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220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分別業品第四
律從諸有情,支因說不定,
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
律儀是從一切有情發戒,它的支、因,不一定。不律儀也從一切有情發戒,但是非一切因。
從一切有情發律儀。持戒是以一切有情為對象的。不殺生就是一切有情都不殺,不能說某些人殺,某些人不殺。經常聽到有些人說,對什麼什麼人我都可以好,而這個人是仇人,我不能夠對他持戒,不能夠對他發菩提心,這樣,根本不發戒,已經不用說大乘發菩提心。
菩提心是不能選擇對象的,同樣,持戒也一樣的,不能說別的有情我都不能殺,但這個有情可以殺,那是不行的。
對一切有情生起持戒好的意樂心,沒有例外的,這個才生律儀,律儀有功德的原因也在這裡。
一般人的不殺,是沒有看到恨的東西,這一天你沒有殺,也沒有做其他壞事,好像你也持了五戒,實際上,這與持戒不一樣。受戒是有善的意樂心,對一切有情發誓,絕對不傷害他們;不受戒就根本沒有發誓,當碰到惡的、你恨的,你還是會殺害它,現在不過是沒有那個緣,所以只是沒有殺的因緣而已,兩個是差得很遠的。
所以說對一切有情「住」了善的意樂心,不去侵犯他們,不去偷他們的,那才發律儀。但只要還有某一個有情是例外,那便不是於一切有情住善意樂的話,就不發律儀。
所以,當你不是對一切有情起善的意樂,還有一個例外,那你惡的心沒有全部息下去,這樣律儀就不能產生了。所以律儀的對象決定是一切有情。
「支因說不定」
但是支、因不一定,支是七支,身口七支,因是受戒的心。
「支不定者」,律儀的支不同,如比丘戒從一切支得,把身三、口四一切犯的東西都止了,所以稱為一切支得。
有的從四支得,勤策、近事,這些戒略一點,沒有開得那麼廣,只說了四支,身三、口一,即殺、盜、淫、妄,所以說支不定。
而當一個人,前後分別受了近住戒、近事戒、勤策戒,如果受每一種戒的時候都是以下心,那住戒就是非一切因,或者全部是以中品心,或者全部以上品心,住戒都是非一切因。
比如以下品的心受近事戒,以中品的心受勤策戒,以上品的心受比丘戒,這就有了一切因。他身上有近事戒,有勤策戒,又有比丘戒,下品的、中品的、上品的都有,這就是一切因。但是一切因,也是分開的,某個戒是上品,某個戒下品,只不過他身上同時具足這三品。「具此三心,名一切因」,當一個比丘身上,這三個因都有,叫一切因。
前面說的要對一切有情,這是一個條件,你要得到比丘別解脫戒,不能有五個定限,如果有,就得不到別解脫戒。哪五種定限呢?「有情、支、處、時、緣」。
什麼叫有情的定限呢?是於有情裡邊起定限,有一些有情我是不殺的,但是某些有情要殺的。某些外道,他們的戒條說人是不能殺的,但是有些動物是上帝造給他們吃的,可以殺。某一些可以殺,某一些不能殺,這個有定限,這樣不發律儀。
所以,盡管外道有很多的善事,但也不發律儀。要發律儀,決定是遍一切有情,什麼都不殺。有的人說,林子裡的野獸要殺的,或小的虫虫殺了也沒有關系,這些都不對的。反正殺戒,是一切有情都不殺,才能發律儀。如果有定限,某些要殺,某些不殺,那就不發律儀。
第二,支不能有定限。什麼叫支定限,比如某人說「這幾條戒我可以不犯的,但有某一條我非犯不可」,這個不發戒了。除了近事戒,可以暫時學幾條,其他的比丘戒、近住戒、沙彌戒等等,你說我受三條,不受幾條,那個不行,必須要全部受。如果你開始的心就這麼說,你說比丘戒裡二百五十條,只能受二百條,另外五十條不持的,這樣不發戒。這是支分不能有定限。
那麼這裡說,你某些戒能持,只要說一條不能持,這就不行。有些人經常會說這個話,他自以為很聰明、很有見解,好像也很老實,他說這些戒我都能持,就是這一條我不能持。這樣,不發律儀,這是支分的問題。
第三,處定,他說:「在某些地方,我可以不殺的,離開了這些地方,要殺的。」比如說在城市裡我不殺的,跑在山裡邊,那些野生的動物我要殺的。或者是自己國家的人不殺,其他國家的人,我要殺的等等,這些都不能,處所不能定限。
時定,比如說,唯於佛的聖誕日,或者是他自己認為什麼好的日子,這些時候,他可以不殺,那麼其他的時候,他要殺的。這一類有時間條件的也不行,不能發律儀。
緣定,緣就是因緣。我在某些因緣下可以不殺,但是某些因緣來了如戰爭就要殺,這個也不行。平時都可以不殺,打起仗來非殺不可。這樣子也不能發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