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同居17年后,因年老和疾病,女方搬入养老院,男方搬入另一家护理中心,7年未见 。男方去世后,女方主张自己仍是其“事实配偶”,有权继承160万遗产 。法庭裁定:女方败诉。因为在男方去世前最后两年,双方已无任何联系 ,女方“选择脱离”了关系 ,事实婚姻早已终结 。
可解决的法律问题
1.因健康问题分住不同养老院,事实婚姻关系是否自动延续?
2.继承法上认定“配偶”的“最后两年”连续关系是什么意思? (s 5AA)
3.“非自愿分居”后,法官如何判断关系是否仍在继续?
适用情境与参考范围
1.年长的伴侣因健康原因,被迫分住不同护理机构。
2.一方去世后,需要证明“事实婚姻关系”以争取继承权的伴侣。
3.长期分居但声称关系“名存实亡”或“依然存续”的伴侣。
法律知识点提炼
1.继承法关键时效: 继承法s 5AA要求,事实婚姻必须“连续两年并持续到死亡之日” 。
2.举证责任: 主张关系存续的一方(本案女方)承担举证责任 。
3.“非自愿分居”的考验: 因病分居(非自愿)不代表关系必然继续 。法庭会寻找“持续的承诺和相互支持”的证据(如探视、参与护理、通信) 。
4.客观事实胜于主观意愿: 女方虽声称“没想过分手” ,但她过去7年仅探视2次 ,最后4年零接触 ,客观上已“选择脱离” 。
5.非正式遗嘱失效: 2010年的便签(遗嘱) 因事实关系结束而自动撤销(s 15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