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訪來賓: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執業律師 潘天慶
行政院在2/21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3/5立法院院會中逕付二讀,草案名稱是很有創意,我國非常少法律是以釋字來當法律名稱。無法用法條名稱可以立刻判斷是同性婚姻,但這是行政院只是為了不想得罪任何一方,所以既不用同性婚姻法,也不用同性伴侶法,也不用同性共同生活法。
整部法律也幾乎都盡量迴避婚姻及配偶用語,行政院想要表達這部草案不是異於民法婚姻,想要說明這個草案所要建立的制度與異性婚姻不同,是不同的制度,同性用一套,異性用另一套。包括所謂準用,其實準用的前提就是,原則上這是兩件事,但因為可以借用,所以法律明文準用,如果同性婚姻就是民法婚姻,應該是用適用而不是準用。
另外,所有條文只用第二條關係,避免刺激反同團體。但法律規定方式,第三條以下,有提到第二條關係,應該為同性婚姻關係。合理的立法技術,第二條稱同性婚姻關係者,第三條之後就是同性婚姻。
伴侶盟也整理出五大不足之處, 1、雙方血親不會有姻親關係 2、不能收養沒有血緣的小孩3、跨國同性伴侶(包含中港澳)4、人工生殖5、宗教自由,要如何解套? 反同團體也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雖然還可能有變數,但伴侶盟認為這部草案是樓地板,也就是最低標,應該往上補足,期待立法院應該要往更平等的方向去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