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240 (分別業品第四)
定覺法師
「軍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
如於軍隊之中,在多數人追殺某一人的時候,可能最後只有一人達其目的,但在《阿毗達磨論》的角度看來,其他參與者,雖然沒有直接殺害某人,但他們是具有同等殺人的惡業,亦即是一切皆成殺生業道的。若有由於他力逼迫而參加殺人的集團,如果立誓是為救護自己的生命,乃至命終亦不行殺,既沒有殺害的心,當也就沒有殺罪,但若進入後,因而即與他人具有同等的殺心,便是也就具有殺罪了。
「殺生由故思,他想不誤殺」
不獨佛教重視,如耆那教,亦極重視不殺生。殺生是在一切十惡業道中,惡行最重的。然而,若要完成殺生重罪,須具五個條件:
一、要先發欲殺生的「故思」,即先要故意地發起殺生的動機。
二、於他有情,「他」即不是自己,因為自殺是不成業道的,「有情」即不是非有情,因為斷殺非有情是不成業道的。
三、生起他是有情之想,「他想」不是自想,因為於他作自身想,殺了是不成業道的。
四、作殺「加行」,就個在偈頌沒有明示的,但亦是五個條件之一。加行,例如手裡拿著刀,然後走到被殺者那兒,準備完成殺生的事。
五、「不誤殺」,就是對想殺的這個有情,就唯殺這有情,不誤殺其餘有情。
那麼,誤殺是否也可說是完成殺生根本罪呢?
耆那教主張誤殺也成立殺生罪,理由是:如誤觸火同樣會被火所燒一樣。
但佛教並不認為誤殺也成立殺生的罪,因為佛教認為最主要的是動機,所以,即使自己不下手,但以殺意令人行事,如前所說,亦成立殺生罪。
頌文的最殺字,包括兩個條件:一是殺加行,二是不誤殺。
不與取他物,力竊取屬己。
欲邪行四種,行所不應行。
不與取,是盜竊或強取巧奪的意思。這是次於殺生的惡業道,亦為佛陀說得最煩瑣的惡業道。
據《五分律》說,比丘如盜竊五錢以上價值的東西,就被判為波羅夷罪。
如摩竭陀的阿闍世王制定,盜五錢以上的東西,處以死罪。然而盜罪成立的條件,如前所說殺生罪一樣,須要具備五個條件:
一、要由先發欲盜故思,即先要故意的發起偷盜的動機。
二、於他物中,不是自物,自己盜取自己的東西,不得算為盜罪。
三、起他物之想,如果以為那東西是自己的,就是取來也不成為盜罪。
四、作盜加行,從這兒走到盜取的那兒,完成偷盜的準備。
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五緣中的不誤、故思、他物想三者,是從前頌所流來的,在這兩句頌中,並沒有頌出,其餘他物及力竊取的二緣,是此半頌所明說的。
關於盜業,有很多可討論的,例如挖取地下的東西,犯不犯盜罪呢?
《俱舍》說:縱然是無主的,因伏藏物,是國王的,所以如盜取他,就構成了盜罪。
《婆沙》說:人民的所有權,僅是及於地上物,地下的東西,不屬人民所有,所以盜取者,如取地下的伏藏物,就對國王犯罪,因為這是國家的,但屬兩國中間的東西,如取的話,沒有輪王出世,還是判為無罪的。
所以,不單止地上的東西不可取,就是空中或地下的東西,也禁止盜取。
其次,關於盜取寺院塔廟的所有物,也為佛教所絕對禁止的,因為這是三寶所有物,持主雖沒有特別的私欲心,但若盜取,對於如來及眾僧,就成立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