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之規範,交通部為我國民用航空保安主管機關,民航局依交通部指示執行航空保安相關業務,爰此,民航局為符合第17號附約之規範,除自民國91年成立「航空保安查核小組」,依國際規範推動及調整我國民用航空之保安機制,另更於民國92成立保安專責單位,專責航空保安相關政策、法規及標準之制訂,以確保我國境內民用航空運輸之安全,並防止地面及空中之非法干擾事件發生。以下簡述各相關機關於航空保安之權管:
• (一)民用航空保安主管機關:
• 1.交通部為我國民用航空保安主管機關,主要為訂定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政策、協調各部會有關民用航空保安事宜、監督民航局執行民用航空保安相關事宜、審核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督導召開國家航空保安會及處理相關事宜。
• 2.民航局則係研擬、執行及維護國家航空保安計畫、擬訂民用航空保安相關法規及行政規則,依交通部指示督導相關單位執行民用航空保安事宜、研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並核可航警局、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保安計劃及訓練計畫;並確認航空站之保安服務能符合航空保安之需求、監督、查核及測試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航空站航空保安管理機關辦理民用航空保安相關事宜、監督及查核國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境外執行保安工作,及執行國家航空保安會研議事項等。
•(二)航空站航空保安管理機關:航空警察局為航空站航空保安管理機關,負責我國民用航空保安業務,於航空站執行防止非法干擾相關業務、並實施乘客人身、手提行李、託運行李、貨物、郵件及快遞之安全檢查工作,同時撰寫航空站保安計劃,及定期召開航空站保安會議,並責付航警局針對所轄航空站之地勤、倉儲、空廚及保安控管人等業別定期執行查核、檢查及測試工作,目前我國共計有17處航空站之保安計畫已經由民航局核可,並納入航警局航空保安管制範圍。
• (三)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據「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及「自用航空器管理規則」規定,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普通航空業者及最大起飛重量達到5,700公斤以上航空器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依法訂定航空保安計畫、訓練計畫及品質管制計劃送民航局核定,於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檢送符合本計畫之航空保安計畫送民用航空局備查,於保安計劃及相關手冊內必須詳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保護乘客、組員、地勤人員、航空器及設施不受非法干擾行為所採用之各種規定及作業程序,及防止飛行中未經授權人員進入駕駛艙之保安控制措施,以達飛航安全之目標。
•(四)航空站內作業單位:包含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保安控管人及管制區營業之公民營機構等,均需遵守航空站保安計劃內之各項規定,並參與航空站保安會之運作。
• (五)國家航空保安會:交通部為協調民用航空保安事宜,成立國家航空保安會,會議係每年召開1次會議。其權責為建議民用航空保安主管機關實施必要措施,以因應民用航空及相關設施面臨之威脅,並針對不同威脅型式及威脅程度,擔負協調之責、協商各機關及相關單位共同執行民用航空保安工作,協調及建議訂定修正國家民用航空保安政策及法令。
• (六)航空站航空保安會: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為協調民用航空保安事宜,應成立各航空站保安會,且依據國家保安計劃規定應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主任委員由保安管理機關主管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後經航空站主管同意,副召集人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該會固定成員由航空站、航空站航空保安管理機關、移民、海關、檢疫、航管單位、國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飛航我國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地勤業者、空廚業者、航空倉儲、特許公司指定代表及軍方(特指軍民合用機場)組成,主要任務係透過會議方式,針對航空站之保安相關業務提供專業意見,以促使各項安全措施及程序能有效之發展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