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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239 (分別業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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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239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有情具名色,名身等處起」
業道的依處是什麼?它從哪裡產生的呢?它是從有情、從資具、從名色,還有名身等那些地方起的,這些是業道的依處。
所以業道所依的地方有四個:「有情」處;眾「具」處;「名色」處;「名身等」處。
這十惡業道裡邊,殺、粗惡語跟瞋恚,決定是對「有情」的,所以起的地方只是有情。雖然對非情也可以起瞋,罵它一頓,但這個罵非有情不是業道。或者他走路碰到一個樹枝,把樹枝打斷,業道也不成,因為對方不是有情。如果把一棵樹砍掉了,也不成業道,過失亦比較輕。但如是針對有情的,過失就重了,就是業道。所以殺、粗惡語、瞋恚,要對有情才能起的,而對非有情則不成業道。
第二個「眾具」,包括「有情」和「非有情」。凡是人家所享受的東西,假使是女人,是她丈夫所具有的,或者是沒有出嫁的女孩子,屬於她父母的,這也都是眾具。屬於人家用的東西,比如偷金銀,是物質的資具,也可以算在裡邊。假使偷貓、雞、狗、牛等,都是有情處。假如偷金銀,那是物質,非情。邪淫,決定是有情處,不是有情處不成業道,因為非情過輕。貪是通有情非情,無論是貪物質,還是貪有情,這兩個都能起貪業道。
只有邪見是從「名色」處起。邪見怎麼是名色處起?一切有為法,一類是物質的,一類是非物質的。非物質,就是受想行識,受想行識裡邊有「名」,講十二因緣的時候,把非物質的東西都以名來代替。所以用名色就可以包括一切有為法。
「色」是色蘊,名是其他的受想行識,非物質的蘊都包在名裡邊。一切因果都不離開有為法,有為法以名色包完了,一切因果都離不開名色。
再說因果是什麼?就是四諦。流轉的因果是苦、集二諦,還滅的清淨因果是滅、道二諦。邪見撥無因果,所以說是名色處,因果寄托在名色上,所以,當有人把名色的因果抹殺了,所以說邪見是從名色處起。邪見是撥無因果,因果是通過名色來表示的,所以說從名色處起。
虛誑語、離間語、雜穢語,這個所依處不一定是人,虛誑語什麼內容都可以有,那麼它從什麼地方起呢?
名句文身(聲音)。
我們說的話是包含意義的,這個意義就是名句文身,單是聲音,不詮表意義的,不叫名句文身。下雨的聲音不代表什麼意思,亦沒有名句文身,沒有虛誑的、離間的那些作用。
要能夠詮表意義、有一定概念的才是「名句文身」。虛誑語也好,離間語也好,雜穢語也好,都代表一定意義的,所以一定從名句文身等處起。所說各式各樣很多的謊話必依名句文身。等,就是名、句、文這三者。
俱死及前死,無根依別故,
軍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
殺生由故思,他想不誤殺。
「俱死」,假使行殺的跟所殺的人同時死,或者是行殺的人死在前頭,所殺的人之後才死,這個行殺的人便沒有根本業道,因為他的身體,所依身已經調了一個。這一輩子的身體(殺人的身體)已經死掉了,另外換一個身體,中陰身也好,投生也好,是另外一個依止身,所以根本業道沒有。那沒有罪嗎?殺人的罪還是有,只是沒有成根本業道。
這便是「別依生者」,意思是說,殺生加行所依止的生命體,早已成為過去,現在雖有另一新的生命出生,但他未起殺生加行,不是殺罪所依止身,所以不可說他成殺業道,否則的話,那就太不合理了。
假使你一個炸彈丟過去,對方被炸死了,同時這個炸彈也把你炸死了,兩個人都死掉了,這是俱死,沒有業道,這是第一種。
「前死」,殺的時候,一刀砍過去,他還沒死掉,你卻被人家打死了,有沒有根本業道?也沒有。什麼叫無根呢?俱死也好,前死也好,沒有根本業道,但殺人的很重的加行罪是有的。
殺惡業道的根本業道的成立,究竟是由什麼而建立的呢?起碼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殺生的加行,一是所殺的命終。在這兩者當中,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得成為殺生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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