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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不可怕!《网络消费司法解释》生效啦!细化2种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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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  艾英石


最高法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315生效,划了6个重点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全国网上零售总额达到13.1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升至近25%。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风向标,对实体经济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在此背景下,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3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其中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01.明确网络交易场景下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网络交易的模式和线下存在很大的不同,不仅体现在说明提示等义务的履行方式上,而且网络信息的呈现形式和确认方式与线下均大相径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落入《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一)明确无效情形

相较已有规定,除法定无效外,《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中主要细化明确了两种无效情形,其一为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其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两种情形的细化主要是基于各方利益平衡的考量,从合同内容的整体上去衡量格式条款是否使立法所欲保护之利益严重减损。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消费者签收商品仅能表明其已经收到商品,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就商品进行具体的查看、使用等,因此可能亦未对商品质量作出检查,如约定该类条款将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在此前的司法判例中,法院亦就该情形作出明确的无效判决;就第二种情形,电商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具有更加优势和强势的地位,所谓的单方解释权属于明显的利益失衡。

《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的两种无效情形,是在已有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下根据网络消费的特点而进行的明确规定,不仅对应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条,也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


(二)合规义务提示

基于《网络消费司法解释》明确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平台及商家对已有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查,如存在类似条款内容应当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协议文本:

1)排查与消费者签订的用户协议、电子合同、商品详情界面、商品订单界面等,如存在“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建议及时整改;

2)排查与商家签署的入驻协议、用户协议等内容,如存在“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的相关内容,建议及时修订调整;

3)排查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特别是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等有关合法权利;

4)评估其他可能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包括重点评估可能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涉及可能违反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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