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食货志》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孝文帝在颁布均田令以前, 曾在太和五年,班“户籍之制”(《魏书·高祖纪》)。在均田令颁布后的一年,即太和十年的二月,与重定户调田租同时,又采取了李冲的建议,强化了县级以下的地方组织,确立三长制度,“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五家立一邻长,二十五家立一里长,一百二二十五家立一党长。三长制成立后的第一步工作作是校比户口,造户籍。换句话说,也就是有组织地来接括荫户, 来扩大政府的剥削对象。因此三长制的实行,对大地主来说是不利的,所谓“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所以当李冲提议设立三长制时,反对最力的是中原的世族大地主冠冕人物中书令荥阳郑羲与秘书令勃海高祐。但是北魏的王权是颇为强化的,有了强化的王权作为先决条件;同时均田令中关于奴、牛授田的规定,又有利于拥有奴、牛的世家大族。因此三长制也就终于无阻碍地建立起来了。有了三长制度,而后地方组织比较健全,校比户籍的工作可以展开,“隐口漏丁,即听附实”,倘使“朋附豪势, 陵抑孤弱”(《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四年诏),政府也可以及时制裁;授受土地和束缚农民于土地上的工作,可以加强执行。荫庇的户口既然被搜括出来,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的税源自然大大地增多了,农民所受政府的剥削也相对地减轻起来了,过去“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现在“始返旧墟”了8。所以均田、重定户调田租的课征额和强化地方组织的三长制度来束缚农民,这三者是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时互相关联的三个重要环节,倘使其中有一个环节做得不好, 就会使均田无法在原地区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