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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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3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2.法務部調查局

    節目內容:

    1.拍攝伴侶裸照供自行觀賞,行不行?伴侶年紀多大呢?伴侶間交往時,相互拍攝、傳送親密照片或影片,是常見的事情,但是這有沒有可能涉及刑責呢?首先,先看你拍攝的對象年紀幾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也就是說,如果你拍攝的對象已經滿18歲,而你經過他的同意拍攝性影像,例如上空照、性愛影片等,只要你不是偷拍或拍攝後未經同意散布,這部分就沒有涉及刑責,但是如果你拍攝性影像的對象未滿18歲,就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罪嫌,刑責是1年到7年有期徒刑,即使你們是交往中,是在對方同意下拍攝、你只是自行觀賞、沒有散布,甚至對方或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表示不要對你提出告訴,這些都不會影響你已經觸法的情形。兒童及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後傳送給你,有沒有刑責呢? 近期的事件,讓我們知道防制兒少性剝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包括在執法面上,需要有充足的人力及資源可以受理有增無減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並有足夠的訓練確保執法人員都有相關知能。此外,展翅也正在進行有關量刑標準的討論,依照兒少性剝削製品之被害兒少年齡、數量、內容露骨殘虐程度等各項指標,給予不同程度的量刑,期許可做為檢察官起訴及法官量刑的參考依據。同時,我們也需要持續地提升社會大眾意識-任何人都不應該購買、下載、持有、觀看兒少性影像,更不應該將兒少視為性的客體,合理化持有、觀看兒少性影像的行為。唯有人人對兒少性剝削零容忍,我們才能真正建構一個對兒少友善安全的社會。

    2.法務部調查局全力貫徹政府「五打」政策,破獲改造衝鋒槍、手槍及大量毒品,有效維護社會治安。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為貫徹政府「五打七安」政策,積極打擊「黑、金、槍、毒、詐」維護治安,持續與各相關機關密切合作,針對進口貨物夾帶毒品闖關進行嚴檢攔查。經專案團隊向上溯源,復於5月28日在高雄市某大樓內破獲集團據點並拘提另2名嫌疑人到案,現場查扣改造衝鋒槍1支(含鋼瓶5支、鋼彈269顆)、改造短槍3支(含BB彈199顆)、開山刀2把、愷他命1包(毛重1.39克)、K盤4個、人頭手機15支、手銬1副等犯罪工具。

    該集團覬覦走私愷他命毒品來臺販售之暴利(本案查獲之愷他命毛重逾8公斤,價值逾新臺幣千萬元),利用國際網路在托運包裹中藏匿大量愷他命毒品企圖闖關,並擁槍自重,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幸由專案小組聯手即時緝獲,成功在關口截阻大批第三級毒品流入國內,避免國人身心遭受毒品殘害。

    本案為即時破獲槍、毒案件,除宣示調查局全力執行政府「五打」政策之決心外,有鑑於不法集團利用跨國網路購買毒品,再以包裹夾帶或「空中飛人」方式闖關之情形遽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調查局將持續會同各執法機關通力合作,發揮統合戰力,全力查緝毒品製造及走私,防制境外毒品輸入臺灣,以維護民眾之健康及安全。
    30 min
  • 113年07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我怎麼變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了?

    目前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將自身金融、電信等相關資料交付他人,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例:最傳統的收購或租用金融帳戶及電話SIM卡。例:見到網路上家庭代工、辦理貸款的廣告,因對方以驗證信用、製作金流之話術要求先提供金融帳戶,等到詐騙集團騙得他人財物並匯入該帳戶後,詐騙集團會說這些錢就是幫你在帳戶製作金流,因為確實不是你的錢,詐騙集團就會叫你將這筆錢轉到另一個帳戶。此時因為你的帳戶接收了其他被害人遭騙匯入的款項,你又將這筆錢匯至另一個帳戶,此時你就會成為詐欺及洗錢罪的罪嫌疑人或被告。三、 招攬投資或是標榜所謂「飆股」的群組、社團,幾乎都是詐騙集團的手法,如果有這麼容易獲利的管道,當然是自己趕快賺(甚至借錢都要趕快投資),怎麼可能告訴大家?所以日後只要看到這些類型的群組,大家就不要理會,天底下沒有那麼好的事情。

    結論:基本觀念就是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存摺、行動電話SIM卡等)絕對不可交給他人,甚至僅要求提供封面(有存摺封面,詐騙集團就可以讓其他被害人的款項匯入,然後再告訴你有人將款項誤匯至你的帳戶,請你協助轉出)而非交付實體物品也不可以。只要不交出這些東西,風險就會降低。千萬不要相信這個世界上有一夕致富的事情(除非是中樂透),要把前從自己的口袋掏出來交給他人前,先想一想對方給了你什麼保障?你有確認對方是誰嗎?如果出了問題,我要向誰求償?如何求償?先三思再決定,才能降低風險。
    30 min
  • 113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法官、檢察官偏心、不公正怎麼辦?淺談「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與所轄事務、區域、人員有某種特殊關係(如地域、籍貫、宗族、姻親等)的政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在籍貫所在地任職,不能監理、管轄、審判、從事與其血緣、姻親、宗族等有關官方、司法事務的制度,目的在於預防出現徇私偏袒、地方保護等負面情況。

    每當有政治人物涉及刑案 ,總免不了都會有同陣營的政治人物或立場相近的新聞媒體質疑是否「司法不公」;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在案件偵辦、審理中的每個決定,也很容易被直接懷疑或間接影射別有用意。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可能還會有好事者在網路上翻找出承辦檢察官、法官過去的生活瑣事 ,來作為發揮想像的題材,像是過去跟被告以外的敵對陣營政治人物是不是同學或朋友、或是家中長輩先前是否曾跟被告有同事關係等,來作為推論「我國的司法是否可以相信」的參考佐證。而一般人因為案

    件到地檢署或法院,不論是「告人」還是「被人告」,很多時候在偵查或審理的過程中,也會經歷猜測檢察官、法官心思那種不確定或煎熬的心情,「檢察官是不是不公平,不然怎麼對方說要查什麼就幫他查什麼」、「法官是不是偏心,對方胡說八道還讓他說個沒完沒了」。所以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聲請檢察官或法官迴避的制度規定吧!

    什麼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應該自行「迴避」?所以訴訟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對待,到底是真有其事、抑或只是一種過程中的暫時假象呢?這種事情就真的很難一概而論了呢!
    30 min
  • 113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法務部保護司彭洪麗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消費者保護面面觀-法務部的任務與成果

    一聽一看就懂啦 !!

    政府如何推動消費者保護?我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法務部的任務?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希望民眾一起來推動「消費新生活運動」,在日常中記住「三不」、「七要」口訣。

    三不:危險公共場所,不去

    標示不全商品,不買問題食品藥品,不吃。

    七要:

    消費資訊,要充實 

    消費行為,要合理

    消費受害,要申訴

    1950專線,要記牢

    消保活動,要參與

    爭取權益,要團結

    綠色消費,要力行

    更多的消費者保護資訊,可上行政院網站查詢:

    https://www.ey.gov.tw/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
    30 min
  • 113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桓股陳冠宇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偷拍、外流不要僥倖!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罪」喔!

    今年立法終於三讀通過刑法的新罪章,妨害性隱私罪,透過本法,只要偷拍外流或是換臉性影片會遭受到刑法的處罰,就讓我們接著看下去,到底新增了什麼吧!

    因應近期偷拍、外流他人性愛影片等事件層出不窮,我國刑法終於迎來新的修正!增訂了刑法第28-1章的「妨害性隱私罪」,讓原先只能用妨害秘密罪定罪的行為,能被完整規範,並且提高刑度,讓犯罪無所遁形!偷拍、外流影片犯了什麼罪?
    30 min
  • 113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士林分會 林亞蒨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當那些心情點滴匯聚成商品-好馨情快閃市集
    30 min
  • 113年07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限制出境、出海

    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

    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Q:限制出境、出海之性質?

    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以上所述,是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

    以限制出境出海代替羈押: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羈押替代處分類型的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也就是雖然沒有必要把被告羈押起來,但為了防範他逃跑,改成用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這種替代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刑訴第93條第3項但書、第101條之2、第108條第8項、第109條但書、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第228條第4項、第316條但書各該規定的「限制住居」處分之中,限制期間、延長限制期間與累計上限等相關事項,按照刑訴第93條之6規定,也準用(比照)前面說明的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的規範辦理[15]。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特別說明: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被限制出境一個人即使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會被限制出境。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及第21條的禁止出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限制住居,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限制出境,關稅法第48條第5項的限制出國,這些因為兵役、欠稅欠罰鍰等原因而被限制出境的處分都是行政處分,與刑訴無關。
    30 min
  • 113年07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許景森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先生、你的聲音很好聽

    1 應徵錄音員

    2 聲音與詐欺

    3 提高防詐意識

    12秒就能複製你的聲音,連親媽都聽不出真偽!「假兒女」來電呼救,AI偽聲詐騙襲台,AI偽聲行騙無所不在,充斥台灣各個角落,全民應該積極防範。

    上傳兩段6秒的原始音檔,就能模仿聲紋,本來是一種趣味遊戲,如今竟然成為新時代的詐騙工具。 AI偽聲行騙無所不在,現在已充斥台灣各個角落,全民應該如何防範?AI偽聲詐騙需要先找到指定對象的親友,騙出其聲音,再模仿聲紋施行詐術,跟以往冒名詐騙是亂槍打鳥、不知接電話的人是誰,有很大不同。

    問題是,詐騙集團如何鎖定詐騙對象?並進一步客製化聲紋?

    警政署表示,這類精準詐騙攻擊,以國外經驗來看,對象名單來源有二,一是透過假冒進行問卷等釣魚手段,逐步搜集;二是盜取公務或私人企業的客戶個人資料。前者防不勝防,後者則需要網路資訊安全架構的強化,並強化員工防護資安與營業祕密的素養。

    5招防AI偽聲詐騙!
    30 min
  • 113年07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2.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王凱文偵查隊長

    3.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高宜諠偵查佐

    節目內容:

    主題:如何強化少年網路安全觀念!

    (網路誘拐、網路霸凌、網路詐騙【含假網路拍賣(購物)、遊戲點數(含虛擬寶物)詐欺、假愛情交友與投資詐欺】及個人隱私安全保護等)。防詐騙三步驟口訣,撥打求證電話165…)
    30 min
  • 113年07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說明: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性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範圍?何者為公然侮辱所處罰行為?刑法公然侮辱罪在何範圍內合憲?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經權衡後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權內涵不包含下列何者?名譽感情。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下列何者行為將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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