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A: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被害家屬或被害人,該向哪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如犯罪地不明、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查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書面申請資料,也就是申請書,可至法務部官網,或輸入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搜尋,均可看到相關例稿,而應檢附之文件,在例稿中均有載明,可以請民眾依照遺屬補償金、重傷及性侵害各式申請書例稿內載明之應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加以檢附。或民眾可就近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會中將有志工或同仁提供這方面之諮詢及協助完成申請書之服務,也請國人多加利用。
相關規定:犯保法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犯保法第5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犯保法第60條「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