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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哪些法條呢?
通知你去警察局,該怎麼辦?
偵訊筆錄之有罪無罪的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涉及的法條有哪些呢?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偵查不公開與陪偵
什麼是緘默權?真的可以保持沉默不說嗎?
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也提出同樣的見解:「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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