,稱近事(鄔波索迦)決定有五戒,這是有部的說法。
若皆具律儀,何言一分等?
謂約能持說,下中上隨心。
經部又問,照你這麼說,受了三皈依之後,都有五戒的戒體,那為什麼持五戒的時候,在四個性罪裡邊可以持一條、二條、三條乃至四條呢?
經部又引《大名經》來作證明,所以說若具律儀方名近事,何故世尊言有四種?一、能學一分,二、能學少分,三、能學多分,四、能學滿分。
如果一定要具足五戒才叫近事,為什麼經上佛說,近事有四種,一種是只能持一分的,即性戒隻持一條的,一種是能持兩條的,一種是能持多分的,三條的、四條的,一種能持滿分的?這是什麼原因呢?
「謂約能持說」
有部解釋,三皈時,戒體已經圓備,但是他能持的,可以只有一、兩條。所以就能持一分、二分、多分、滿分。所以戒體都是有的,但是你能做到的,可以少一點,持一條的,持兩條的,乃至持五條的。
「能持先所受」
所受的五條裡邊,能持幾條就能學幾條,經上說一分、二分等,是指能學多少。
反過來說,有部認為,假使不是照這個說法,戒體開始沒有得到,另外受的時候,可以受一條、兩條,便應當說受一條、兩條,怎麼是學一條、兩條呢?
如果說受的戒是五條,那麼五戒的戒體就變成了五條,而有部說戒體是全的,在五條裡邊,你是能持幾條,所以不能持並不是沒有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