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道 -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2018年4月15日主日讲章/袁灵 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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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出21:12~32节
出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21:12~32节。
「祷告」
一、律法的分类及解释“约书”的原则
《出埃及记》24:7节说【(摩西)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 】,这里说的“约书”就是指《出埃及记》21~23章的内容。这约书就是以色列社会最初期的社会规则或者说是以色列社会的原始法律。在《申命记》中,上帝透过摩西赐给以色列更详细的律法,其中很多方面可以说就是《出埃及记》21~23章的扩展和补充。
上一周曾淼传道分享的是关于奴仆的条例,我们今天要分享的是关于人身伤害以及杀人的条例。在分享具体的规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律法”在旧约中的不同含义。
当我们说到“律法”这个词时,其实它包含三种不同内容和不同效力的法律,我们可以分别称这三种法律为:礼仪律、道德律和民刑律(或者内政律)。
礼仪律就是关于献祭的律法。因为献祭不过是预表,正如《希伯来书》10:1节所说【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 】所以,当那真正可以赦罪的羔羊显现,也就是当基督道成肉身,并且为世人死在十字架上。那么,作为预表的礼仪律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对于基督徒来说礼仪律已经与我们无关,因着基督,这类的律法就作废了。
其次,律法有时是指道德律。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太5:18)】这一节中的“律法”就是指十诫,而十诫就是道德律的集中体现。而道德律超越时代、民族和国家,是上帝为一切道德和法律确定的基础和总原则。我们说,礼仪律已经在基督显现时废止了,但是道德律呢?道德律乃是持续有效。效力持续到什么时候呢?直到世界的末了。
保罗说,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并不是说道德律对基督徒已经没有意义了,而是说基督徒即使达不到道德律的要求,我们也不会因此被定罪了,因为基督已经替我们成全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虽然实际没达标,但却被上帝看为达标了,这就叫称义。但是在成圣过程中我们如何行在神的心意中,如何行善,仍然需要道德律作为指导和尺度。
所以,基督徒还需要守律法吗?对此我们不能简单说不要。而是需要区分这律法是指礼仪律还是指道德律,守律法是为了赚功德还是为了成为圣洁。从后一种意义来说,律法仍然是基督徒应当学习并且需要遵守的。
第三,律法还有一种含义,就是指民事和刑事的法律,可以称为“民刑律”或者“内政律”。《出埃及记》21~23章约书的内容就是这一类律法。而这一类律法是上帝在特定时期赐给特定对象的,也就是赐给古代的以色列人。
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它们虽然出于神,但是却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应用在其他时代和地区。例如:《申命记》22章规定【“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而之所以要求在房上安栏杆,是因为以色列人的房屋是平顶,而且房顶是他们重要的活动场所。箴言21章说【宁可住在房顶的角上,不在宽阔的房屋与争吵的妇人同住。】就反映出以色列生活的这种特色。而我们中国人的房顶一般都是倾斜的,我们也没有在房顶活动的习惯,所以这一类的规条就不能照搬在我们的处境中。
此外,民刑律中还有关于奴仆、休妻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代表上帝要我们在今天恢复奴隶制和休妻的做法。上周曾淼传道分享了民刑律中关于奴仆的规定,有弟兄姊妹可能会想:神的律法为什么有这些规定?难道仁慈的神不痛恨万恶的奴隶制吗?难道上帝的良善还不如威伯福斯和林肯吗?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于这类律法和十诫不同。这类律法是迁就了人的软弱和有限,例如:【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试探他。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 (马可福音 10:2,5)】
我们以为以色列是神的选民,所以神应当把最先进的制度和理念赐给以色列,但这么想其实忽略了以色列人在本性上并不比外邦人更高尚,而在觉悟和见识上也难免受世界的影响。如果说神把最先进的模式和理念赐给了以色列,那么这种模式也不是我们今天看来好像最先进的民主制,而是上帝亲自作王直接治理他们。但是以色列人对此是什么态度呢?以色列人的态度是更愿意相信周围外邦人立国王的做法更好,所以他们吵吵着要撒母耳给他们立王。而神怎么回应他们呢?虽然上帝指出他们这是背叛上帝,不信上帝,但上帝仍然迁就他们的软弱给他们立王,并且使用国王来成就神在历史某一阶段的旨意。同样,奴隶制也是如此,它并不是上帝心里完美的制度,但是却适合人类某个阶段的现实。又如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君主制或民主制,我们可能认为某一种制度是最先进、最好的,正如学者福山的名著《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预言:人类的终极制度是自由民主。我们很多基督徒可能也这么想。但在上帝看来,其实所有制度都可以被他使用,但也都可能被罪人滥用。我们看今天西方同性恋合法和排斥基督教的趋势还不说明问题吗?
所以,可以说所有的制度,包括民主制都不过是上帝对罪人的迁就,在一定程度上被用来维持人类的秩序,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拯救人类的终极出路。所以,我们不应当为上帝允许奴隶制而怪上帝,要怪只能怪我们自己的罪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当指望民主制或其他我们以为的先进制度和理念能够代替基督施行拯救。
总之,律法中的民刑律就是上帝迁就罪人的体现,所以它不是不能变更和持续有效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确实与外邦律法有很多不同,体现出上帝的心意和属性。所以,我们思想这一类律法特别需要慎思明辨,要靠圣灵引导分辨出其中的精意,而不能照搬规条。求主帮助我们通过可能过时的规条看到那些不会过时的永恒原则和上帝荣耀的属性。
二、21章12~32节的七类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一段经文本身。21章12~32节规定了七种情况:

第一、12~14节,关于杀人;

第二、15和17节,关于打骂父母;

第三、16节,关于拐带人口;

第四、18、19节,关于伤人但不致命的情况;

第五、20、21节和26、27节,关于伤害奴仆;

第六、22~25节,关于伤害孕妇;

第七、28~32节,关于牲畜伤人。
1、关于杀人
我们中国人也有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确实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朴素的正义观。在旧约中,上帝也确定了死刑是对杀人罪的处理方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上帝对于杀人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14节说“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民数记》35章也规定【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数记 35:31)】所以,严格的说不是杀人一定偿命,而是“故意杀人”或者说“谋杀”才判死刑。
这一段的中心,其实也是思考律法的核心问题就是24节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们一般认为这是被新约否定的原则,是鼓励报复的,但其实这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因为主耶稣说“不要报复”、要“爱仇敌”其实是对基督徒作为被害者提出的要求,而非要求基督徒作为法官要以此作为处理案件的准则。而旧约的这一原则其实是赐给审判官的,而目的恰恰不是鼓励报复,而是为了禁止过的报复。《创世记》中该隐的后代拉麦曾在他两个妻子面前唱过一首狂妄的歌,他说【亚大、洗拉,听我的声音;拉麦的妻子,细听我的话语: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世记 4:23-24)】在这里我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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