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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发现超大型锂矿,它的开采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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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发现超大型锂矿,它的开采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主播  艾英石

日前,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青藏高原科学考察研究团队在喜马拉雅琼嘉岗地区发现了超大型锂矿。“矿体中氧化锂资源可达101.25万吨,有望成为我国第三大锂矿”,是“喜马拉雅首例具有工业价值的伟晶岩锂矿”。

琼嘉岗锂矿位于 “喜马拉雅穷家岗峰南西3000米的位置。”“具有良好的开采条件。” “穷家岗”有望变成“富家岗”,基于这一美好愿望,科研人员根据谐音将该矿取名为“琼嘉岗锂矿”。“琼”是美玉,泛指精美的东西。也是海南的别称。“嘉”是美好、夸奖、赞许的意思。

锂矿,素有“白色石油”之称,是一种极其稀有的白色轻金属资源,是新能源电池领域的重要材料。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锂资源需求量急剧增加。目前,我国锂资源75%依靠进口。

琼嘉岗锂矿的地表露头情况很好。4条矿带长度都超过1000米,其中2条矿带宽度大约在100米,集中分布在5390米至5581米的高海拔地区。

“锂辉石颗粒较粗大,大约有10厘米至20厘米,属于宜选矿石;矿区所在地交通便捷,已经通了乡村水泥路;处于正地形,有利于开采;矿体裸露,无需深挖;远离珠穆朗玛峰核心自然保护区。”

它的开采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呢?

首先来看所有权归属。

《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毫无疑问也毫无例外,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锂矿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如何依法保障其合理利用呢?主要来看看《环保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政府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要求。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公益诉讼。

喜马拉雅“琼嘉岗”

矿体中除氧化锂之外,还有达到大型规模的铍、氧化钽资源;和达到小型规模的氧化铌资源。而且,琼嘉岗矿体中90%以上的矿物组成为石英、钾长石和钠长石,以及部分云母,这些矿物在新疆可可托海矿山分别被用于制造玻璃、陶瓷和绝缘材料,该区主要造岩矿有望被有效利用,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并大大减少废物排放。

正月十五刚过,祝愿喜马拉雅“琼嘉岗”地区变得更加富裕美好,祝愿祖国繁荣昌盛,祝愿人民生活幸福、虎虎生威!


备注:本节目使用云剪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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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人生 | 热点 新法 案例By 艾英石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