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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職於臺北市中正一分局仁愛派出所的陳姓警員,去年才剛因為偷拍女同事洗澡的畫面遭到法院判刑,卻沒想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居然會在勘驗陳姓員警電腦時,又發現了第三段偷拍畫面。被害女警得知此事大為憤怒,不但拒絕和解堅持提告,檢察官也因為陳姓員警的行為嚴重影響到警譽及警界形象,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名男網友在整理房間時,意外發現一張過世的母親所藏起來的支票,雖然依照票面上的記載看來可以兌換30萬元,然而距離上面所記載的發票日卻已經過了25年之久,讓他好奇地將支票PO上網詢問是否還能夠使用,因而引發網友的討論。
在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會分成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除了因為證據能夠保存的期限有限,也因為在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時候,敦促被害人記得要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說當被害人知道犯人是誰,等了六個月都決定容忍他而不去報警,那麼法律將不再賦予你提出刑法上告訴的權利。
AB鄰居如果因為房屋漏水的問題產生了官司訴訟,B方因為敗訴後,把A方的資料上傳到YOUTUBE會不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呢?法院會怎麼看呢?
如果朋友、親人、同學跟你借錢,又拒絕不了怎麼辦?
結婚後,你幸福嗎?
讓我們來討論新立法的「跟蹤騷擾防治法」
「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我等你去提告,你一定不敢你這個小孬孬﹗」
「家暴」不是單指身體上的暴力喔!!包含精神或經濟的騷擾、控制、威脅都屬於家庭暴力。
今天來聊聊一則新聞,也是之前常來諮詢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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